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制度就像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保护了研发者利益的同时,也给相同产品或同类产品在研发和生产上设置了门槛,从而形成一定意义上的垄断,使得商品价格大幅上升。
从专利保护,药厂,患者,政府,四方面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吧。
从专利保护来说。
中国
1,化合物专利
2,处方专利
3,工艺专利
4,其他专利
印度
1,工艺专利
从以上对比可以看出,对于一个药品,我们国家的专利保护涉及到化合物、处方、工艺等多个方面,而印度只有工艺的专利保护。
从印度国情来讲,绝大部分患者是买不起的。所以,印度政府关于专利的这一举措是为了鼓励药厂进行仿制。因为较原研药,仿制药的价格更加低廉。
与此同时,印度药政当局认可美国FDA所公布的临床数据,所以,印度仿制药关于临床试验的相关研究很少,一般只需要将仿制药与原研药进行对比,各项指标一致便可获批上市。其实这也不是印度政府偷懒,而是因为一开始原研药的临床试验,印度是参与其中的。
再从药厂的角度来说。
中国
1,制药巨头在国内设立分厂。生产专利保护过期的品种,分装专利保护期内的品种。
2,国内本土药厂。主要仿制专利过期的品种。
印度
1.制药巨头在印度设立分 厂,主要以生产自己的品种。
2.仿制药巨头在印度设立分厂,主要以获得原研药厂的授权生产为主,同时也自己进行仿制。
3.印度本土的药厂主要从事药品仿制。
在印度不仅能够买到进口的原研药,而且国际知名制药企业还在印度设有分公司,专门生产自己产品,并且以较进口药低的价格销售。
不仅如此,还有很多龙头制药企业将自己的产品,授权给印度药厂生产,商品名为仿制药的商品名,生产厂家为原研厂家或者是原研厂家+被授权厂家。
还有一种就是,印度药厂和药厂之间除了竞争关系之外,还存在一种互利共赢的关系。就是,我们看中了一个品种,可以我们的实力仿制不了,而你们刚刚好也看中了这个品种。我们来共同研发吧!
而国内的仿制药厂则不是这样。国内大多数是,我看中了一个品种,我就自己研发,遇到难题我就自己憋足劲解决,解决不了了就只能放弃。
以我们所了解到的几种药品来举例说明以上所说的药厂和药厂之间的关系。
首先,赫赛汀,通用名为曲妥珠单抗。在印度可以买到4个不同厂家的曲妥珠单抗。
| 商品名 | 厂家 | 规格 | 价格(人民币) |
| Herceptin | Roche | 440mg | 11070 |
| Herclon | Roche India | 440mg | 5860 |
| Hertraz | Mylan | 440mg | 5770 |
| Canmab | Biocon | 440mg | 5770 |




前两个都是罗氏生产的,商品名为Herceptin的是罗氏买了Genentech的那一支生产的,可以理解为嫡系,是进口的。而商品名为Herclon的是罗氏在印度建的厂里面生产的,可以理解为庶出,但都是同一个妈生的,都是属于原研的。Canmab和 Hertraz这两个属于仿制药,是Biocon和Mylan联合研发的,制药工艺一样,但是每个厂家生产自己的,起不同的商品名,在销售上也不互相影响。
另一个例子就是被大家举例很多次的索非布韦了。索非布韦在印度有很多厂家生产,据我们了解到的就有7个厂家生产。给你们来个印度版索非布韦全家福。

但是在这众多的索非布韦中,只有Mylan的一支是有吉利德授权生产的,从它的商品名看出,Mylan沿用的是吉利德的商品名,不仅如此,在药盒子上也明确写着“吉利德通过的生产程序”。

也许在我们看来,薄弱的专利保护是对知识产权的不认可和不尊重,而对于印度药厂来说,这恰恰是药厂之间互利共赢的先决条件。
作为罗氏或者吉利德,完全可以走进口的程序让药品进入印度,但是如果高昂的药费使患者无法负担的话,药厂同样也是赚不到钱的。所以罗氏会在印度设厂,吉利德会把自己的制药工艺授权给Mylan。
目的是生产出更适合患者消费水平的药品,使自己的产品有足够的后劲持续发力,在专利到期之后依然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
再来从患者的角度上面说说。
如果*权人**,生命等方面阐述感觉有点拔的太高了,不接地气,我来说说我曾经的经历吧。
我曾经是在药厂的研发部做实验员的,当然,主要是做仿制药,我做的项目当年属于3+6类。当年涉世未深的我,问过我们领导,为啥这个药世界上已经有了,而我们还要研发他呢?这不是多此一举么?我们领导回答我说,我们的工作就是让更多患者用的起更加便宜的药。瞬间,一种社会责任感油然而生,虽然没有强大到能够靠一己之力改变世界的地步,但是感觉我们的工作,从神圣的角度上面来说,跟白衣天使们是一样一样的。
虽然后来辗转换了好几个工作,但都没有离得开药。现在加入英度国际,也是因为他们的理念,与当初我领导告诉我的不谋而合。
对于普通患者和患者家属而言,他们不懂得专利之类的东西,在得了病之后,首先想到的是能治么这病。那关于这病能不能治的先决条件就是有没有药。
如果有药,如果家庭条件负担的起,病人及家属会本能的选择好药贵药,也许他们不懂得怎样评价药好不好,但在经济许可的范围内一定会选择进口药,患者总想着国外来的可能会好一点,这样病就能快点好。
一般主动找到我们的患者,大多数都是因为疾病让家庭内耗严重,已无力支付昂贵的医药费,马上就要卖车卖房离婚了。看到这样的患者,我们能够跟他们说,你要尊重专利,你要尊重新药研发者的劳动么。
最后,从印度政府的角度谈谈。
中国
1.1985年颁布的第一部《专利法》只对药品生产工艺进行保护而对药品本身没有保护。
2.1992年12月颁布《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对获得行政保护的药品,未经药品独占权人许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批准他人制造或者销售。
印度
1.1970年,印度颁布的《专利法》,只确认了程序专利,但并未认可产品专利。
2.2009年将专利法进行了修改,目前现行的专利法规定“禁止印度国内制药厂商,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仿造跨国公司的专利药品”。
从这一点上看来,印度国家的政策法规也促使了印度制药业的蓬勃发展。由鼓励仿制,到现在限制仿制,鼓励研发,印度的制药企业在印度政府的政策和制度下一步一步完成了产业升级。
在同样的起点上,印度通过仿制药积累到原始资金后便开始投资开发改良型新药,完成了由仿到创的过渡。
而我国的大多数药企,在《专利法》发生根本性改变的今天,也依然是等待原研药在国内的专利过期,之后再进行仿制。
综上,个人认为,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应顺应国情、产业的需求。存在即有理,不同的发展阶段可能有不同的政策法规出现。随着时间的推移,也许印度会把专利保护收紧,而我国逐渐放宽也说不定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