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大家都是朋友,只是帮忙拿货···
以为自己没有吸食,只是赚个跑腿费···
以为大家都是熟人,只是提供场地容留···
以为自己没有牟利,只是从中抽取少量货···
实际上,这些行为很可能已经涉及贩卖*品毒**罪、运输*品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和非法持有*品毒**罪!
小锦今日获悉,蒲江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的*品毒**案件。法院表示,遇到“*品毒**”,切莫“尝鲜”,切莫“帮忙”,切莫“贪利”。

*案情介绍
2022年2月,韩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李某,并通过微信将毒资人民币 3500 元转给李某,让其帮自己购买*毒冰**。
李某收到转账后,立即联系秦某购买。
秦某随即联系上家,并租车带李某前往某古镇拿*品毒**并支付毒资 2400 元。
拿到*品毒**后,秦某与李某将违法所得“跑腿费”进行分配。在返回蒲江途中,秦某还从购得的*品毒**中分得1小袋*品毒**。
次日,秦某持分得的*品毒**到蒲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上缴了1小袋*品毒**和人民币 150 元。
*法院审判
庭审中,被告人秦某及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对指控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明知是*品毒**,还帮人代买牟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品毒**罪。依据二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近年来,通过快递渠道运输*品毒**的犯罪数量呈逐年增长趋势,此次,法院邀请了快递行业40余名从业人员走进法庭听审判,通过“零距离”旁听庭审,增强快递行业从业人员职责责任感,督促其严格落实检查手续,提高其识毒、辨毒能力,同心协力打击快递渠道运输*品毒**的违法行为,坚决遏制*品毒**犯罪滋生蔓延,营造全民禁毒的良好社会氛围。
*相关链接
2015年《全国法院*品毒**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品毒**,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品毒**等其他犯罪,*品毒**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运输*品毒**罪的共犯论处。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品毒**,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品毒**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品毒**,以贩卖*品毒**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私走**、贩卖、运输、制造*片鸦**不满二百克、*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品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晨迪 余力 责任编辑 何齐铁 编辑 刘永豪 供图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