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新型网络购物形式的“微店”,其中大部分属于“三无”店。那么在朋友圈当中推销算发布商业广告吗?通过“微商”购物面临怎样的交易风险?昨天上午,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昆明市消费者协会会长湛江一行做客政风行风春城热线时表示,微信好友在朋友圈刷商品信息,其广告性质难界定,并建议消费者可对主动加进来的朋友有选择性的甄别。
界定
是否为广告
还没形成共识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处处长、市消费者协会理事潘可明认为,根据我国《广告法》的规定,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就被称之为广告。从这一概念上来看,在微信的朋友圈进行推销或者产品介绍,是具备一定的广告特性,但是否界定为广告,目前,还没有形成共识。“用户通过这个平台,向好友介绍自己的使用商品、介绍商品特性,在个性签名中介绍商品情况,很难将它界定为有针对性的广告行为还是朋友间的一种分享。”潘可明说。
风险
多次分享
难以确认责任主体
潘可明介绍,微信圈中的各类信息依托网络发布,具有虚拟化、跨行政区域的特点。虽然初次发布对象相对容易确定,但在多次的分享、转发及转载后,难以确认责任主体,并且“微商”交易没有第三方交易平台监管,因此很难对交易中的争议进行处置。大多数微信商家没有根据《网络信息交易管理办法》备案卖家信息,因此容易造成卖家借机欺诈、售假后删除相关记录或跑路的现象,增大交易风险。
监管
确定了原则
具体问题难操作
“法律虽然确定了原则,但具体问题不易操作。”潘可明建议,对微信朋友圈进行营销推销的同时,消费者本人允许微商加入自己的朋友圈才可以接受营销,同时对主动加进来的朋友要有选择性的甄别。目前,昆明市工商局正在积极地研究探讨,针对互联网、也包括“微商”方面监管的相关条款,但行政监管部门是对交易平台的管理来达到监督管理的目的。
维权
有组织的代购
可向代购组织提出处理请求
昆明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李林蓉介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消费者遇到投诉,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来办理。所以对到海外购物,消费者应该找到海外相关的当地维权组织来维权。但是,目前搭建起维权的平台很少,所以对海外消费者维权很困难。“海外代购越来越多,维权也逐渐受到重视。但因为维权距离远、维权信息不通畅,所以又导致了维权困难。”李林蓉认为,只要是通过有组织进行的代购,比如淘宝或网交等,是可以向代购组织提出消费纠纷的处理请求。同时,她提醒消费者,自己或者通过朋友到境外去购买奢侈品或者大件昂贵商品时,一定要在购买前对产品认真进行了解,尽可能货比三家,不要盲目消费。
提醒
按约定收取服务费
预付式消费需谨慎
据了解,每年消费纠纷当中有很大一部分来自预付式消费,消费者想要退卡、退费存在着很大的麻烦。比如,转卡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收取这样的手续费合理吗?由于自身原因提出退卡,商家是否有权利拒绝呢?
李林蓉认为,作为预付式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有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付式的方式收取服务的费用应该按照约定提供。所以,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时一定要谨慎,要和商家签订书面约定,如果经营者没有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或者商品,消费者是可以按照约定要求退回预付费的。
生活新报 记者 昝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