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的企业老板都在为进项发票过少而头疼,而剩余的30%则是在为企业的生存问题而头疼,大疫三年,或许这个比例还更高。金税四期实施在即,企业合规也是大势所趋,时代的车轮不会因为任何人而固步不前。而企业今后在经营利润的同时,要做的便是在合规的前提下长袖善舞。就像开车一样,少一些违章便多一些利润,提前规划好路线,便多节约一点时间。

合同是承载商业经济最主要的载体形式,很多企业十分重视销售合同中相关风险的防范,在订立销售合同时,销售方往往更注意合同的条款内容,从法律角度对合同条款进行设置,以防止在合同中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但是很少有人注意到合同与税收的关系,没有结合税务角度进行成本分析。但在实践当中,因为合同原因导致垫付或多缴税款的事情常有发生,有时数额不菲,使企业徒增成本。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有时可能是致命的。其实,合同在本质上决定了业务过程,企业交多少税,不是财务做账做出来的,而是公司做业务做出来的,是公司签合同签出来的。只有加强业务过程的纳税管理,关注合同的节税价值,事前综合考虑法律风险及税务筹划,才能真正规避纳税风险,既不*税偷***税漏**,也少交一些冤枉税。
一 合同标的条款的涉税风险及防控

1. 避免扩大各个税种的征税对象
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的标的物种类,正确适用税种、税率或者征收率,避免扩大征税对象,多缴纳不必要的税款。以厂房及设备租赁合同中的房产税缴纳为例,房屋租赁应以房屋租金为计税依据,而设备租赁不属于房产税的征收范围。若将设备租赁与房产租赁签订为同一合同,则将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扩大至设备租赁,导致多缴税款。
2. 审查交易行为是否构成视同销售
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要审查交易行为是否构成视同销售,视同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否则容易构成偷*税逃**款,产生税务风险。常见的视同销售行为有: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3. 审查交易行为是否构成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行为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应当按照主营项目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要审查交易行为是否构成混合销售行为;当己方主业适用税率高于副业适用的税率,应当将副业拆分出去,单独进行交易,避免视为混合销售而从高适用税率。
4. 审查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兼营
兼营行为指纳税人应税销售行为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要审查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兼营情形,如果不构成兼营的,正常申报纳税;如果构成兼营的,一定要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否则会从高适用税率。以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为例,销售自产蔬菜免征增值税,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9%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如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5. 适用混合销售或是兼营对缴纳税款的影响
概念区分: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兼营,是纳税人应税销售行为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的例外,可以按照兼营处理,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因此建筑企业包工包料中的材料或设备是自产的,并提供建筑服务或安装服务的两种合同签订方法:一种是签一份合同中分别写明:货物或设备价款,建筑服务或安装服务价款;其计税为货物按13%、安装按9%计算增值税。另一种是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货物或设备销售合同,另一份是建筑服务或安装服务合同;货物按13%计算增值税,第二份合同是纯安装劳务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计征增值税,选择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因此,在取得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后一种方案可以少缴纳税款。
二 合同价格条款的涉税风险及防控

1. 是否单独列明增值税税款
合同签订过程中需要将含税价款分列为价款和增值税税款。以印花税的缴纳为例,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如果合同中仅注明了增值税税率和含税金额,未将增值税税款单独列明,则需要以合同列明的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增加了税负。
2. 是否考虑特殊交易行为
在进行特定交易行为时,一定要考虑交易的特殊性,全面评估此次交易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各项税务因素,并对此次交易的税负成本进行准确测算,以便作出正确的决策。以转让股权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例,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而非仅为转让净收益。
3. 是否使用争议用词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尽量避免使用“税后”等容易产生争议的词语,可以直接约定赔偿金额的一定比例。如果非要约定以“税后”作为计算基数的,要明确税后的计算方式,约定税种及税额。当实际征收税款与约定不一致时,以约定为准。“税后”这个概念内涵和外延都不确定,一旦约定,费用计算基数将不确定,导致费用无法计算,甚至可能被理解为费用支付条件,如果没有确定应缴税款,则费用支付条件不成立,对收取费用造成重大障碍。之所以说“税后”这个概念内涵和外延都不确定,是因为影响税的因素太多。合同相对方其主体身份、所依据的法律关系、款项性质、时间和金额等都会影响“税后”中的税款。
4. 交易价格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格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实际的交易价格尽量符合市场公允价格;如果低价销售或者购买的,实际成交价格尽量不要低于市场公允价格的70%。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申报的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依据,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而明显偏低通常为市场公允价格的70%。
三 合同结算条款的涉税风险及防控

1. 掌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签订合同要熟练掌握国家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规定是: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的纳税期和期限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一个月;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纳税期限:一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进口货物应纳的增值税,应当自海关填发进口增值税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2. 精准表述结算方式
签订合同要熟练掌握各种结算方式的区分技巧,在合同条款中,根据相关规定,明确双方的结算方式。结算方式不同,会影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而影响税款的缴纳。
销售货物和劳务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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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结算方式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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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收款方式 |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 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 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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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 |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 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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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 货物发出 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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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货款方式 |
货物发出 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 超过12个月 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 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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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
收到代销单位的 代销清单 或者收到 全部或者部分货款 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 满180天 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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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委托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外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
货物 移送 的当天 |
3. 明确定金的税收性质
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定金的,应当明确定金的税收性质。先明确结算方式为税法规定中的哪种结算方式,然后再表述定金事项;或者明确表述定金属于预付款还是分期收款的第一笔。关于定金是否属于预付款,国家税务总局并无统一的规定,为避免产生争议影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在合同中进行明确。
四 合同发票开具条款的涉税风险及防控

1. 了解税收优惠政策
作为销售方,要充分了解销售方所处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尽量满足适用条件;对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不清楚时,及时请教专业人士或者向税务机关咨询。充分理解并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为销售方降低税负。
2. 折扣销售的发票开具
商业折属于事前的价格优惠。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在发票开具时,应当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以折扣后的销售额为计税销售额。
3. 发票记载事项与实际业务一致
作为销售方,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记载的品名、价格等内容应当否符合双方的实际业务情况,发票记载事项要与实际业务保持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在销售方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以其开具、对方公司提交税务机关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双方的实际交易价格。
五 合同票款顺序条款的涉税风险及防控

先开发票应明确约定。发票为合法的收款收据,是经济活动中收付款项的凭证。作为销售方,在给购买方开具发票时,为规避风险,应尽量选择先收款后开发票;如需先给购买方开具发票后收取款项,要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先*票开**后收款,避免先开具的发票成为对己方不利的证据;此外销售方在给购买方交付发票时,应当备一张发票签收单。
六 合同运输保险条款的涉税风险及防控

1. 保留物流凭证
判断一笔真实交易是否完成,除了双方要有交易合同,还要有实际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等实际交易行为。完整的物流凭证是判定货物实际交付的重要证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保留货物流的全部凭证资料,确保相关资料与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运输方式等事项相一致。
2. 第三方运输费用
在销售合同中约定的销售价款中如包含向第三方支付的运输费用,可能导致税负增加。以销售普通货物为例,若将第三方运输费用包含在销售价款内,则进项只能取得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凭证,销项却要按照13%的税率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存在税率差。可以将价款包含运输费模式改变为代垫模式,即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销售方代办运输/保险,运输费用/保险费用由购买方承担。
七 合同违约条款的涉税风险及防控

1. 违约金纳税申报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违约金。作为销售方,收取违约金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否则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税偷**行为。销售方收取购买方支付的违约金,如果在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前提下取得,应当及时申报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如果在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前提下取得,应当及时申报企业所得税。
2. 违约金需开具发票或出具凭证
作为销售方,收取违约金后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发票或者出具凭证。销售方收取购买方支付的违约金,如果在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前提下取得,应当及时为购买方开具发票;如果在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前提下取得,不得开具发票。
3. 违约情形下已纳税款的责任承担
作为销售方,在合同条款中应当明确约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的税款损失承担事宜。要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由于购买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销售方已经缴纳、无法退还的税款应当由购买方承担赔偿责任。
4. 购买方不配合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税款损失赔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票开**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如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作为销售方,在合同条款中应当明确约定由于购买方不配合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税款损失赔偿事宜,购买方应当赔偿由于其拒绝配合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而给销售方造成的销项税额的损失。
八 合同三流一致的涉税风险及防控

发票抬头的销售方与购买方之间若存在真实交易,销售方应当直接把货物发给购买方,货款由购买方直接交付给销售方。所谓三流一致,是指一张发票上的收款方、销售方、*票开**方应为同一主体,且付款方、购买方、受票方也应为同一主体,若存在三流不一致的情况,则可能面临虚开发票的判定。其关系如下所示:
资金流:付款方 → 收款方
货物流:销售方 → 购买方
发票流:*票开**方 → 受票方

1. 解读
❶ 销售方与收款方必须一致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此条规定强调的是,应当由销售方收取货款,付款方取得的抵扣凭证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即强调销售方与收款方一致。
❷ 三流不一致并非一定为虚开行为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税逃**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规定仅仅界定了纳税人的某一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其意在表明,若三流一致则不属于虚开行为,但并非三流不一致一定是虚开行为。
❸ 付款账户不同对进项税额抵扣的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未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也即,收款方和*票开**方必须一致,但付款方和受票方并不是必须一致。无论是谁支付,实际收到价款的一方是开具专票的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单位,则取得的增值税专票可以作为抵扣凭证。
2. 审查交易是否三流一致
作为销售方,应当审查此次交易是否真实以及三流是否一致。在真实交易的基础上,为购买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取得实际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尽量使交易的“三流”保持一致,并保留交易过程中全部凭证。
3. 三流不一致时签订补充协议
作为销售方,在真实交易的基础上,一旦发现交易的三流不一致时,应当及时签订补充协议。签订补充协议后,到当地税务机关咨询一下其是否承认三方协议的效力,如果不承认,找专业的税务律师为企业提供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