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购是时下风行的一种购物方式,随着代购商品种类的增多,药品也成为了一种热门代购商品。由于对药品成分不够了解,很多人并不知道自己代购的药品很可能就是*品毒**,长期服用便会成瘾。更有人利用代购这种渠道,故意将*品毒**以药品的形式销售给消费者,造成消费者服用后成瘾等危害。
明知故犯的代价
记者在文书裁判网查到,2018年7月,王茗茗称为了缓解自己的失眠症状,通过网络非正常渠道从日本购买“蓝精灵”,但快递单载明的物品名称却为“维生素”,隐瞒了所购买物品的真实名称。从王茗茗与A.xxy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查到,王茗茗明确提到,“我知道这个被列为*品毒**了”“这个新药、已经到了、很强烈”“日本那边根本不敢发、跟之前的一样、只是包装不同、叫价特别高”等。王茗茗明知“蓝精灵”不是正规药品,而是*品毒**,却仍然大量进行购买和多次贩卖。
根据理化检验报告,本案所扣押的“蓝精灵”片剂检出氟硝西泮成分,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王茗茗自己长期服用“蓝精灵”后,明知服用后会导致“嘴巴发蓝”“感觉很强烈”“没有药不行”,具有成瘾性,仍然多次从境外购买后贩卖给他人,已构成*私走**、贩卖*品毒**罪。
经审查,王茗茗多次*私走***品毒**氟硝西泮片剂共700粒(净重104克), 并将其中的414粒(净重58.24克)多次贩卖给他人,属于情节严重,审理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麻精药品“法与不法”的界限究竟何在
日本的处方药为何在国内就变成了*品毒**?记者了解到,“蓝精灵”是一种治疗失眠症的处方药,主要成分为氟硝西泮,其是一种白色药品,因溶于水后变成蓝色而得名,有安神镇静效果,可以治疗癫痫发作、严重失眠、抑郁等疾病。少量吸食,人会出现心率加速、血压升高、肝肾功能衰竭等急性中毒症状,大量吸食会引起偏执、焦虑、恐慌、被害妄想症等反应,严重的会导致精神错乱甚至抽搐、休克、脑中风死亡。
在我国,氟硝西泮已被列入《精神药品品种名录(2013版)》二类药品目录进行管理,属于*品毒**范畴,明令禁止非法使用。在日本,氟硝西泮也必须凭处方购买。
那么麻精药品“法与不法”的界限究竟在哪里?我国对*醉药麻**品和精神药品的管制,采取“合法”授权使用与“非法”行为惩戒结合而成的制度。禁毒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醉药麻**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醉药麻**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同时在第3款规定,“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醉药麻**品、精神药品和*制毒易**化学品”。这两款规定具体描述了*醉药麻**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当中“法与不法”的界限,可见,我国并不完全禁止麻精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但需要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只有当涉及麻精药品的行为符合合法授权,通过正当查验,才是合法的行为,反之则是非法的。也就是说,*醉药麻**品和精神药品本身只是中立的物质,而考量涉及药品的行为是否合法,则要考察实施这些行为的人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根据禁毒法第63条的规定,“在*醉药麻**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进口、出口以及*醉药麻**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醉药麻**品、精神药品或者*醉药麻**品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如何合法购买麻精药品
目前较为泛滥的“止咳水”“蓝精灵”等药物,实际都是纳入*品毒**管制目录的物质,其本身是具有“*品毒**”法律属性的,但是这一类“*品毒**”与*洛因海**、*毒冰**等一般的概念上的*品毒**有很大区别,后者大多没有医疗用途,所以使用范围仅限于科研、教学等狭窄的领域,不太容易出现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地带。用于科研的这一类“*品毒**”,只会出现在特定的场合,而出现在公共空间里的,大多都能推定为非法的*品毒**。但是,对于“止咳水”“蓝精灵”等药品来说则不同,由于具有广泛的医疗用途,在很多场合都能看到,如有些药物用处方就能开具,或者到国外药店就能买到,因此就存在着大量合法与非法情形交织的现象,需要我们仔细甄别。类似的还有“*他林利**”(哌醋甲酯,治疗小儿多动症等疾病)等药物。
一些人将“蓝精灵”作为“迷奸药”使用,放入饮料中,让被害者失去意识,继而对女性实施犯罪。可见,其滥用危害已经不仅限于成瘾,但是如果行为人是出于满足治疗睡眠障碍需求,又究竟能否购买这些药物呢?如果行为人在国外通过合法的渠道购买药物,那么其行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如果这些药物没有得到我国的进口批准,那么进口药物行为就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98条“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的规定。如果所购买的药品仅仅是自用,也需要在入关时进行申报,符合规定的才能带入我国境内。在境内销售这些从国外购买的药品,应当根据目的的不同来区分,根据2015年《全国法院*品毒**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7条的规定,“行为人向*私走**、贩卖*品毒**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品毒**的人员贩*国卖**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醉药麻**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品毒**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上述*醉药麻**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明知购买者用作*品毒**来吸食、注射或用于贩卖,而对其出卖这些药品构成贩卖*品毒**罪;用于医疗目的,譬如卖给病友的,则可能会在情节严重的条件下构成非法经营罪。
内容来源:中国禁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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