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骗局的陷阱 (微信朋友圈防骗声明)

随着微信、QQ、微博等社交软件平台的兴起,以及电子商务发展的多样式,“微商”逐渐成为一种时尚的销售方式。当我们打开APP时,应接不暇的产品推销充斥着自己的朋友圈。在这个人人都是“微商”的电子商务时代,我们更应该警惕避免使自己陷入朋友圈的“犯罪陷阱”。

案例一

微信朋友圈骗局的陷阱 (微信朋友圈防骗声明)

2015年至2016年7月间,盛某某在未取得《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下,在淘宝网店“海外代购超市”购进隐形眼镜和美瞳。然后通过微信、微博等社交软件向朋友圈发布商品信息,并留下淘宝、微信店铺信息对外销售隐形眼镜和美瞳,进行牟利。日前,该案被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依法提起公诉。

案例二

微信朋友圈骗局的陷阱 (微信朋友圈防骗声明)

2013年6月至2014年8月间,戚某与妻子钱某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假冒LV、GUUCI等品牌商标的商品。经鉴定,所销售商品均是假冒伪劣商品。戚某、钱某通过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非法获利近3万元。法院以戚某、钱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戚某、钱某判处刑罚。

案例三

微信朋友圈骗局的陷阱 (微信朋友圈防骗声明)

2015年,刘某在某电商交易平台开通卖家账户,并从德国相关药品的官网上订购了一些儿童止咳糖浆、退烧果汁等药品通过朋友圈在国内销售。因刘某代购销售的药品未获得国内药品监管部门的批准,刘某因代购进口药品转卖获利,涉嫌销售假药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案例四

2016年,王某在未取得*草烟**专卖经营许可资格的前提下,利用其朋友圈销售香烟,非法获利15000元,被人民法院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同时判决对其作案工具和香烟予以没收,对非法所得1.5万元予以收缴。

案例五

微信朋友圈骗局的陷阱 (微信朋友圈防骗声明)

2016年,赵某在明知境外采购的货物带入境需缴纳税款的情况下,仍将在日本、韩国大量采购的化妆品、奢侈品等货物,以行李藏匿等方式*私走**入境,通过淘宝店及微信朋友圈等渠道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80余万元。赵某因涉嫌*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被立案侦查。

上面五则案例所揭示的事实在我们的朋友圈中时有发生,这些看似普通的事实,均是由于当事人对我国当前的法律不甚了解所致。例如因未获许可在朋友圈销售香烟而被以非法经营罪追诉的王某,即使到了法庭审理阶段了,她还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因为自己对法律的无知触犯了刑律。

微信朋友圈骗局的陷阱 (微信朋友圈防骗声明)

微信朋友圈骗局的陷阱 (微信朋友圈防骗声明)

检察官提醒:

在我们国家有些商品是法律禁止经营或者限制经营的产品,包括枪支、*药弹**、*草烟**、食盐等,还有一些看似普通的产品,比如隐形眼镜,其实是属于三类医疗器械,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和审批批准后才可以经营。无论是实体销售,还是通过微商等途径在网上销售,如果没有取得批准证书或者资质,当销售达到刑法规定的入罪情节时,一样构成犯罪。

在此郑重提醒,朋友圈做“微商”销售商品,这种最直接、最广泛接触到顾客的营销方式,得益于新信息技术的发展普及应用。但是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新技术下的 “微商”销售也同样要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之内经营,否则就容易陷入犯罪陷阱。

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新媒体

《第329期》

供稿人:张传利

图片来源:网络

编辑排版:周堃

都江堰检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