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张女士在这里务工,便在月溪村附近租了一间房子。
打工人租房,只为了给疲惫的身体寻找一个栖息的港湾,当然主要是晚上。
作为一个单身女性,一人在外,倍感孤单,她便养了一条宠物狗,种类很常见,是条萨摩耶。
为什么很多人喜欢养萨摩耶呢?大体主要的原因是萨摩耶全身雪白,非常好看,另一个是它性格温顺,感觉傻傻的,憨厚而慢热。

白天上班走以后,张女士养的这条萨摩耶就放在卧室里。为了能够照顾它,张女士便买了一个室内摄像头,同时还可以防止有人进入室内偷东西。
2022年11月4日,这天是星期五,张女士下班后感觉感觉比较疲惫,便回到出租屋洗洗就躺下准备休息了。
人一趟在床上,大部人在没有睡着前,主要是玩手机,张女士也不例外。
通过手机中的监控视频控制软件,张女士开始回放卧室里的情况,她主要想了解狗狗萨摩耶白天在卧室里做了什么。
这一看不要紧,张女士竟然看到了一名男子进入了房间,仔细一看,这男子正是男房东。房东50岁左右的年纪,一个房东闯入女租客的房间,他到底想做什么?
视频继续*放播**,张女士看完后直接将手机扔下了床,实在是太恶心了。到底发生了什么?

原来,房东进入房间后,便将萨摩耶抱到了床上,他将狗狗的前腿放在床上,而后松开自己的腰带,而后用手抓住萨摩耶的后腿,对它做出不雅的动作。
张女士看完视频后十分愤怒,她直接发短信质问房东到底做她的狗做了什么?房东半天也不回信息,张女士想想实在恶心,就报警了。
警察赶到,房东这才支支吾吾地对警察说:“我实在是太喜欢这只狗了, 一时没忍住,冲动之下才做了这件事,实在对不起!”
见房东还算诚恳,警察也认为虽然房东的行为确实让人浮想联翩,但是也难以对其处罚,因此建议两人和解。
张女士这边一再强调狗是自己七八百块钱买的,这样一闹,她现在见到这条狗脑子里就会出现视频中的监控画面,实在不想在养下去了。
房东自觉理亏,便自愿拿出1000元赔偿给张女士,在警方的调解下,这事才算了结。

【案例来源:云瞰视频】
1、违反道德行为并非违反法律,依法行政应当是基本原则。
调节生活的规则有道德和法律,并非所有的行为都要用法律去保护。多我们很多人而言,不违法并非是懂法,而是道德告诉我们很多事不能做。
警察如果要对房东进行处罚,那么他必须要有法律依据。这个依据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换句话说,警察要对房东进行处罚,那么在处罚决定书中必须要引用法条依据,没有法条依据,他的处罚就没有道理,这个处罚就是错误的。

法条*特中**别强调了“依法”二字,依法就是于法有据,就是不能肆意妄为,不能有权任性。
就本案而言,“警察”对房东进行处罚时,他代表的是国家机关公安局,而对公民进行“处罚”时,他是在行使公权力。
公权力的行使,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就不能随意做出,即“法无规定皆禁止”。
那么,我们从法律上看,房东的行为真的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吗?

2、从法条分析,房东的行为到底违法吗?
首先,有网友想到的是“猥亵他人”,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
上述法条处罚的是两类行为,一个是猥亵他人,另一个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结合本案,房东的行为是“猥亵他人的狗”,狗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在法律上评价为人, 毕竟人狗有别。
同时, 张女士的卧室属于私密场所,并非属于公共场所 ,因此房东的行为并非“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

其次,有网友想到了“故意毁坏财物”,我们继续挖掘法理。
因为从上面的角度继续分析,一个基本的结论是“人是人”、“狗是狗”。狗在法律上不具有人的地位,只能评价为人的财物。
“毁坏”的含义,法律上一般采用“效用侵害说”,它指毁坏不限于变更和消灭财物的形体,而是使财物的效用丧失或者减少一切的行为。
比如,将他人的电脑砸毁,将他人的宠物杀害,将他人的戒指扔进大海,这都是毁坏财物。就本案而言,这条萨摩耶还活着呢!它并没有丝毫受损。
因此,对狗实施不雅行为,难以评价为毁坏财物。

最后,有网友换位思考,他指出:“房东私自进入张女士的房间,这很显然非法侵入住宅啊!”
从侧面去思考问题,往往能得出意想不到的答案。我们先给这名网友点个赞,再来分析能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
问题的关键是:什么是住宅?一般而言,住宅必须是供人起居寝食的日常使用场所。对此,房东肯定有辩解,因为房子是他的,他自己进入自己所有的房屋,这住宅是他自己。
但是,房子已经租赁给张女士了,张女士在租赁期间对该房屋具有使用的权益,房东以获得租赁费的方式丧失了房屋的使用权。
所以,住宅体现的是“住”的作用,而并非所有的状态,房东的行为显然属于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

3、有违法行为,就一定给予行政处罚吗?
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见违法的行为莫过于“打架斗殴”。越是常见,法律越是想方设法解决这个问题。
比如,张三因为琐事将李四打了两拳,轻微伤都达不到,那么只要张三在民警的调解下,达成了和解协议,警察可以根据第9条的规定,不予处罚。
但是,本案涉及的是“侵入住宅”,而并非“打架斗殴”和“故意毁财”,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
那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是否有通用的“出罪规定”呢?还真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第31条、33条的规定,有3中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
第一种是年龄太小,不满14周岁的人违法;第二种是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发病期间违法;第三是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回到房东案,他已经有40多岁了,不是14周岁以下,另一个网友可以说他的“脑子不正常”,不过你如果说他是精神病或者智力残疾人,我估计他自己都不会答应。
那么,房东的行为能否符合“违法行为轻微”、“违法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三个条件吗?
笔者认为,房东闯入租客房间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女租客的权益,违法行为并非轻微,而是严重。
总之,房东应当至少被拘留5日,罚款200元,最高可以拘留15日,罚款1000元。
谁又愿意被关进看守所呢?
话说回来,房东能做出如此龌龊之事,谁还敢到他家去租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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