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合同签订前的资信调查
1.资信调查必须遵循真实、有效、完整、及时的原则,严禁在资信调查中提供虚假信息以骗取公司。
2.资信调查以实地调查和登门拜访为主要手段,辅之以工商查询和行业内了解等手段。
3.通过资信调查,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防止合同诈骗。
4.销售代表在洽谈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亲自到法人客户的注册地或者自然人客户的住所进行实地调查,根据客户的各项资信特征情况,采用交谈、观察、索取数据、查询等方式获得信息,评估客户资信。
5.对法人客户的调查,应要求其提供上年度和近期的财务报表,以了解其财务状况;对自然人的调查,应要求提供所占有的不动产及特殊动产清单和主要收入来源,以便于分析其履行合同及偿债能力。

二、合同的签订
1.合同中应按年、月、日明确注明签订日期。
2.合同签订人必须具备签订合同的权利主体资格(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或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然人)。
3.合同抬头栏买受人的名称或姓名必须与签章栏买受人的公章名称(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或签约人姓名(自然人)与其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一致,即合同签订人必须与合同主体一致。
4.对于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作为买受人的合同,在买受人签章栏中,如是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则加盖买受人公章即可;如是委托代理人签字,则需出具受权委托书并加盖买受人公章。
5.对于自然人作为买受人的合同,在买受人签章栏中,除必须由该自然人亲笔签名外,还应要求其加按手印。
6.对于客户要求修改格式合同、增加新的合同义务以及采用客户提供的格式合同,必须先经公司评审通过后,才能正式签订。
7.对于合同条款,严禁涂改。对于经合同评审程序审批同意的条款涂改,必须由修改人在修改处签字盖章(对于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应签字并加盖公章,对于自然人应签名并加按手印),并由对方履行相应的手续。
8.对于与合同相关联的合同付款协议等补充协议,必须通过公司评审后,才能正式签订,并尽量在主合同中注明,严禁隐瞒或私自签订补偿协定。
9.对于产品名称、型号、计量单位、数量、金额、交货时间及数量的填写,要求书写规范,付款为分期方式,则应注明付款月份及每期金额。
10.对于销售人员与客户签订的有关优价产品的合同,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注明为优价产品,并应明确作为优价产品处理的缘由。
11.对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及公司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严禁作任何修改。
12.交货地点原则上不允许修改,如应客户要求修改交货地点,则必须同时注明因改变交货地点而增加的相关费用由客户承担,并报公司审批。
13.关于包装、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等应按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执行,不能修改。
14.关于违约责任应按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执行,对于客户就违约责任提出的修改要求,应本着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在不增加公司义务及相应责任的前提下,经公司评审通过后才能修改。
15.关于解决合同纠纷方式条款,一律约定为卖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若约定为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的,合同签订地一定要写明某某市某某区。
16.其它约定事项中填写的约定条款不能与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相抵触,如其它约定事项额外增加了公司在执行合同中的义务或者超出了公司服务承诺的范围,则必须先报公司评审通过后,再确定其它约定事项。
17.对于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特中**别说明的条款,严禁修改或删除。
18.在买受人签字栏中,书写应规范,不得空格。对于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客户,必须规定全称并加盖公章;对于自然人客户,必须由本人亲笔签名。
19.最好有抵押物或保证人。有抵押物的,务必办理抵押;有保证人的,务必签订保证条款。

三、合同履行
1.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范围内,必须满足或达到必要的客户资料已经备齐、评审意见已在合同条款中得以体现。
2.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制作发货通知单,对于产品名称及规格、单位、数量、收货单位等关键事项,应与合同的约定完全相符。
3.向客户交付产品时,接收人应与合同中约定的收货单位或接收人一致。发货时应将设备接收人姓名和联系方式注明在发货通知单上,交货验收时必须由指定的接收人签收。
4.客户接收设备的签字人必须为合同中指定的设备接收人,如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客户,则必须在客户签收栏中加盖单位公章。
5.对设备型号和数量的验收必须在到货后立即进行。在客户没有签字确认收到前,交货人不能离开设备,否则,其应赔偿由此纠纷而造成的损失。
6.对于产品交付及后续的所有与合同及补充协议履行有关的向客户交付行为,均应由客户出具书面收讫手续,并由经办人交回公司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