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日常经营中,许多财务人员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
取得报销发票时无法判别能否进行进项发票抵扣,特别是当取得某类新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更是一脸茫然,导致出现许多该抵扣却未进行抵扣的情况,给企业造成了 不必要的损失。 更糟糕的是,有些财务人员将本不该抵扣的进项发票进行了抵扣,给企业带来了 极大的税务风险。
那么,究竟该如何判别取得的发票能否进项抵扣呢?以下四步教你轻松判别。

识别企业增值税纳税人的类型
首先,需识别企业增值税纳税人的类型,只有报销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才能进行进项抵扣。 否则,若报销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不管取得何种类型的发票,一律不得进行抵扣。 注意: 这里的企业增值税纳税人类型是指报销企业的类型,并不是增值税发票*票开**方的纳税人类型。例如:即便报销企业取得的是小规模纳税人所开具的发票,只要符合其他的进项抵扣规定,也可正常进行抵扣。

观察取得发票的合规性
其次,观察取得的发票抬头及内容填写是否规范、备注有无必要填写、盖章是否清晰完整等 ,具体要求详见发票管理办法。例如:发票抬头填写错误、*票开**内容与实际不符、备注栏按规定需填写内容的未填写以及发票章未盖等情况一律不得进行抵扣。


判断取得发票的类型
可以进行进项抵扣的类型包括: 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道路、桥、闸通行费发票、ETC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以及旅客运输凭证。因此,需判断取得的发票属于何种类型, 不属于以上列出的类型的一律不得进行进项抵扣 。
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2)《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6)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确认取得发票项目用途
最后,确认取得的发票项目用途是否属于不能抵扣进项的情况。 例如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购进*款贷**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和餐饮服务等。 注意: 如果取得的发票,既用于以上项目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项目可以全额抵扣,其他类型的需将两者分开核算计算抵扣,否则不得进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