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及法律基础知识 (投资理财必学的金融法律)

四、行纪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与代理的关系是:行纪人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法律活动;代理人则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法律活动。行纪与信托,在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这一点上是相同的,但两者的当事人、设立方式、财产载体、成立基础、利益归属和法律责任等条件均不相同。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金融理财师和金融机构并无行纪业务资格,不能从事行纪业务。目前我国的行纪业务主要是寄售和代购代销业务,金融理财领域一般无行纪业务。

五、居间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代理与居间的关系是:代理需要在授权范围内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独立进行意思表示;居间不需要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

由以上信托和代理之间的区别可以看出,在一般理财法律关系中,客户自始至终都是理财资产的权利主体,财产权属不发生转移,金融理财师是以客户的名义在客户的授权范围内从事理财活动。在这种情况下,金融理财师和客户的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不属于严格意义的信托关系。从行纪和居间的定义可以看出,金融理财师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客户的名义为客户进行理财活动,所以,金融理财师和客户之间的关系不是行纪。金融理财师也不是向客户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因此,金融理财师和客户之间的关系也不是居间。

对于理财而言,金融理财师是以客户的名义实施理财行为。金融理财师是在客户授权或委托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理财活动。但在授权范围内,金融理财师有独立进行投资组合的权利。理财的目的在于客户通过金融理财师的理财活动来实现自己的预期资产增值目标,因而理财行为产生的资产增多和减少由客户直接享有和承担。

综上分析,金融理财师和客户之间具有明显的代理法律关系。

金融理财活动中常见居间关系是,接受客户委托为其提供相关信息促成客户与他人签订合同。

金融理财基础知识十一,金融法律知识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