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有时会被要求一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物业公司可以依据此份协议来开展前期物业服务阶段的工作,在这里普及个常识问题,这个前期物业服务阶段时间是不确定的,有可能是很多年,因为如果没有业委会作为主体来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的话,都属于这个阶段。那么有的业主会提出疑问,物业服务企业应由业主来选聘,那开发商这样一揽子打包的做法是合法的吗?答案是“合法”,这个问题涉及两部法规3条规定,我们一个一个来说:
首先是《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这部法规98年就实施了,到目前已经修订了4次),其中第 27 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部法规是《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还有《物业管理条例》第 25 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这里我们再补充一下,我们本系列视频里说引用的《物业管理条例》都是国务院颁发的,不是省级或市级政府部分颁发的,另外,我们国家到目前为止对物业行业还没有出台叫“物业法”的法规),我们言归正传,从以上规定说明3个问题:1.购房合同应该包含物业管理的内容;2.在业主签购房合同前,其实开发商已经和物业公司签的有物业合同了;3.随同购房合同一并签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说明你房子交付后的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前期选聘的是同一家物业公司,开发商为了买房选的都是大品牌的物业或者是自己下属的物业公司。对业主来说,这相对是个好事情,说以大家可以放心大胆的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