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上周,新个税刚刚通过修改。而到了9月工作的第二个工作日,中国在2018年9月开始与其他相关的CRS国家和地区首次进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关于香港保险的问题,出现各路神仙和妖魔鬼怪,流言蜚语出现了如下声音:
“香港保险要交税交20%”“9月香港与内地进行首次金融信息交换”“海外资产全透明”“香港加入CRS多边协议”
对于以上出现的各种声音,小编在此以一位境外一线专业人员的身份为大家分析一下关于在实际境外金融活动中,这些是如何运行以及操作的。
那么,CRS到底是什么?和我们有什么关系?这一引发骚动的CRS全球征税系统会对内地居民的香港保单产生什么影响呢?等等一系列问题,小编将为你一一解析!而今天的问题我们将分享到:
- CRS到底是什么?
- CRS运行机制是什么样?
- CRS会对哪些人群有影响?
- CRS的信息交换后是否意味着一定要征税呢?
- 香港保险,CRS下是否会受到很大影响?
- CRS下,香港保险具有什么样的优势?
- 香港保单的CRS申报如何操作?
一、先来了解下CRS到底是哪路神仙?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即共同申报准则,它是基于2014年7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即AEOI标准)的内容之一,旨在打击跨境*税逃**及维护诚信的纳税税收体制,目前已有百余个国家和地区加入CRS。
哪些类型的资产信息将被交换?
✓ 存款账户
✓ 托管账户
✓ 保单现金价值
✓ 年金合约
✓ 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权权益
简单来说,CRS就是通过参与国家和地区之间交换税务居民资料,以提升税收透明度和打击跨境*税逃**。CRS对应的是一个国际标准,各国将以本国法律法规的形式落实到底。

截至目前已有100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CRS,涵盖几乎所有发达经济体,包括像BVI(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百慕大和瑞士等全球“离岸避税地”和“洗钱中心”。大家最关心的加拿大、中国、新加坡、香港、澳门、瑞士、新西兰已作为第二批参与的国家和地区,于2017年1月开始向金融机构收集海外涉税居民信息,并在2018年9月部分地区和国家已开始进行第一次交换。

二、CRS的运行机制是什么样?
举例来说:中国和新加坡采纳“共同申报准则”(CRS)之后,某中国税收居民在新加坡金融机构拥有账户,则该居民的个人信息以及账户收入所得会被新加坡金融机构收集并上报新加坡相关政府部门;并与中国相关政府部门进行信息交换,这种交换每年进行一次。理论上讲,中国税务部门将掌握中国税收居民海外资产的收入状况。
三:CRS会对哪些人群造成影响?
在中国,CRS涉及两类税收居民:
第一类是:具有海外金融账户的中国税收居民。在中国境外拥有的符合CRS规定的金融资产,如存款、证券、投资型保险产品、投资基金、信托等,都有可能被视为当地的非居民金融账户而与中国税务局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类是:金融资产在中国境内的非中国税收居民。常见的是身份在国外,但是金融资产是在中国境内,比如长期多年在国内工作,就业的海外人士。其账户信息将会被收集、报送、交换给其税收居民所在国。
在上述居民中有6类人会受收到影响:
1、已经移民的中国人
在美国、澳洲、加拿大、英国、新西兰等中国高净值人士比较喜欢移民的国家,税务居民每年都要披露自身的全球资产,并进行税务申报。但中国移民大多不习惯全面申报资产,也没有如实向移民国家交所得税。
根据CRS协议内容,若在中国境内有隐藏金融资产,也很有可能被披露给移民国,同时极有可能面临税务补缴及各种罚金,甚至刑事责任。
2、海外有金融资产配置的人群
CRS实施后,只要是中国人(不管是否移民),且在境外(包括香港)有如下金融资产:存款帐户、托管帐户、现金价值保单、年金合同、证券帐户、期货帐户、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权权益等。上述这些金融资产存放的国家或地区,也会将持有人所持有的金融资产情况披露给中国大陆税务局。
举个例子:如果你是有大陆身份证的人,并在香港汇丰银行有存款500万。那么,香港汇丰银行会把你的存款报给香港税务局,香港税务局再将你的存款信息报给大陆税务局。
这时,你需要思考的问题是:如果钱是从中国大陆出去的,资金是合法收入还是灰色收入?是合法出境还是非法地下钱庄逃避外汇监管出境?这些资金在中国是否合法纳税?纳税凭证能提供吗?这些问题,无论哪一关,都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3、在海外持有壳公司投资理财的人群
中国人在境外税收非常优惠的地域设立公司,并通过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户持有资产,或通过公司帐户来进行理财或消费,这类企业可能将被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即壳公司)。
CRS实施后,将要求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及公司两层拥有的金融资产均要披露,过去利用壳公司的名义来避税将变得更加困难。
在高净值客户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在维尔京群岛或开曼群岛开设离岸控股公司,然后再用公司在各家金融机构开户,持有境外的基金、股票等,这些在2017年后均面临披露。
4、在海外国家或地区购买高额人寿保险
近年来,很多高净值人士为应对人民币贬值,通过各种途径多配置美元资产。在此种情况下,很多人都选择了购买境外保单,比如香港保单。
香港也是CRS签约地区,香港立法机构已经在2016年6月30号出台了《2016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根据该条例,香港的保险公司也要将境外保单信息收集后提交给香港税务局而最后进行信息交换。
5、已设立海外家族信托
很多高净值人士在海外设立了家族信托,一般在维尔京群岛、库克群岛、耿西岛、新加坡、香港、新西兰、开曼群岛等,大部分家族信托法域都成为CRS签约国。
而且,CRS协议内容规定:已设立的家族信托有关信息也要被披露,包括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即财产授予人)、保护人、受托人(通常是信托机构)、受益人。所以海外家族信托持有的金融财产是无法绕开CRS的。
6、在境外设立公司从事国际贸易的人群
在本次的CRS信息交换内容中,本身并不包括海外贸易公司的金融帐户信息,但是很多做国际贸易的老板们选择的运营模式是:在境内设立实体公司搞生产经营出口,同时在离岸税收优惠地设立另一家公司,完成海外贸易的境外收款职能,这样大量的外汇收入直接进入到境外公司帐户中,同时享受了免税优惠。
但是,这次境内外同时实施CRS,会导致这一人群在境外开立的个人金融帐户资产被披露而顺藤摸瓜,中国税务局稽查时会很容易查到这些钱并不是从境内换汇出境的。
一旦查询到境外的巨额收入,不仅面临巨额个人所得税补缴。并且在境外设立公司还面临25%的企业所得税,合计税务总成本可能高达40%。
而对于国内的高净值人群来说,这样的情况应对的方法依然有很多。比如运用合法的收益在多个地区开设多个境外账户,分散资产配置,这些办法都可以成为应对CRS的一系列措施中的一环。因为这些措施的普遍存在,CRS的落实也就增加了相当大的难度和盲区。
不过小编也要提醒大家清晰地认识到,各国都在致力于打击跨境避税,但这并不是打击海外资产配置。
实质重于形式是国际税务环境不可逆转的趋势!事实上,CRS的目标本质是反避税,CRS的核心目的是反洗钱。

四、CRS信息交换后是否意味着一定要征税呢?
关于CRS信息披露香港(隐私)方面,看看银行人员怎么说:
香港东亚银行一位相关人士接受采访时表示:“CRS对银行而言影响并不大,平常我们都有按照法定程序向监管部门报送非港籍居民的账户信息,按照CRS的要求,我们也只需要将信息重新整理,补充一些信息即可。”
据香港渣打银行客户经理接受采访时表示:“CRS整体运行的速度非常的慢,同时我们并不会主动去披露某一个客户的账户是有相关问题。另外香港在隐私方面非常严格,除非中央重大调查,否则即使一般香港银行也不会出具客户资产信息。如果是国内的刑事部门(注意一定是要上升到刑事层面)出示文件要求调查某一个客户的户口,我们才会给到开放调查,否则我们是完全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来保护客户隐私的!”
不是说信息交换后就要面临交税,CRS下对于普通人来说几乎不受影响,而真正会受到CRS影响以及可能面临征税的主要是涉及跨境洗钱,海外藏钱、跨境贸易、跨境避税的土豪们。

境外投资以及全球税务问题(例如CRS)关系最密切的,在这里我们详细解释下关于税收居民的定位。以下是个税改革修改后中国税收居民的具体解释: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即中国税务居民,笔者注)。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即非中国税务居民)。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从以上修改后的条款中我们可以清晰的判断什么是中国税收居民了。同时,这也给境外的金融机构提供了准确的解释和方便之处。

另外,关于居民交税与否,请看下列中的举例说明:
举例1:持有中国护照,不代表是中国内地税务居民。
客户有中国护照,但是同样有马来西亚绿卡,自我申报平时住在马来西亚而非中国。并提供了马来西亚的住址——那么这位中国籍的客户,除非有其他特殊情况,就是马来西亚税务居民,而非中国内地税务居民。
举例2:在内地有交税,不代表是中国内地税务居民。
客户在中国内地拥有公司,定然在内地有交税的记录。但是自我申报平时住在香港,并提供了香港居留权证明和住址——那么这位在内地有交税的客户,就是香港税务居民,而非中国内地税务居民。
而对于居住天数有没有超过180天?这就需要朋友们自己判断拿主意了,不要想着金融机构会去出入境管理局调查你的入境记录。金融机构既没能力,也没责任。根据国际相关法规(比如CRS的标准),金融机构只需要对客户申报的内容进行能力范围内的“合理性测试”即可。
总体来说个税改革对于高净值客户海外资产配置是重大利好消息,因为境外金融机构有明确的法规来遵循。并在此基础上,使用丰富的海外资产配置工具来为客户量身定制最适合的方案。
五:CRS下香港与内地的交换信息进展如何?
今年5月29日,中央政府在经合组织(CRS的“始作俑者”)登记,将其参与《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适用范围延伸至香港,因为这是《基本法》赋予中央政府的权利。自2018年9月1日起,以上《公约》就会在香港实施,但是根据法律程序,上述指令需要在10月10日提交香港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
另一方面:关于CRS香港原先是“双边协议”税务地区,也就是如果要香港交换信息就需要两两签协议。而加入了互助公约,100多个协议地区理论上就可以“自动”互相配对了。
而根据小编在经合组织官网公布的“成功配对名单”中发现,有42个税务地区与香港配对成功(大多数都因为上文提及的互助公约),这些地区大多将在2018年到2019年与香港进行第一次信息交换。然而这42个地区中,确没有中国内地。

《信息来源:经合组织官网》
另一方面,有83个税务地目前与中国内地配对成功,需要将信息与内地交换,这83个税务地中包括了新加坡(2017年1月起的税务信息)、瑞士、圣基茨、英国、巴哈马、BVI维京群岛等等。在这83个地区里也没有香港地区的显示。

《信息来源:经合组织官网》
为什么香港签了公约却没有交换呢?因为签公约只是多边交换的第一步,签约地还需要向经合组织提交「正式通知」才可以完成配对。
正式通知包含:
1. 确认本国CRS立法完成,并告知经合组织其采用双边还是单边信息交换
2. 关于涉税信息传输和加密方式的说明
3. 有关信息交换中符合数据保密要求的说明
4. 确认本国已经有符合要求的信息保密和数据安全保障
5. 列出在CRS多边模式下愿意交换信息的国家名单
总体而言就算参与了多边协议,但具体与谁交换,决定权还在香港。而目前新加坡等国都已经确认与内地的信息交换时间,唯独香港地区还不在中国内地的配对列表中。
当然配对是迟早的事情,就像CRS很大概率最终会在全球实施一样。但就目前的情况看,香港至少比新加坡、BVI、巴哈马、英国这些已经配对成功的地区要隐秘的多。
对于很多朋友问新加坡和香港,哪个更适合中国内地居民配置海外资产?如果没有特殊原因,香港都是当仁不让的首选。不只是因为香港更健全的金融体系和更活跃的资本市场。香港连续二十余年称霸全球“最自由经济体”的称号不是白来的。
而目前中国税务居民在新加坡的金融资产已经与内地配对成功,并按期进行信息交换。

总体来说影响不大!香港在2016年对于进行自动交换数据订立了法律框架。对于香港保险的部分香港税务局目前已要求香港保险公司收集税务状况等相关资料,并向香港税务局进行申报,保险公司也已陆续更新了相应规则。香港将会于2018年年底前进行首次自动交换数据。
如果内地居民在香港保险公司购买的保单属于在特定保险机构开设的有现金解约价值的保险业务,则其保单信息就会被交换至内地税务机关。但由于保险在香港属于免税产品,因此就算保单信息被披露给内地税务机关,也不会面临征税要求。
例如:某位内地商人于2017年在香港购买了大量投资型保险;如年金、人寿保险等,“由于香港是CRS参与主体,并且这位商人人在保险公司购买的保单属于在特定保险机构开设的有现金解约价值的保险业务。因此,其保单信息属于CRS下的合规账户,将会在香港及中国大陆的税务机关之间进行交换。”
注意哦,只是信息披露进行交换!
香港保单交换信息包含:在港所购保单的保单号、保单金额、委托人以及受益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等信息都将被披露,这必然会涉及到一部分人的隐私。因此,正常目的出于境外资产配置需要赴港购买保险的情况是不受影响的,但如果是资金来路不明的大额保单或是委托人、受益人信息不方便曝光的情况可能会受影响。
朋友们在此需要重点注意:CRS是一种国际资产申报机制,而申报不等于缴税(香港保险免税且受到香港法律的保护),客户收到申报表格,这是统一的标准而不是说要交税。“CRS的目的是打击跨境*税逃**,但保单信息被披露并不意味着要缴税。因此,在港购买保险产品不算跨境*税逃**。

在香港保险方面自2017年1月1日,未能于2016年12月31*批日**核的新投保申请,均须严格符合CRS规定方可获得签发保单,投保人可能被要求提供其税务居民身份的资料。对于2017年1月1日前已生效的保单,保险机构也会进行检视,客户需至相应保险机构完成自我证明,自我证明需于90日内递交。

七、CRS下,香港保险具有什么样的优势?
先来看看国内保险方面:
1、在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大陆的保险及理财产品需要缴纳3%的增值税,这无疑是由广大的客户群体来买单,而香港保险产品方面属于免税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问题的通知》
2、关于国内保险是安全的保险箱说法:在《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中小编了解到,被执行人拥有的如下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将被执行的包括: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险、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上述财产。
法院有权查控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严重时还有可能强制退保(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签署退保申请书的,执行法院可以向保险机构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保险机构负有协助义务。
也就是说被执行的受保人或者保单受益人、投保人的保单资产也有可能在法院以及保险公司的协助下做出裁定。而香港保险的部分因为大陆法院与香港法院间没有互通机制,所以存放在香港的海外保险无疑是加了“双保险”,相比会比较安全。
试想一下如果你的资产都在境内,在全国银行账户、社保账户、投资账户、不动产等等各大类资产和个人信息都联网的大背景下,我们的一切都是透明的,在监管面前我们都是在裸奔。通俗一点来讲,只有花出去的钱才是自己的,没有花去的钱当然都是国家的!
而如果你的资产在境外,哪怕咱们的账户信息在将来某一天通过CRS机制被交换回内地了,也只是信息被披露而已。税务局要拿这个信息怎么办?是一个没人知道的问题;而税务局是否能对海外资产实行任何形式的干预和控制?则是另外一个非常存疑的现实问题。
总结分析以上观点,香港保险在避税、避险方面都极具优势!
关于CRS与香港保险的关系,这篇文章算是解释得比较清楚的,推荐给关心的朋友们阅读。当然,CRS的意义不止于此,合理规划税务居民和做好企业与个人的资产隔离,这绝对不是一句空话。*税逃**在大数据全球化的时代是越来越不可能的,早做筹备、合理节税、依法纳税才是正道。

八、香港保单,CRS申报如何操作?
有关于客户朋友们的香港保单涉及到的CRS申报问题,小编总结了如下问题供大家参考:
1、我为什么会接到这份信?
这是从2017年12月31日开始施行的统一汇报标准(CRS)。对于非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购买的保单(包括在香港的账户),都需要填报这个表格给香港税务局。不过您不用担心,这个表格仅仅是一百多个国家之间资产申报的机制,并不会带来额外的收入。
2、我可以不申报吗?
如果税务局没有收到这个表格,会一直寄信给您,并可能会列入“不合作名单”。因此,建议您还说尽量填写并寄回这个表格。
3、我有美国绿卡,需要申报吗?
美国身份不在CRS的国家之列,因此,不需要填写美国的身份信息。
4、我有香港临时身份证和大陆身份证,可以选择填写哪个身份呢?
CRS是针对非本地香港居民的资产申报,因此,只能填写大陆身份信息。
另外,小编在此补充一些知识,不管你买不买香港保险,以下三条需要知道:
第一、被交换不仅仅是一个人的信息,而是批量交换信息。内地访客在香港投保的数量每年稳定上涨,不要担心自己是唯一关注对象。而CRS申报交换并不可怕,因为信息交换和要征税是两回事客户不需要太担心。需要明白是香港保单究竟CRS申报的是什么?
第二、以合法收益投保为目的,如果是正常的家庭风险保障、教育退休储蓄、美金外币配置或者是传承规划,资金来源在您买单那刻就已经申报。明确投资目的来进行投资布局,不要因为信息交换或者害怕申报而把正当所得的资产,以不正当的方式投资到了不合适的领域里。
以上的总结分析,希望能帮到大家!
在个税修改后我们发现加重了高收入和全球收入的主要群体。且主要资产是房产、股息和其他高利息资产,综合边际税率达45%,房产、房租、股息其他额外收入等纳入全球征税另外高达20%。
而香港在指定性、继承性、保障以及储蓄性资产暂未纳税,是利用指定的私有个人财务指定受益规划。全球进入GRS申报的客户和朋友要填写申报,只要在香港无工薪收入无须缴税。

写在最后,小编认为中国高净值人群的资产配置和财富管理需要在传统的观念上转变理财观念,调整方向,应对变换莫测的风险保护我们辛苦累计下来的财富。
而关于资产安全、保护私密、切割风险、收益税费等因素将成为高净值人群的主要需求;因此,需要及早的建立正确适合的资产规划种类组合、提早安排合理的税务规划都将是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