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上次小马哥写完报告后便交给领导审阅,领导看完后表示写得不错,要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要迅速推进办案流程,避免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于是小马哥赶紧开始加班加点推进办案进度......
先在正义网发一份公告……


经过三十日的公告期等待,确认没有法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根据法律规定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开庭这天,“小马哥们”换上帅气的检察制服,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席法庭。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一刘某是境外代购,由于疫情仍在国外,所以经法院同意采用远程方式参加庭审。刘某当庭表示承认错误,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而被告二则是“这里啥都有”平台。作为一家大型购物平台,已经做好了充足的准备,开庭直接表示:“平台并不知道XX县属于辐射区,食品不能进口售卖,完全是代购自己在违法售卖辐射区食品。平台既不知情,也没有能力对这种行为进行监管,所以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但“小马哥们”在诉前已经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取证,通过环环相扣的证据证实了平台“明知”相关政策文件禁止进口辐射区食品却仍然允许此类食品上架销售,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明显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随即“小马哥们”开启了法治教育模式:“作为平台,要带头守法,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为社会建设做出贡献。我们了解到,新冠疫情以来,你们平台也在积极作为,履行社会责任,包括在疫情之初就协调进口口罩、医疗用品等,这点是值得肯定的。在此次事件中,平台存在侵权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处省略一万字)”
在检察机关有理有据的举证和引导下,平台认识到自己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平台全部接受了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将涉案食品悉数下架,停止销售辐射区食品并赔礼道歉,公共利益得到了有效保护。同时,为更好地推动企业进行合规建设,在法院主持下,双方以调解方式结案。在调解协议中,检察机关提出了企业公益合规的具体要求,如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的平台监管机制,加强与海关部门的对接,在首页及时发布进口商品的质量风险监测信息等,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企业表示会积极进行合规整改。

调解完成后,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公告,公告期内,小马哥和同事们对两被告落实情况进行了监督,发现已经整改完毕,违法商品全部下架,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平台完成了企业合规建设,采用技术手段对接了海关总署,保证全面掌握有关禁止和限制进口食品的相关政策,并依据上述政策信息对平台内商品进行管理。建立了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保证及时下架禁止和限制进口的商品,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得到了预防性保护。小马哥本次的公益保护工作顺利完成!
问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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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上面提到的检察机关的公告是什么? |
A

根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规定:“经调查,人民检察院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二)告知适格主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条件的案件,告知赔偿权利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三)公告期限;(四)联系人、联系电话;(五)公告单位、日期。公告应当在具有全国影响的媒体发布,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应当及时针对上述内容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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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此公告有什么作用? |
A

公告是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益侵害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起诉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何确认无人起诉——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规定:“经调查,人民检察院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在具有全国影响的媒体发布,公告期间为三十日。”简单来说就是检察机关在起诉前需要先“广而告之”而不能直接起诉,如果有适格的法定主体看到检察机关的公告愿意提起诉讼的,那就由该机关作为原告起诉,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如果没有适格的法定主体愿意作为原告起诉或者超过三十日的,检察机关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并派员以“公益诉讼起诉人”(不是原告,也不是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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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公益诉讼案件调解结案会不会导致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
A

检察机关办理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的,针对主动承担责任的被告,选择调解结案往往可以更快的实现公益保护的目的。而且也不用担心调解结案会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得不到完整保护,因为第一,调解书也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被告拒绝履行,那么也可以申请执行;第二,根据相关规定,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依法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但是调解协议不得减免诉讼请求载明的民事责任,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检察机关的诉请已经得到了全部的履行,公共利益已得到有效维护,因此可以调解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