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敦煌市很多市民群众积累了一定量的闲置资金,投资便成为一种增值渠道。那么应该如何投资理财,最大限度规避投资风险就成为大家关心的话题。现在,我们就来说说投资理财那些事。

近年来,在全市部分金融单位先后出现了一些高回报理财产品,伴随而来的有套路贷、电信诈骗、网络诈骗、高利诱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一系列投资陷阱。虽然这些投资陷阱大多数市民群众都了解知道一些,但也有法律意识淡薄、求财欲望强烈,贪图小利,渴望快富的群众,在高利润的驱使下,一点点、一笔笔、一次次地砸上辛苦挣来的血汗钱,最终落下个鸡飞蛋打、损失惨重的下场。那么,如何避免类似事情的发生呢?

市金融办副主任 叶丽:“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以及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说过,‘如果能给你的投资收益超过6%,你就要打个问号;超过8%,就很危险;如果投资回报超过10%,可能就要做好损失本金这样的一个准备。’所以说呢,市民群众如果在投资理财过程中遇到这种高额的投资理财产品,在你拿不定主意的时候,您可以拨打敦煌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银保监局以及敦煌市公安局的电话进行咨询举报。”

近年来,国内一线城市的个别金融公司和机构,打着“互联网金融、投资管理、代客理财、普惠金融、交易中心”等名义,以高利息高收益为诱饵,在当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受害群众少则有十几人、几十人,多则上百人、甚至上千人,涉案金额也非常惊人。而在敦煌市也有这样的公司和机构,不少市民群众也因此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失。


在敦煌市破获的一些典型的金融诈骗案件中,有一宗案件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涉案嫌疑人闫某、张某、吴某、晁某等人,在2014年至2018年期间,在敦煌市注册成立了河南天德元银业有限公司敦煌分公司,以高额利息为由,多次诱惑鼓动身边人进行投资,更向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非法*储吸**业务,涉案金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涉案嫌疑人已被依法起诉,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另外一宗案件发生在2017年5月,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范某经李某推荐介绍,通过网络“购物方式”进行理财,赚取高额收益。在获取了一定经济利益后,明知自已无吸收他人资金的资质,为使自己能够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范某仍通过口口相传的宣传方式,以高额利益为诱饵,将华盛商场的个体人员施某、侯某、张某等20人发展为其下线会员,截止2017年7月下旬,非法吸收存款315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年来,敦煌市金融办、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机构等联合执法,一方面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市民群众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另一方面加大违法犯罪案件的办理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的不法行为。

市公安局四级警长 朱赟林:“目前,在全市非法集资均以公司的形式来运营,根据刑法规定,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敦煌市此类公司,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还有业务员,只要达到刑法规定的相关标准,就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我们还了解到,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打击非法集资行动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这就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将不受法律保护,风险自担,损失自负。在此,希望广大群众提高投资风险意识,自觉*制抵**非法集资,切记不要盲从相信宣传广告,不要听信他人诱导,不要眼红高额回报,不要落入陷阱圈套。
(王志龙 张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