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胡师傅是个有多年驾龄的老司机,之前听老乡介绍现在做网约车生意不错,只要勤奋一点,月收入过万还是比较轻松的。于是胡师傅今年10月份在上海某汽车租赁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租了一辆新能源小汽车,并与A租赁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一年,月租金6500元按月支付,保证金1万元。在交纳了合同约定的首月租金和保证金后,胡师傅拿到了公司交付的小汽车,成了一名网约车司机。
胡师傅虽然刚刚开始做,但是他不怕辛苦,起早贪黑接单,服务也热情,所以生意一直很好,胡师傅也做得很起劲。今年11月20日的晚上,胡师傅把车子停在小区楼下回家休息了,可是第二天一早起来准备出车时却惊讶地发现车子不见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自己明明锁好了车,车钥匙也从未离开过自己,一辆车说不见就不见了?胡师傅赶紧拨打电话报警,民警出警后调取了事发小区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21日凌晨,两名男子出现在涉事车辆附近,一名男子使用钥匙顺利打开车门,另一男子随后坐上副驾驶,随机驾车离去。
胡师傅马上又与A公司联系,奇怪的是当时帮他办理手续的业务员怎么也联系不上了,合同上留的公司电话也一直是无人接听的状态,胡师傅心急如焚。最后还是在民警的帮助下联系到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了解到事情的真相。原来这个A公司并不是租赁车辆的所有者,而是从上家租赁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租来的,相当于“二传手”、“二房东”。在A公司经营过程中,法定代表人李某挪用了公司资金,所以拖欠了B公司的租金,因此导致了对B公司的违约,根据两家租赁公司的合同约定,如租赁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7天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车辆。事实正是A公司拖欠了B公司的汽车租金,所以B公司派工作人员将车辆取回,归根结底都是A公司造成的。
那么,胡师傅该怎么办?车子没了该找谁?起诉A公司还是B公司?B公司擅自开走车辆对胡师傅来说是否构成侵权?接下来听听师姐怎么说:
根据合同相对性,胡师傅是跟A公司订立合同,只要合同没有法定的无效事由,合同就对订立双方有约束力,那么根据约定,A公司在租赁期内不能提供可使用的车辆就构成对胡师傅的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而B公司取回车辆是依据其与A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其取回车辆的行为是有合同依据的,因此不能构成对胡师傅的侵权,但如果收车过程中拿走了胡师傅的私人物品、证件等可能涉嫌侵权,胡师傅有权取回。所以胡师傅想要回车辆或者退还租金保证金只能起诉A公司,而不能跨越合同直接向B公司维权。
在此师姐也要提醒想要从事网约车的驾驶员,在与租赁公司签订租车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审核,租赁公司是不是车辆的所有权人,如果是二传手,则履约风险就很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