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车质量纠纷怎么投诉 (宝马质量问题事件怎么处理)

#头条创作挑战赛#

近年来,购买进口汽车的消费者越来越多,其中引发的纠纷也不少,*口车进**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却对不同区域的消费者进行区别对待,有的召回,有的不召回,不少人认为这并不合理,甚至引发诉讼。

下面我们要说的这起案例,就是因为进口宝马车引发的纠纷,但消费者不是将宝马厂商或4s店告上法院,而是告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为其不履行法定职责。

如何查宝马车是否召回,宝马车出现质量问题怎么投诉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18日,常某向国家质检总局邮寄了一份《申请》,其主要内容是要求质检总局对进口的所有宝马车存在发动机螺丝断裂、发动机熄火的车辆对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效果进行评估,并对召回后宝马发动机抖动问题进行核查,并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认定宝马车召回后发动机属于不合格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并未按照常某所要求的予以回应,常某遂将国家质检总局告上法院,要求其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对宝马车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效果进行评估的法定职责。

北京一中院受理该案后,查明常某所购买宝马汽车型号并不在召回范围之内。

据此,法院认为常某并非宝马车召回实施方案的对象,其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履责的事项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裁定驳回常某的起诉。

常某不服,向北京高院上诉,认为自己属于同类别汽车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履行法定职责,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撤销国家质检总局作出的(2015)第2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判令国家质检总局履责。

北京高院同样认为,常某与其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履行法定职责的事项之间没有利害关系,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常某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最高法认为,常某在一审庭审中认可其所购宝马汽车型号不在召回范围之内,其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与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履行法定职责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常某不具有诉的利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案例来源:(2016)最高法行申2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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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引申】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需要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比如说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又或者行政行为对其人身权、财产权有影响,比如甲打了乙,甲被行政拘留了,甲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为他是行政相对人;而如果甲没被行政拘留,乙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公安不作为影响其权利义务,他是被打的人。

本案中,常某作为宝马车主,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也是要与国家质检总局履行法定职责有利害关系,更具体地说,是对国家质检总局履行对宝马车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及召回效果进行评估的法定职责。

但常某所购车辆并非宝马车召回型号,仅仅因为同类别汽车就认为自己是有利害关系、具有诉权的,这一理由并不充分。

就好比某家酒店外卖的酸辣粉出现问题,发布公告让买了酸辣粉的都来退货处理,买酸辣粉的消费者来了,可在他家买红烧肉的人也来了,还要求酒店公示酸辣粉的处理结果、改进措施、赔偿情况等等,酒店觉得这跟你有什么关系?你没买酸辣粉啊?买红烧肉的却说,你们不都是一家店、一个牌子嘛,那怎么跟我没关系?

但事实就是,现在处理的是酸辣粉问题,红烧肉如果有问题,那是另外处理的问题,买红烧肉的跟买酸辣粉的混在一起“维权”,那不是在维权,顶多就是看热闹、为买酸辣粉的摇旗呐喊,总不能也跟到法院去打官司吧?

如何查宝马车是否召回,宝马车出现质量问题怎么投诉

本案中,常某的本意,可能并非关注召回宝马车的问题,而是关心自己这种不属于召回的宝马车,会不会存在相同或类似的质量问题,因此希望国家质检总局更深入地彻查其他型号车辆有无缺陷,能纳入召回名单则更好。

但从诉讼的角度而言,法院只处理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内的事情,召回的事情目前确实与常某没有利害关系,而如果常某所购的车型也出现质量问题、是缺陷产品,那则是另一层法律关系,该起诉的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督促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