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后催收新政策 (贷后管理是第三方催收还是平台)

贷后管理催收合法吗,贷后催收策略重点考察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在满足部分人群消费性、应急性借款需求的同时,也存在通过*力暴**、恐吓、*辱侮**、*谤诽**、骚扰与债务无关人员、骚扰债务人就职单位等等,让一众人感觉到非常无语,因为在2018年3月28日,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都已经发布了《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试行),其中主要针对不当催收、信息保护、外包管理等当前债务催收最突出的问题划定底线,而至今已经过去五个年头了,至今我们仍未看到《催收公约》起到的任何作用,因为至今债务人接到的催收电话依然在刻意隐藏身份信息、所属催收机构信息,骚扰与债务无关人员,利用虚拟电话以及106短信运营商提供的通讯信息服务威胁债务人以及他们的亲属好友。

而我们之所以认为《催收公约》犹如摆设,主要还是依据其中涉及到的从业机构实施债务催收外包,应建立完善的外包管理制度,审慎选用外包机构这一规定,因为,如果按照这条规定执行的话,债务人接到的催收电话不仅信息明确,而且对于债务人催缴也有明确的依据,而至今我们看到的是,这些给债务人打电话的人谁,这些威胁与债务无关人员又是谁呢?这一点互金协会难道就没有一点点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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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说,互金协会发布《催收公约》以后,应该做到组织、引导和督促会员贯彻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政策方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范经营行为,而对于我们看来,互金协会不仅没有做到,甚至还没有起到任何的作用,因为我们看到,很多被投诉比较多的P2P平台以及金融机构都是他们的会员,甚至于有的争议比较大的金融平台还是他们的常务理事单位。

大家一定不会忘记“分期乐”给很多债务人的“阵痛”,在相关公益投诉网站上,“分期乐”被投诉高达6万余件,其中大多部分投诉都涉及到了*力暴**催收、阴阳合同、委外催收身份不明,涉嫌将客户信息提供给身份不明的犯罪分子,而就是这样的一个金融平台,不仅是互金协会的会员,甚至还是常务理事单位,据了解,目前互金协会的会员费是普通会员含(监事)一年是20万元,关联性会员一年10万元,互金协会理事一年55万元,常务理事(含副会长)75万元,也就是说,“分期乐”的常务理事单位存在“购买”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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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更多的是,大家不了解的是,这些每年高达几十万元的常务理事在互金协会运营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话语权”,是否能左右互金协会的正常运作呢?

而自2018年3月28日发布《催收公约》以后,这些常务理事、荣誉会长、理事、会员的金融平台是否左右了《催收公约》的实施呢?如果没有的话,为什么至今的催收仍然身份不明,在债务人接到催收电话时为什么拒绝提供身份信息,为什么又拒绝提供自己所属公司基本信息,难道他们真的认为仅凭他们在电话中嘴上说他们是合法合规催收公司的,这就能成为事实吗?

说实话,督促监督金融平台贷后风控催收是互金协会的职责,而至今催收行业存在威胁债务人、*力暴**催收、非法交易债务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我认为这是互金协会“失职”所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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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互金协会还有着另外一项职责,那就是积极收集、整理、研究互联网金融服务领域的风险案例,及时向会员和社会公众提示相关风险,但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最大的风险就是“催收”,但我们没有看到互金协会履行职责督促相关金融机构委外催收信息明确化,规范催收行为的相关举动,反而看到的是《催收公约》成为了一纸空文。

5月1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再次在北京召开“催收国家标准研制与催收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工作会,来自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额*款贷**公司、专业催收机构等十余家行业代表性从业机构参加此次会议。

而这次,互金协会能不能履行到自己的职责,能不能让债务人接到的催收电话信息明确,而不是到底是谁打的电话都不知道呢?

互金协会这次会议之后,负债人以及与债务无关人员的个人信息不再像以前几乎在“裸奔”的状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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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们最想知道的是,在每年掏几十万元会员费的常务理事单位(金融平台)面前,能不能做到保障负债人以及普通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呢?

值得关注的是,我们现在很希望互金协会公布这几年,他们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信贷风控催收合规化做出来的成果,我们更希望互金协会能发布一下,他们成立这几年的成果,因为这是我们的知情权利,也是作为中国公民对其实施监督的权利。

大家觉得互金协会能公布他们成立这几年的治理成果吗?他们能做到在每年掏几十万购买会员或理事的金融平台面前做到公正公开公平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