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汇业*私走**辩护团队提示:
案例一案号:(2019)沪03刑初7号
案例二案号:(2016)粤08刑初123号
案情简介
案例一:被告人马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2016年11月至2018年4月期间,经与林某(另案处理)共谋,决定由马某先行付款,由身处香港的林某购买手表,并安排“水客”采取随身携带、不向海关申报的方式*私走**入境并通过物流快递给马某。涉嫌偷*税逃**款人民币400万余元。
案例二:被告人莫某与被告人黄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由黄某根据客户需求向莫某订购*私走**香烟。莫某与徐某联系,由徐某负责将从越南*私走**进境的香烟运至莫某处,莫某随后将*私走**香烟运至黄某处。在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期间涉嫌偷*税逃**款人民币1249万余元。
法院判决
案例一:被告人马某构成*私走**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一百五十万元。
案例二:被告人莫某构成*私走**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 被告人黄某构成*私走**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
争议焦点
1、间接*私走**如何认定?
2、案例一中被告人马某辩解其在*私走**中仅完成国内收货和转售行为,不介入水客运作,不向水客或者林某发送指令,且获益较少。马某是否是间接*私走**?
3、案例二中的莫某、黄某在购买香烟时,香烟已经在广西境内了。是否构成间接*私走**?
律师评析
1、间接*私走**的认定
间接*私走**是我国法律上特有的概念,区别于一般的直接隐瞒、隐蔽、伪报、绕关等方式躲避海关监督监管的行为,系因与*私走**行为存在密切的联系而被法律视为*私走**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间接*私走**情形即直接向*私走**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物品的,或者直接向*私走**人非法收购*私走**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数额较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私走**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也对间接*私走**进行了规定,即直接向*私走**人非法收购*私走**进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私走**货物、物品的种类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出,间接*私走**表现为:一、间接*私走**的对象为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物品;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物品;*私走**数额较大的普通货物、物品。二、间接*私走**的表现形式也体现直接性,即行为人必须直接向*私走**人收购,而不是第二手、第三手甚至更多的中间环节。三、间接*私走**行为人体现为*私走**行为事后的非法收购,而不是直接参与*私走**行为中。四、间接*私走**必须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仍向*私走**人购买、贩卖。
2、马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间接*私走**,系直接*私走**。
间接*私走**系明知货物、物品*私走**入境仍予以非法收购的行为,而本案中马某系主动向身处香港的林某提出购买意愿,具有*私走**的主观故意。经共谋后由马某支付货款及水客费用,由林某购买后通过水客携带入境并快递至马某处,马某与林某之间对涉案手表*私走**入境具有事先的共同犯意,分工负责实施了*私走**手表各自行为,不属于事后的非法收购行为。马某系其直接参与*私走**的活动,因此不能认定为间接*私走**。虽然,马某不具体负责安排*私走**环节的水客,也不发送指令。但根据相关证言和供述,马某就其安排水客与林某商议,即明确参与到该涉案手表的*私走**入境行为当中。在*私走**犯罪活动中,偷*税逃**款特别巨大,已经构成*私走**普通货物罪。
3、莫某、黄某的行为构成间接*私走**。
莫某、黄某明知其所欲购的香烟是徐某从越南*私走**入广西境的,为了利益仍然根据客户的需求从徐某处订购*私走**香烟,并安排人交货。因此,虽然两被告人不是*私走**香烟的直接实施者,但是其二人构成间接*私走**的要件。即,明知系*私走**香烟仍购买,具有主观方面的故意。此外,两人直接从*私走**行为人徐某处购买,体现了直接性。其购买的对象香烟,系一般普通货物,而且偷*税逃**款巨大,达1249万余元。因此,莫某、黄某构成*私走**普通货物罪,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