10月即将到来,
有一大波新规、政策将实施,
事关你我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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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篇
10月1日起,河北省将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天然气价格政策

日前,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天然气价格政策的通知》。 自今年10月1日起,天然气转供代输价格按照输气管道长度每10公里0.01元/立方米的原则核定,且整条管道核定终端价格控制在上一级省内短途管输价格30%以内,最高不超过0.06元/立方米。对没有实质性管网投入或不需要提供输气服务的加价,要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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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省内短途管输价格监管。 省内短途管输是指省内跨县域的管道运输。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不断完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形成机制,合理制定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省内短途管输价格由省统一管理,每3年校核一次,管输企业要按规定每年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投资、收入、成本及输气量等信息和材料。逾期不报而又超过校核期的管输价格(含气化服务价格)将自动失效。
明确转供代输环节价格政策。 转供代输是指本区域内(县域)省内短途管道与城镇配气管网之间不同企业的天然气转售代售输气行为,是区域内城镇配气环节的组成部分。转供代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原则上由各市统一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要求,切实减少供气环节,从严审核转供代输价格。转供代输环节原则上不超过三级,未获得立项批复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转供代输管道不得擅自定价和收费。
完善价格联动及配气价格形成机制。 2021年底前,凡是通天然气的市、县均要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做到市县全覆盖。各市县要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配气价格形成机制,将与配气业务相关的投入、成本等因素,纳入配气价格统筹考虑,取消一切不合理收费。设区市范围内,跨县(市、区)的城镇燃气企业配气价格授权设区市统一管辖。
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管理。 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配套建设规划红线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市场竞争形成。燃气工程安装企业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收费标准和价格构成,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不得有价格欺诈、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各地可通过成本调查、公布指导性标准等形式规范企业收费行为,防控无序竞争和价格过度上涨。
明确居民生活用气范围和价格。 居民生活用气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含独立采暖),以及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等生活用气,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按现行居民用气价格政策执行。对城乡居民生活用气中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一档、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
居民“煤改气”采暖用气和居民日常生活用气,一律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 农村居民“煤改气”采暖用气价格执行阶梯气价一档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对居民“煤改气”采暖用气可探索单独制定阶梯价格政策。上游气源和下游供气企业均不得以居民气量不足等名义擅自限供、停供、减供或提高价格,要确保居民用气充足供应价格稳定。
《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0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效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北京市税务局、天津市税务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于8月26日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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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规范了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发票及票证管理、纳税担保共7类53项税务违法行为。 在处罚标准的设置上,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划分裁量阶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设定了裁量标准。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该裁量基准;对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与裁量基准规定的相应处罚幅度不一致的,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该裁量基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10月1日起,衡水主城区城市公交免费乘坐
从衡水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中获悉, 衡水市自10月1日起,继续实行取暖季主城区城市公交免费乘车政策。免费乘坐时间至2022年3月31日结束,共6个月时间。
《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从9月27日上午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通过发挥地方立法引领推动作用,巩固大气污染治理成果,促进防治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条例》共二十六条,主要依据和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部委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的规章,是结合邯郸实际、对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和规范。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条例》制定了政府整体协调、部门分工监管、措施有序推进、处罚合法有据等系列具体规定。
加强政府统筹协调和审计监督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涉及行政部门和单位众多,生态环境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但更多具体工作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因此,《条例》第四条规定由人民政府加强整体统筹协调,建立统一监管治理体系。同时,财政投入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和保障,为使有限的资金充分发挥作用,《条例》第四条还规定了一方面要保障财政投入,另一方面需要审计部门加强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调整能源结构和加强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邯郸是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和全国大气污染重点城市,作为老工业基地,调整能源结构,大力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势在必行。《条例》第七条结合工作实际,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清洁能源保障情况,有序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对于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区域,推广使用洁净型煤等洁净燃料。
加强建筑扬尘治理 。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逐步推进,建设项目施工成为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规安装远程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以现代科技手段加强监管;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先期介入制度,使生态环境部门能够及早掌握相关信息,实现部门监管无缝衔接和对建筑扬尘污染的防控。
向乡镇、街道下放行政处罚权 。根据《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杂草、垃圾,违规燃放*花爆烟竹**等行政处罚事项权限已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方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直接适用《条例》,《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前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尚不能有效承接行政处罚权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今年以来,邯郸市把空气质量综合指数“退后十”作为攻坚任务,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截至9月25日,邯郸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4.62,PM2.5浓度为41微克/立方米,PM10浓度为77微克/立方米,优良天为173天,各项关键指标均为有监测记录以来最好。
《秦皇岛市旅游市场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9月23日,从秦皇岛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秦皇岛市旅游市场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 秦皇岛市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的地方性法规《秦皇岛市旅游市场条例》将于202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秦皇岛市旅游市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秦皇岛市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的地方性法规,在秦皇岛市旅游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 为规范秦皇岛市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旅游服务水平,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打造一流国际旅游城市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秦皇岛市旅游文广局承担《条例(草案)》的起草任务,市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把关,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20年9月29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了《秦皇岛市旅游市场条例》,该法规已经于8月3日在《秦皇岛日报》和秦皇岛人大网站进行了公布,将于202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共8章67条。 第一章 总则部分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监督原则、职责分工、行业标准、公共服务平台、行业自律、旅游经营者义务、文明旅游和投诉举报作出了规定; 第二章 针对旅行社误导欺骗旅游者、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线上违规经营等问题和无旅行社资质非法从事旅行社业务的行为,以及导游人员的执业规范作出了规定; 第三章 针对景区门票和收费项目价格管理、高风险旅游项目管理,以及渔船载客、游商游贩、景区内商品和服务价格畸高、尾随纠缠游客等突出问题作出了规定; 第四章 针对住宿价格、餐饮价格(特别是容易出现问题的海鲜等鲜活商品价格)和食品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作出了规定; 第五章 在强调旅游购物自愿性的基础上,针对旅行社通过安排购物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各类欺骗、强制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切实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第六章 针对旅游停车难、非法从事客运经营、出租汽车欺客宰客等问题,以及服务和规范自驾游作出了规定; 第七章 对违反本条例相关规范要求和禁止性规定的行为设置了罚则; 第八章 对施行日期进行了明确。
下一步,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将加强对《条例》的执法检查并适时开展立法后评估,促进严格执法,全民守法,将《条例》的规定落到实处。市司法局将继续发挥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作用,结合立法实践中梳理总结出来的问题,把《条例》的落实融入公众普法宣传,把《条例》的落实融入行业经营者的普法宣传,把《条例》的落实列入行政执法监督日程,有针对性地开展《条例》的宣传和执法监督工作。市旅游文广局将立足于秦皇岛市旅游业的发展现状,以《条例》的颁布实施和宣传贯彻为契机,与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动员旅游企业、广大从业人员和社会各界积极参加,强化管理,改进服务,打造品牌,为建设一流国际旅游城市作贡献。
全国篇


来源:河青新闻网综合人民日报、衡水晚报、河北新闻网、冀时客户端、中国政府网、河北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