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防城港市检察院依法以*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对谢某某、张某某等7名被告人提起公诉。该案是南宁海关缉私局督办案件。
经审查,被告人谢某某、潘某某、张某某、梁某某、黄某某、黄某、苏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帮助他人*私走**1900余件香烟入境,涉嫌偷逃应缴税款780余万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私走**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私走**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私走**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私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私走**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私走**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私走**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私走**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私走**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
第十六条 *私走**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私走**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私走**活动的;(三)为实施*私走**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私走**的; (五)聚众阻挠缉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