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销售化妆品怎么处理 (涉嫌化妆品售假怎么处罚)

汇业海关律师提示

案号:

(2021)京04刑初1号

化妆品处罚典型案例,化妆品私自分装犯法吗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6日,罗某某、陈某某夫妻二人携带超量化妆品,乘坐KE853次航班从大韩民国首尔市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2航站楼。入境时,二人选走无申报通道通关,未向海关申报任何货物、物品,海关关员在罗某某、陈某某携带的3个背包及2个行李箱中查获化妆品共计1826件。经北京海关关税处计核,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84 414.26元。

罗某某于2019年12月17日接到北京海关缉私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陈某某于2020年10月29日接到北京海关缉私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到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涉案化妆品及行李箱等物品已被依法扣押。

在审理过程中,罗某某向法院预缴罚金人民币7万元,陈某某向法院预缴罚金人民币6.5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判处被告人罗某某犯*私走**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犯*私走**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

问题聚焦

*私走**化妆品的认定及定罪处罚问题。

法律评析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携带超量化妆品入境未向海关申报,偷逃应缴税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应当以*私走**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罗某某认为:

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确认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罗某某辩护人认为:

罗某某有自首情节,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请求法院对其从宽处罚。

陈某某认为:

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确认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陈某某辩护人认为:

陈某某在本案中起到辅助和配合作用,属于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

罗某某、陈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共同携带超量化妆品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私走**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处罚。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文认为:

本案需要重点说明以下两个问题:

一、罗某某、陈某某*私走**化妆品行为的认定

本案中,罗某某、陈某某作为夫妻,从韩国携带大量化妆品入境,并且未向海关申报,经海关计核,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84 414.26元。二人行为构成*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因为,根据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 ,进境居民携带的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物品,数量合理的,海关才予以免税放行。而罗某某、陈某某的行为,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二人偷逃的税款184 414.26元,属于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又因两人具有夫妻关系,在犯罪行为实施及犯罪所得方面,并不存在明显的拆分,故不宜区分主犯从犯地位。

二、罗某某、陈某某均存在自首情节

罗某某、陈某某接到北京海关缉私局电话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可认定为自首。根据 《刑法》 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因此,法院分别对罗某某、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及七个月,并适用缓刑,在量刑方面,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