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24日,咸宁市召开2023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会对2022年以来知识产权司法及行政保护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并介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设立的第一批咸宁市知识产权联合保护工作站运行情况,以及第二批咸宁市知识产权联合保护工作站的挂牌情况。
据了解,自去年的第一批咸宁市知识产权联合保护工作站成立以来,市县两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协作联动,共同推进园区知识产权司法行政协同保护工作。一年来,联合保护站开展为“金种子”企业提供全链条服务16次、知识产权宣传培训2次、知识产权工作业务指导4次、知识产权案件巡回审判6次、协助辖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工作10次。各单位派驻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业人才进驻保护站,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一站式多元联动保护机制。
今年,第二批咸宁市知识产权联合保护工作站在咸安区经济开发区、赤壁市经济开发区及通山县经济开发区设立并挂牌。 至此,咸宁市六县市区知识产权联合保护工作站全部挂牌成立。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利用互联网事实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数量快速增长,这为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提出了新课题、新难点。针对新情况,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有效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过程中,应当深入研究新类型侵权行为在现有刑事法律框架下是否构成犯罪,透过犯罪的行为特征,判定行为所侵害的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从而做到定性准确、量刑建议恰当,确保法律统一正确的实施。

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肖创彬介绍咸宁法院2022年以来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肖创彬表示,2022年,第一批咸宁市知识产权联合保护工作站成立并挂牌。该工作站系由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咸宁市公安局、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共同研究决定,在嘉鱼县经济开发区、通城县经济开发区及崇阳县经济开发区设立。
一年来,联合保护站开展为“金种子”企业提供全链条服务16次、知识产权宣传培训2次、知识产权工作业务指导4次、知识产权案件巡回审判6次、协助辖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工作10次。
今年,第二批咸宁市知识产权联合保护工作站在咸安区经济开发区、赤壁市经济开发区及通山县经济开发区设立并挂牌。进一步加强咸宁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建设,构建“严”“大”“快”“同”知识产权保护架构,强化司法行政协同保护增添新的力量。
据悉,联合保护工作站集统筹、整合司法、行政、人民调解多种资源,实施对知识产权全方位保护,突出“快”、突出“严”、突出“联动”,打造高新企业的“护身符”,以有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使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
肖创彬介绍,2022年,咸宁中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93件,其中旧存35件,新收158件,审结190件,结案率98.45%,调撤89件,调撤率46.8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通城县人民法院成为咸宁市辖区内唯一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第一审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2022年4月,通城县人民法院成立知识产权合议庭,由具备民事、刑事、行政审判经验的法官组成。
2022年5月1日至12月31日,通城县法院收知识产权案件250件,结案239件,结案率95.6%,其中著作权(含信息网络传播权)71件,商标权168件,判决78件,撤诉157件,调解4件,调撤率67.36%,上诉29件。
去年以来,咸宁中院和知识产权局、检察院、公安局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联动保护工作,确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联合保护工作站。2022年9月,湖北省咸宁市、湖南省岳阳市、江西省九江市开展跨区域联合协作,更为知识产权保护联动工作增添了新的亮点。

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金保通报了咸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
陈金保表示,咸宁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融合履职,坚持以办案为中心,深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服务保障咸宁创新驱动发展,为咸宁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通过构建“四大检察”一体化保护工作机制,着力构建行政司法协同保护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力度等多种措施,咸宁检察机关牢固树立知识产权检察职能一体化融合履职工作理念,积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让版权意识、品牌观念、专利思维逐步深入人心,助力全社会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风尚。
陈金保介绍,2022年以来,咸宁市检察机关共起诉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1件2人。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线索2件,有效地震慑了不法分子,保护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立足于两法衔接平台,与食品药品、市场监督等部门利用衔接机制沟通案件96件次。
“下一步,全市检察机关重点围绕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检察办案、提升能力水平和促进社会治理等四个方面,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综合履职效能,着力破解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难点问题,努力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为服务咸宁创新驱动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贡献检察力量。”陈金保说。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程伟通报咸宁公安机关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犯罪工作情况
程伟表示,近年来,全市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雷火”、“昆仑”专项行动为牵引,主动进攻、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犯罪行动,着力增强企业自身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和防护能力。
2022年,全市公安机关共侦破15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捣毁生产、储存、销售窝点12个,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挽回经济损失700余万元。
程伟介绍,咸宁市公安机关通过不断强化情报引领,联动共治,宣传发动等措施,实现了精准打击,加强了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打击合力。同时,还增强了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形成全民携手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良好局面。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提升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持续发力,深入开展‘雷火’、‘昆仑’专项行动,推进打击整治常态化,始终保持打假高压态势,为咸宁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多的公安力量。” 程伟郑重道。
发布会上,还发布了2022年度咸宁市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1.再惠公司与湖北再惠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中,被告湖北再惠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且擅自在同类服务上使用与原告再惠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造成混淆或误认,被告既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又存在商标侵权行为。另外,对于被告销售额和赔偿数额的问题,原告经过公证取证,被告销售额高达5000余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等的规定,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湖北再惠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再惠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万元。
2.旻一公司与以起百货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021年8月11日,原告旻一公司的委托人员到公证处,对网上购物的情况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书附录的图片显示,被告在拼多多购物平台经营店铺,原告从该店铺购买了某产品,外包装标有“VMESHOU”。拼多多平台页面显示该店铺内该商品已拼10万+件。后原告提供产品与被告所售产品进行对比,存在诸多不一致之处。另外,根据公证书截图显示,被告以起百货店铺内还销售商品名称为“新款某产品官网正品热敷包”、“新版2.0某产品加强版官网正品”的商品,售价分别为39.5元和140.5元,均已拼10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等的规定,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以某百货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旻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万元。
3.德高公司与吴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吴某经营的装饰材料配送中心进行检查,发现在该配送中心内存有标注“精钢德高瓷砖胶JGDGⅡ型(超强型)”的产品186袋,同款包装袋16个。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物品实施扣押,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吴某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其于2019年5月,从多地购进原材料,按一定比例加工成瓷砖胶等产品。从他人处购买包装袋,将上述产品装至包装袋中予以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等的规定,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吴某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德高公司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
4.咏声公司与童品社批发城侵害作品发行权、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021年3月9日,公证人员在被告童品社批发城店铺内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在该店铺内购买了一标有“佰变校吧 *防队消**长哥得”等字样的商品。该商品包装盒,使用了与咏声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百变校巴”logo基本相同的美术作品形象,该玩具形象使用了与原告咏声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迪迪”、“逗逗”三维形象基本相同的美术作品形象。同时,该商品包装盒使用的“佰变校吧”文字,与咏声动漫公司享有商标权的“百变校巴”基本相同。(2021)鄂12知民初164号判决和165号判决:酌定由童品社批发城向咏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两案各赔偿3000元,两案共计6000元。
5.人事出版社与烁金百货店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系列案
2021年,原告人事出版社出版发行了涉案图书。2021年10月、11月,原告的委托人员使用公证方式进行保全证据。原告的委托人员在被告烁金百货店店铺内购买了图书,并将上述图书进行了封存。经比对原告提供的涉案图书和被告出售的涉案图书,比对图书为同一版次,差异如下:图书封面色泽差异较大,图书印刷清晰度存在差异;原告提供的图书封面有涂层防伪标识,封底标注扫描封面防伪二维码等内容,而被告所售图书封面无防伪标识,封底无提示扫描等内容。本案系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被告在1688网络购物平台经营的店铺对外销售涉案图书与原告出版的正版图书存在诸多差异,故认定被告对外销售的涉案图书系盗版图书。因此,被告销售上述图书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该图书享有的发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五十二条等的规定:(2022)鄂12知民初116号判决:被告烁金百货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事出版社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00元。
6.黄道益公司与黄道益(湖北)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黄道益公司主张被告黄道益(湖北)公司的侵权行为主要为,被告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了黄道益字样及类似包装装潢。本案案由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本案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4民初27971号民事案件的原告相同,虽该案的被告有四名,而本案仅有一名被告,但该案中的被告包含本案被告,且两案中原告对被告的诉讼主张和请求一致,该案已经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作出审理和判决,原告在本案中又以同一诉讼主张和请求提起诉讼属重复起诉。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黄道益公司的起诉。裁定送达后,原告提起上诉,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对一审裁定予以维持。
7.奥飞公司与鸿联购物广场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铠甲勇士》系列影视剧由原告广东某动漫文化公司制作并发行,原告是该影视剧及其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人,对该作品中的“铠甲勇士”等LOGO和“捕将”“刑天侠”等人物形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原告经过调查,发现被告鸿联购物广场等经营的店铺中存在侵害原告上述著作权的产品,授权委托深圳市安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维权保全证据。原告对涉案侵权商品出具比对意见 ,均构成实质相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等的规定,通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鸿联购物广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奥飞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元。
8.八合里公司与八合里火锅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被告八合里火锅店经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登记,侵害原告八合里公司“八合里”地理注册商标权。原告享有 “八合里”地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多年努力经营,在酒店餐饮行业拥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在武汉周边地区有加盟店或者直营店,被告虽然经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登记,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或者混淆,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八合里”注册商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第五十七条等的规定,被告八合里火锅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4000元。
9.克洛克斯公司与叶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克洛克斯公司委托代理人林玲申请保全证据,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公证处,在公证员毕美华和公证人员黄梓刚的现场监督下,通过公证处的电脑搜索互联网淘宝网, 进入“贝熙童品”并进入店铺,购买了“Crocs卡骆驰男女儿童乐高洞洞鞋”。公证处现场人员对上述操作过程及确认支付货款的经过进行了现场录像,并将录像复制至光盘。并进行了封存过程。公证员对包裹及包裹内的商品进行了拍照(共53张),拍照完毕后,公证员对包裹及包裹内的商品重新包装并贴上公证处封条。庭审中,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对公证实物进行了拆封及比对,实物为纸盒包装的一双童鞋。原告经比对认为,上述包装盒和鞋子上面印有的“”图形及英文字母与第8587990号、G870682号图形商标和G873725号商标相同 。另查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查询单显示淘宝店铺(http://shop136256024.taobao.com)“贝熙童品”淘宝会员“yeyajun1988”的注册人为本案被告叶某某,交易成功次数共计3221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等的规定,被告叶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克洛克斯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人民币40000元。
10.云创公司与慕莹服饰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2022年3月24日,原告云创公司委托案外人胡榕向江西省南昌市大成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事项,申请对其在网络上购买涉嫌侵权商品、对收到的快递进行拆封、察看包裹内的物品及查询物流信息、订单详情等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在该处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李琳的监督下,胡榕在该公证处使用该处工作电脑连接该公证处网络在1688平台“通山县某服饰店”购买案涉服装一件,实付68元。2022年3月28日,该处工作人员代为签收编号为773153643429451的申通快递,经公证人员查看未发现有拆封痕迹,公证人员对该快递的快递单以及快递内的物品进行拍照并进行了密封、加贴该公证处封条,并赋予证物编号4110,对封存后的状况进行了拍照,封存后的物品交由胡榕收执。包裹内塑料袋装碎花高领泡泡袖上衣一件及淡紫色毛线材质小背心一件,上衣吊牌上未显示产品相关信息。原告主张案涉服装的印花、款式与原告享有的粤作登字-2021-F-0025234及备案号为MS20210830183510841409435的两幅作品在效果和整体设计上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主张侵犯原告上述两幅美术作品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款、第六款、第十二款等的规定,被告慕莹服饰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云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元。
此次新闻发布会,通过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深入宣传、舆论引领,从行政保护、司法保护逐渐形成社会共治,促进咸宁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来源:咸宁发布、荆楚网、长江云、咸宁市中院、市公安局、市检察院】
【编辑:陈贝贝】
【审核:李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