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不论其数量多少,应依法予以惩处。

但贩卖“假*品毒**”,是否也构成犯罪呢?下面,请跟随小编来看一起真实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日,被告人罗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吸毒人员谢某,称他那里有*毒冰**,并问谢某要不要,谢某说:“送过来,我就要”。之后两人商定由罗某某将*毒冰**从南昌送到于都,然后谢某以230元每克的价格从罗某某处购买*毒冰**。2019年3月4日,被告人罗某某在南昌从一个绰号“老涂”(身份不详)的男子手中以170元每克的价格,购买了75克*毒冰**疑似物。随后,被告人罗某某携带该*毒冰**疑似物从南昌驾车来于都。
到达于都后,被告人罗某某告诉谢某其已经将*品毒**带到于都,并叫谢某出来交易。谢某感到害怕,遂将这一情况向公安局报案。当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携带*品毒**在某宾馆与谢某交易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罗某某带来的两包*品毒**疑似物,其中一包净重48.26克,一包净重22.09克(辅料)。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查获的两包*品毒**疑似物均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洛因海**成分。

诉讼经过
于都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将假*品毒**当作*品毒**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品毒**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于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于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将假的甲基苯丙胺(*毒冰**)当作真*毒冰**进行贩卖,主观上具有贩卖*品毒**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品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罗某某出卖的*毒冰**系假*毒冰**,且被公安机关及时查获,是贩卖*品毒**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决定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贩卖*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本案中,被告人罗某某将假*品毒**当做真*品毒**进行贩卖,属于认识错误,但这种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其在主观上具有贩卖*品毒**的故意。虽然达不到贩卖真*品毒**的危害后果,但客观上实施了贩卖行为,社会危害性仍然存在,只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明知是假*品毒**而冒充*品毒**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知道是假*品毒**而当作*品毒***私走**、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私走**、贩卖、运输、窝藏*品毒**犯罪(未遂)定罪处罚,遂对被告人罗某某以贩卖*品毒**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私走**、贩卖、运输、制造*片鸦**一千克以上、*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品毒**数量大的;(二)*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的;(四)以*力暴**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私走**、贩卖、运输、制造*片鸦**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品毒**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私走**、贩卖、运输、制造*片鸦**不满二百克、*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品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于都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