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
如果购货方发现收到的*普通发票*中品名、数量错误,但是总金额对,而且是跨了好多月份才发现的。如果让对方重新开具,购货方和销售方都需要做什么工作?又有哪些涉税风险?
铂略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因此可以采取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再开具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方式予以更正较妥,也即按*票开**有误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以符合事实。
问题 2:
零售企业,为个体开发票,发票开错了,多打了两个字,该怎么办?
铂略答: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生错误,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如果跨月了不能作废,可以直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再开具正确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但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问题 3:
对方是一家钢结构销售公司,为我公司新建建筑物提供钢结构销售加制作。对方开具工程款工程服务发票,是否可以,还是让分开开成钢材和劳务?
铂略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因此,如果这家钢结构销售公司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开具商品或服务品名为货物和建筑服务开具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即使不分开核算,也应当开具销售钢结构16%的增值税发票,而不是建筑服务的10%发票。
问题 4:
销售现金返利怎么开发票?
铂略答:
两种处理,一是现金折扣不冲减销售收入,作为财务费用的冲减处理。这种情形不属于*款贷**服务,因此销售方无需取得对方就现金折扣部分开具的发票。二是增值税规定中并无有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收入中扣除的规定,因此将现金折扣作为折扣的一种,销售方按照折扣后金额开具销售发票。已经全额开具的,就折扣部分开具红字发票。
另外企业所得税是将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的冲减处理。国税函〔2008〕875号: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会计准则方面,根据新的收入准则规定,目前似乎没有明确的规定,主要意见,一是理解为可变对价(你的做法),二是理解为从客户获取融资服务(提前收回货款,可以看作是客户像本企业提供的融资)。根据之前的收入准则规定,现金折扣和税法规定一致,冲减财务费用。
问题 5:
我们公司出现了这样一个问题,就是开给购买方的销售专用发票和一箱货物运输途中丢失了一部分,客户不接收货物,我们要重新*票开**,需要怎么处理?
铂略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加盖发票专用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要求,专用发票开具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既然“货物运输途中丢失了一部分”,则票实已不相符,自须进行发票处理。
二、处理方式有二:
(一)全额红冲原已开具发票,并据实重新开具;
(二)直接开具红字发票,冲销损失部分;则其差额即为实际销售货物。
*票开**流程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相关规定执行。
您可以这样处理:
一、原票虽然丢失,仍可认证、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当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作废的显然是已经丢失的发票,即别人不能拿来用;而发票本身信息通过上述程序,自然仍可由本公司使用。)
二、将货物损失部分,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问题 6:
我们公司销售液晶显示屏,客户和我们又签了一个延长保修的补充协议,那针对延保的这部分我们是按照6%服务*票开**还是按照16%*票开**呢?
铂略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的同时,收取的延保费用,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应按16%*票开**。
问题 7:
公司在非银行类的金融机构承兑汇票贴现,发生的贴现费用可以所得税前扣除吗?对方不给我公司开具发票,只给我公司一个类似银行的回单手续费票据。
铂略答: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四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您这应当依法取得发票,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本文系铂略财税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