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代购的合规路径 (一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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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再现↓↓

佛山某台资企业「台干」卢某经常往返境内外,发现周围很多人从国外代购奢侈品转卖赚钱,遂产生代购的念头,遂与好友合作做奢侈品代购生意,并在顺德开了实体店,还拉其妹妹一起从境外「人肉」带回或者邮寄奢侈品回国后转售获利。2014 年 3 月 5 日,广州海关顺德缉私分局侦查人员对她们的服装店进行搜查并扣押到货物 133 件。 3 人当日就被羁押,后被取保候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卢某等三人的行为构成*私走**普通货物罪,卢某和好友均被判刑,缓期执行,其妹妹免于刑事处罚。

请问海外代购在什麽情况下可被认定为*私走**?

海外代购的合规路径,海外代购法律条文

网上代购店顾名思义就是代人购物的网店。网上代购店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现货店,这样的网店虽然也称代购店,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代购店。他们采取的是以境外邮寄,从「水客」手中收购,或者直接从境外购进商品等方式,然后在网上销售,并都有库存。另一种是接受客人委托而代为购物,具体经营过程是:把境外免税店的商品图片及价格*载下**到自己网店上,供客人选择。客人选好自己的商品后,通知店主并留下联系方式。店主把每个客户所预定的商品进行统计,在可以除了机票钱之外略有剩余时,就去境外代客户购买。回国之后发给客户,客户在收到货物后,确认是自己预定的货物并没有破损之后,才把钱付给店主。

根据大陆《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下列*私走**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淮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製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大陆的《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规定,「*私走**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 ) *私走**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私走**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私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代购偷*税逃**款达到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私走**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私走**的就构成犯罪。

这就意味着,凡一年内带私货被海关以*私走**行为处罚二次者,第三次带货被查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性质变为刑事犯罪行为。

此外,根据 2014 年大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私走**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私走**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 10 万元以上不满 50 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也就是说,偷逃应缴税额累计达 10 万元,也可构成本罪。

《台商在东莞常见法律问题一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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