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防城港市检察院依法以*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对涉嫌*私走**香烟的杨某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该案是东兴海关缉私分局、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港市*草烟**专卖局在广西公安厅、南宁海关缉私局和广西*草烟**专卖局的统一安排部署下,联合打击的一起特大非法经营、*私走**香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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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19年7月至案发,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等人组成犯罪团伙,将从越南*私走**入境的爱喜、红双喜等品牌香烟,通过分段保货的方式,将香烟运往外地销售。经初步计核,涉案的5000余件*私走**香烟涉嫌偷*税逃**款总计人民币1400余万。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私走**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私走**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私走**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私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私走**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私走**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对多次*私走**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私走**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私走**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十六条 *私走**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私走**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①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②使用特种车辆从事*私走**活动的;③为实施*私走**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④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私走**的;⑤聚众阻挠缉私的。
来源: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