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网约车被撞怎么要停运损失费 (网约车租车发生交通事故怎么赔偿)

租赁网约车交通事故谁承担责任,开网约车被撞了误工费由谁来支付

双流融媒全媒体记者 魏舒婷 文

网约车司机作为一种新兴职业,机遇与风险并存。开着租来的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近日,双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回放

2020年9月,周某某在A公司租了一辆小型轿车从事网约车运营业务,并与A公司签订《承揽服务协议》《车辆使用协议书》等,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车辆使用期限等内容,且该车在某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不计免赔。

同年10月,周某某在行驶中与敬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车辆受损,敬某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敬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敬某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计12万余元,其中,某某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4万余元。出院时,医嘱载明,敬某某后续医疗费用尚需3万元左右。后敬某某又自费通过鉴定中心鉴定其伤残程度为9级、10级。

另,A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经营范围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汽车租赁”,该公司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的平台为“某出行”APP。

法院判决

双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周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敬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敬某某受伤致残的损害后果,此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周某某应对敬某某的损失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因案涉车辆在某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敬某某的损失首先由某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某某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保险合同约定承担。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不属于某某保险公司赔付范围的损失,应由谁承担的问题,即周某某与A公司之间系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本案中,A公司作为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资质的公司,其与周某某订立合同的目的是通过“某出行”APP运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获得运营收益。根据双方签订的《承揽服务协议》《车辆使用协议书》,周某某从事网约车运营业务,并非单纯向A公司租用车辆并交付劳动成果(运营收益),在服务纪律、操作规范、服务流程、服务标准等方面,均受到A公司的监督、指导和考核,且在经营范围、服务对象选择方面亦无自主权,更不能将“某出行”指派的订单交由他人完成。

双方虽未直接约定周某某的工作时间,但A公司通过在《车辆使用协议书》约定在“某出行”平台月度运营实收订单金额最低限额的方式,实现对周某某工作时间的管理。因此,结合周某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长、工作时间、报酬支付等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周某某与A公司符合雇佣关系的认定标准。故不属于某某保险公司赔付范围的损失,应由A公司承担。

同时,法院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认定敬某某的实际损失(包含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计32万余元。

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双流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敬某某支付赔偿款24万余元,A公司向敬某某支付赔偿款3万余元。

A公司不服法院判决,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双流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戴剑表示,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地位是不平等的,雇员在雇主控制、支配下工作;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和承揽人之间是平等的,承揽人独立开展工作。雇佣关系中由雇主向雇员提供各种劳动条件,承揽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承揽人负责提供。雇佣关系中报酬多按固定的时间间隔发放,承揽关系多按完成工作成果的情况一次性或阶段性支付。雇佣关系中行为多为连续性,承揽关系中行为多体现为一次性。

如上述案件,双方签订《承揽服务协议》约定,周某某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A公司制定的相关要求和规则,包括服务纪律、操作规范、服务流程、服务标准、安全程序等,周某某并不能独立开展网约车相关业务,周某某的工作受A公司控制和支配,双方地位并不平等。并且案涉车辆由A公司提供,接单区域和行驶范围由A公司确定,A公司按月进行考核和结算周某某的劳务报酬。同时,双方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为一年,亦不属于一次*交性**付劳动成果的情形,故A公司应承担案涉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来源:云上双流 编辑:*德吴**彦 审核:冯雅琦 曾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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