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首席风控合规官,作者:规小静
元宇宙概念的兴起带火了数字经济,孕育了一套全新但与现实社会强关联的经济体系,同时也对传统金融体系发起巨大挑战。各大科技巨头纷纷入局元宇宙,开拓虚拟世界的经济体系。目前以用户为主体生产的UGC成为元宇宙源源不断的利润来源,同时UGC的数量与质量会进一步影响用户消费,决定平台的收入与利润。
一、元宇宙中虚拟财产归属
“首席风控合规官”首先以ROBLOX为例来说明元宇宙的虚拟财产。该平台运营的核心模式在于推动用户不断进行创作,吸引更多用户进入平台。ROBLOX自主创立平台内的经济体系,发行数字货币ROBUX,用户通过法定货币(美元)购买ROBUX,ROBUX也可以向外出售,按照一定汇率兑换成美元,但是这个汇率只能由ROBLOX自行决定。同时为支持创作者,ROBLOX向用户提供创作分成。从这个意义上讲ROBUX成为连接元宇宙与实体经济的资产通道。这个其实不难理解,大家也可以类比用户充值购买的游戏币,不过目前国内的游戏币还不能支持向外出售。
元宇宙数字资产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用以用户为主体生产的UGC;二是以用运营商为主体提供的设备、服务、技术等,或者是运营商自身开发的内容。毫无疑问,以运营商为主体生产的内容,权利归属于运营商。
然而,以用户生产的UGC权利归属依然存在争议。从物权法的角度看,若数字资产(例如帐号、虚拟物品)归属于帐号所有人,则衍生出用户对于虚拟财产的转让、携带问题,这样对用户平台也会带来极大的挑战。目前元宇宙的发展几乎被科技巨头垄断,出于对公司利益的保护,平台之间相互隔离,因此帐号从一个运营商转移到另一个运营商在目前的情况来看,依然存在问题。从用户创作的角度看,正是由于用户不断地生产内容、创作,吸引新用户不断进入,创造利润,元宇宙的数字资产,理应归属于创作者。
早在2021年4月,国内互联网巨头“某讯”起诉第三方游戏交易平台DD373侵害其作品信息传播权,同年七月“某手游”发表声明称“某讯”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诉至法院。在这两起案件中,“某讯”均主张用户手中的帐号以及虚拟物品归属权均属“某讯”所有,用户只有使用权。这在众多用户中引起不满,用户无法接受自己充值、耗费大量时间通关获得的帐号,并不能由自己随意支配。同时,“首席风控合规官”从相关游戏服务协议中查找看到,运营商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游戏帐号所有权归开发者所有,用户只有使用权。从这里可以看出,目前国内游戏运营商不承认用户对游戏虚拟财产享有所有权,通过合同约定仅认可用户对虚拟财产的使用权,并且该使用权往往是附有期限的。虚拟财产本质上只是数据的结合,游戏运营商通过合同排除用户对虚拟财产的所有权,而将所有权保存在运营商手中,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首席风控合规官”认为,从权利属性上看,元宇宙中以用户为主体生产的帐号,游戏装备等具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从根本上符合财产的属性权利,应该属于用户所有。仅用简单的格式条款进行规制显然不能改变权利归属。与此同时,虚拟财产权利归属于用户也可以促进元宇宙的发展,吸引新用户不断进入平台生产更多内容。《民法典》第127条针对虚拟财产的保护还是原则性规定,后续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虚拟财产的界定、保护范围、明确权利所有人、权利范围权利的行使及侵权保护等。
二、 元宇宙中的虚拟财产法律界定
根据“首席风控合规官”的观察,当前在数字平台上创造出来的东西数量越来越多、价值越来越大,倘若没有法律给予保护,用户参与数字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将会大打折扣。尤其是,当下虚拟财产形式还正在海外以越发迅猛的态势不断开拓多元形式。业内加紧了对虚拟财产的法律界定探讨。
1. NFT法律性质认定
在这里我们需要形成一个认识,那就是NFT它是虚拟物品,是虚拟财产的一种,但它并不是虚拟货币。随着元宇宙的发展,NFT也是有可能会成为元宇宙中的虚拟货币。而一旦NFT在某种意义上成为虚拟货币,便进入非法地域,在这里,笔者不做过多探讨。
元宇宙中的虚拟财产,主要包括游戏装备、游戏道具、网络游戏币等,本质为一种狭义的数字化、非物质化的财产,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成现实中的财产。 目前法律并没有对元宇宙中的虚拟财产进行规定,而现阶段元宇宙中的虚拟财产主要以NFT(Non-Fungible Token 非同质化代币)的形式呈现。以NFT形式出售数字作品,也是实现元宇宙中作品经济价值的一种方式,也是推动元宇宙虚拟经济快速繁荣的一种手段。NFT从性质上讲,并不是虚拟货币,而是一种权利凭证,类似于虚拟财产的一张通行凭证,不同的是这张凭证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
元宇宙想要运转,必然离不开两个支点:一是人的参与,折射到元宇宙中就是数字身份;另一个是以NFT为基础的权利凭证。换句话说,NFT只是数字资产的一个代表形式,NFT所有权人真正拥有的是NFT对应的数字资产,而这个资产可能是物权、债权或者其他权利。那么购买NFT所有人花费高额费用所获得的,究竟是何种权利呢?从国内NFT交易市场以及拍卖行所制定的规则来看,购买人获得的只是该数字资产的使用权和复制权,并没有获得数字作品的版权,版权依然由发行方或者作者所有。
2. 涉嫌NFT侵权的法律责任认定
2022年1月,爱马仕起诉Mason Rothschild,指控Mason Rothschild销售一系列名为"MetaBirkins"的系列NFT涉嫌侵权。该系列艺术品是以爱马仕铂金手包为原型而形成的一系列数字作品。爱马仕认为该侵权行为侵犯爱马仕的商标权,并给消费者提供虚假的原产地标识,并在时尚奢侈品和数字艺术品领域淡化了起商标品牌。而Mason Rothschild并未获得爱马仕的授权使用其商标或者商业外观,其次Mason Rothschild从未经授权使用爱马仕商标中获利,推出一百多种带有"MetaBirkins"标志的NFT,并从NFT的销售和转售中赚取大量资金。今年三月份,爱马仕再次上调索赔金额。
如今,关于NFT数字作品的侵权越来越多,关于元宇宙侵权的诉讼也在不断增加。NFT数字作品的出售,既包含创作者的创作行为,也包含购买者的购买行为,因此应区别看待。从根本上讲,NFT数字作品的创作是现实社会的人的表达,既然是自然人的行为依然要受到现实规则的制约。元宇宙只是给我们提供一个创作的绘板,自然元宇宙中知识创作也需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元宇宙不是法外之地,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样适用。从第三者的购买角度看,购买者支付相应的对价购买作品,便拥有处分NFT作品的权利,可以将其转让或者赠送。由于NFT的特点,区块链记录着每个ID所指代的数字作品的所有者,并在每一次交易完成后立刻变更交易记录购买者,因此购买者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创作者的知识产权的侵权并不会影响购买者对该作品所享有权力的瑕疵。
3. 虚拟财产的权利确定
推动元宇宙发展的第一步便是建立虚拟财产的归属规则。在此,“首席风控合规官”建议分为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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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物品: 即元宇宙中生产的内容,运营商应采用条款加以规定,规定用户创作内容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均属于创建该内容的用户,不属于运营商。运营商只是提供一个方便用户生产内容的平台,因此用户可以对自己生产的内容增加权限和附加条件,可以进行转让出售。此外,运营商应当建立关于内容合规条款,规范用户生产内容的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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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地产: 关于虚拟地产,运营商应确定每一个地块的所有权都归属于其地块所有者用户所有,每个地块所有者决定其地块中包含的内容,并可施加自己的附加条件以及政策。如果要交易相应的地块,需要交易者自行了解该地块上附加的各种条款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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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的权利确定: 约定关于NFT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均属于作品的创建者。买方通过市场购买NFT获得的权利应是所有权,同样NFT的创建者也需要遵守相应的内容生产规则,在条款中明确数字作品的版权和内容由作者承担。为加强数字知识产权保护,运营商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加强内容审核机制,发现恶意侵权作品要立刻下架;其次,运营商也应当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切忌滥用避风港规则。
三、 警惕NFT被用于洗钱,运营商需建立反洗钱合规制
元宇宙的火爆也带来一个经济问题,洗钱活动也在悄然滋生。美国财政部近期发布的《通过艺术品交易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的研究》中指出,在数字作品领域存在新的洗钱风险。
Wash trading(洗售交易)在NFT市场中格外值得关注。简单来说,就是同一个人注册不同的帐号,通过自己与自己交易,在区块链上形成交易记录,人为创造虚假交易的繁荣。报告指出,“NFT数字作品有可能在没有第三者的情况下进行点对点交易,该交易不会被记录在公共分类帐上,价值的转移也不会引来金融监管或者实物运输管理方的调查”。
说白了NFT数字作品的交易价格并没有严格的界限,难以量化。很多时候,取决于双方的主观意愿,有些客户为保持元宇宙与NFT的热度也会不断刷新交易,成为洗钱滋生的沃土。
毫无疑问,利用NFT进行洗钱的行为构成洗钱罪,同时也会扰乱市场秩序,存在较大风险。在此首席风控合规建议运营商制定反洗钱合规制度,做好反洗钱监测,发现大额交易或者异常交易行为,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