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罚款案例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最近判决案例)

案件名称: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违法企业名称:寿县迎河镇余小燕百货商店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月12日,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向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寿县迎河镇余小燕百货商店销售的标示产地为安徽亳州市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白酒(古5批号20220322)、“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白酒(古5批号20210203)和“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白酒(第六代批号20210307)涉嫌侵犯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初查,本局予以立案,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将上述白酒予以扣押。

经查:

一、当事人店内经营的标示“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白酒(古5批号20220322)24瓶和“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白酒(古5批号20210203)7瓶,进价均是110元/瓶,售价均是115元/瓶,截至2023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时,还未销售出上述白酒,经调查实际经营额3565元。

二、当事人店内经营的标示“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白酒(第六代批号20210307)16瓶,进价是80元/瓶,售价是85元/瓶,截至2023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时,还未销售出上述白酒,经调查实际经营额1360元。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白酒均是2022年寿县某批发商送货上门的,经营额合计4925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发票,不能说明上述白酒的合法来源和提供者。

同时查明,“古井贡酒年份原浆”是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在“白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国际分类33,注册号10497906,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4月7日至2023年4月6日。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2023年1月12日,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局出具鉴定报告书,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白酒侵犯了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古井贡酒年份原浆”注册的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未提出异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白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列“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侵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 、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适用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本) “【240】(三)1.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①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上述侵权“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白酒47瓶;

二、罚款8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3日

案件名称: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违法企业名称:寿县迎河镇娜娜百货店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月11日,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向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寿县迎河镇娜娜百货店销售的标示“亳州市金马(古池)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年份原浆”白酒涉嫌侵犯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年份原浆”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初查,本局予以立案,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将上述白酒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店内经营的标示“亳州市金马(古池)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年份原浆”白酒(酒精度:40.6%vol)是2022年从网上购买的,进价150元/箱,售价是200元/箱,共购进2箱,截至2023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时,还未销售出上述白酒,经调查实际经营额4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发票,不能说明上述白酒的合法来源和提供者。

同时查明,“年份原浆”是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在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注册号7079302,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10月14日至2023年10月13日。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2023年1月11日,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局出具鉴定报告书,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年份原浆”白酒侵犯了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年份原浆”注册的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未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诉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现场笔录1份、照片1份张、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侵犯“年份原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年份原浆”白酒的事实;

3、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第7079302号)复印件、鉴定报告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年份原浆”白酒系侵犯了“年份原浆”注册商标专用权事实;

4、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扣押了“年份原浆酒”;

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白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列“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侵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你(单位)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 、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适用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本)“【240】(三)1.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①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上述侵权“年份原浆”白酒2箱;

二、罚款8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3日

案件名称:寿县隐贤镇姚传满超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

违法企业名称:寿县隐贤镇姚传满超市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月4日,本局接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当事人销售假冒该公司“古井贡酒 年份原浆”白酒,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安徽省淮南市寿县隐贤镇姚祠村时郢队店内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有标注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 “古井贡酒 年份原浆”献礼版白酒1箱(生产日期:2017.01.24净含量:425ml/盒X4)。投诉维权人员现场指认上述白酒为假冒产品,当事人提供不出进货单据,上述1箱白酒涉嫌侵权,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称上述1箱标示“古井贡酒 年份原浆”献礼版白酒是2022年春节亲戚送的,当事人将该酒摆放在店内销售,但说不清该亲戚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同时提供不出购货单据。当事人称上述白酒尚未售出,销价为320元/箱。当事人无证据证明上述标示“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白酒的合法来源。经营额为320元。

同时查明,“古井贡酒 年份原浆”是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0497096号),核定使用范围为“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烧酒”等第33类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标示“古井贡酒 年份原浆”古5白酒所标示的商标,与该注册商标相同。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标示“古井贡酒 年份原浆”献礼版白酒予以鉴定,结论为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白酒系假冒该公司“古井贡酒 年份原浆”酒。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未提出异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1箱假冒“古井贡酒 年份原浆”献礼版白酒;

二、处罚款11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