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4月1号留抵退税政策发布以来,不少小微企业都开始向当地税务部门提出了退税申请。当然这确实能合理合法地获得一笔留抵进项的退税,但也有一部分企业, 妄想通过某些不合规的方法取得退税额,这种操作也在金税四期的全方位严监控下暴露无遗。 最近几个月,木启君每次登录税务网站查询税务稽查案例,首页几乎都是留抵退税的案件。留抵退税无疑是这段时间税局稽查的重中之重,骗税手法亦是花样百出。

通过上面的公式可以看出, 当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应缴增值税额为负数,即视为有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退税。
就木启君对现有案例的总结来看,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无非是从一下两个方面入手: 虚增进项税额,以及虚减销项税额。 接下来,木启君以较有代表性的税案为例,为大家解读常见的骗税手法。
一、 虚增进项税额
1.个人消费计入公司虚增进项税:
个人消费既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能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为获取留抵退税,增加进项税额,不少企业动上了把个人消费记到公司账上的歪念头。广东最近就破获一起企业将购进货物用于个人消费,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构成*税偷**的案件。
以下是案件详情:
该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税务机关申请并取得退还增量增值税留抵税款24万元,其中包括4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1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进项税额合计14万元,属于该公司实际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机动车、空调等货物(服务),造成多申请并取得增值税退税款合计14万元。
该公司将该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购进二手车、为个人机动车购买保险等的发票作为记账凭据,分别在2019年度至2021年度记入“管理费用”等科目;
税务机关稽查后,认为该企业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缴少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已构成*税偷**,处以罚款;同时,该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虚列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虽在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已作相应更正申报,但仍需处对应罚款。
// 木启君认为:在本案中,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购进空调、汽车是用于与企业经营业务无关的个人消费,因此对于此种个人消费,既不应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应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获取虚开发票:
1) 通过查处上游虚开的发票,检查下游企业是否存在骗取留抵退税的行为
虚开发票一直是税局的稽查重点,在受理留抵退税申请的期间,也有许多骗税的企业是通过获取虚假发票而增加进项。广西最近就有通过查处虚开发票的上游,顺藤摸瓜查出申请并骗取留抵退税的下游企业的案件。
以下是案件详情:
根据南宁海关缉私局移送线索,广西公安经侦和海关缉私部门联合多部门成功破获一起*私走**、非法出售发票、虚开、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经查,*私走**团伙通过低报价格等方式报关进口牟利,同时与倒卖海关缴款书团伙相互勾结,利用富余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采用变票等造假方式抵扣、骗取税款。
该案涉及多个犯罪团伙,涉案总值155亿元。税务稽查部门已查实团伙下游企业涉嫌骗取留抵退税525万元的违法事实,正对其他可能继续利用虚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开展深入检查。
//木启君认为:对于虚开发票企业的稽查,税局会对该虚开企业所有开出的发票进行追溯稽查,如果企业购买虚开的发票后抵扣退税,那么即使侥幸逃过税务局的稽查,一旦上游*票开**企业被查出,亦会被顺藤摸瓜地揪出来,切勿存在侥幸心理噢。
2) 通过关联企业开展没有商业实质的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下游企业通过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关联企业开展没有商业实质的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关联企业取得留抵退税。税务部门亦在近期查处了一起企业通过类似手法获取留抵退税的案件。
以下是案件详情:
2020年1月成立的某批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疫情经营亏损,拟注销企业。其2022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为180万元,但纳税信用为C级,不符合留抵退税要求。为了将结存的180万元留抵税额变为退税,该企业将资产高价卖给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下游关联企业B,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额180万元,之后将企业注销。B企业虚假抵扣180万元进项税额后,将虚假产生的180万元留抵税额申报了退税。
税局认定其存在转嫁骗取留抵退税行为,处以相应罚款。
3)有税收优惠的企业通过向下游关联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正当获取留抵退税
有些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同时,还试图以更低成本获取留抵退税,为其他关联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部门在近期查处了一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企业,为了骗取留抵退税款,虚假销售自产软件给关联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的案件。
以下是案件详情:
A软件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即征即退政策条件,为了骗取留抵退税款,2022年虚假销售1000万元自产软件给关联企业C机械制造厂,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130万元。根据现行政策,A企业可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在当期申请办理了100(130-1000×3%)万元退税。C企业为A企业的关联企业,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在获取发票后申报留抵退税130万元,但实际上并未购买A企业软件。
A、C两家企业共计办理退税230万元,而实际入库税款只有130万元。税务机关认定A企业在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同时,还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关联企业,C关联企业用虚开的发票骗取留抵退税额,需处以相应罚款。
3.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导致虚增进项税额:
试图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在进项税应转出时不及时转出,以虚假申报的方式虚增进项税额,提交留抵退税申请,非法获取留抵税额。福建省税务局在最近就查处了一起贸易公司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导致虚增进项税额,从而骗取留抵退税的案件。
以下是案件详情:
该贸易公司2022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来源于2019年6月至2022年3月间与某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合作进口冷冻水产品(冻油鱼等)产生的进项税额,因后期*票开**以及未*票开**申报的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长期累积形成留抵税额。
同时,因疫情以及销售冻品手续等原因,导致原存放于冻库未销售的进口冷冻水产品发生腐烂变质,对于该部分存于冻库未销售的冷冻水产品发生腐烂变质等非经营性损失,实际用途已经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原购进的货物已不能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前期抵扣的进项税额已经失去了抵扣的来源,理应在该部分冷冻水产品发生非正常损失(腐烂变质)的当期,将该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即不能抵扣)。
但该公司没有依法、及时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明知该笔留抵税额不真实,仍以虚假申报的方式提交留抵退税申请,非法获取留抵税额。税局认定其存在虚假纳税申报、虚增留抵进而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并进行了相应的罚款。
二、 虚减销项税额
隐匿收入:
简单来说,因为留抵退税有限制行业与企业范围,需要是小型微利或者特定行业才可以,所以会出现一些中型企业通过 隐匿收入把自己变成小型企业 ,再申请留抵退税;或者 改变收入结构使自己变成特定行业 的骗税情况。浙江省税务稽查局最近就查处了一起通过隐匿收入,减少销项税额,从而骗取留抵退税的案件。
以下是案件详情:
浙江省税务稽查局在进行出口退(免)税专项检查时就发现,一家从事家纺布艺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B公司存在大量账外销售未申报纳税的违法事实。
检查人员经过深入调查取证,最终确认该公司在近几年账外隐匿内销收入912万元,少计销项税额155万元。那当检查人员将其账外隐匿销售部分少计的销项税额155万元并入税款所属期,并按照免、抵、退税办法重新计算,直接结果是B公司在藏匿收入所属期间多获得退税款155万元。最终处以相应罚款与滞纳金。
三、 企业申请留抵退税前应该在哪些方面自查?
通过以上案例,木启君认为,企业在申请留抵退税前,应该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自查:
1、获取的进项税是否准确真实
1) 用于抵扣进项税的增值税专票是不是真实合法,是否涉及虚开发票的情况。 如实际销售商品与发票内容、票面记载的金额与真实支付金额是不是一致、发票是否可以通过增值税平台查验。
2) 进项税发票是否用于公司业务,而非个人消费 。对于应分别梳理企业的现金交易与个人消费的现金交易,准确区分所产生的发票,避免公私不分的情况发生。
2、销项税额是否已准确完整地反应企业销售的货物及服务
1)企业 是否所有收入都已正确申报税费,是否存在延迟入账的不合规情况 ,如一些经常被忽略的未*票开**收入。
2) 是否存在特殊的情形未能正确即时入账 ?如一些视同销售行为、长期挂账但实际已结清的销售行为等,木启君建议大家主要关注以下几方面:
a.销售额是不是完整及时入账,包括现金和未*票开**收入、以货易货和以货抵债收入是不是按照规定入账;
b.销售额是不是长期挂账不转收入;
c.销售额是不是用于直接冲减费用;
d.视同销售行为是不是按照规定计提了销项税额等。
3、企业间的交易应合理合法,具有商业实质
像木启君上面列举的例子,许多企业通过虚构与其他企业的交易,获取大量的进项税额,以此骗取留抵退税。企业应自查 是否有这种没有商业实质但获取发票的交易行为进项税有虚增的嫌疑 。特别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这类税局严厉打击的行为查处力度会更加严厉。
无论是什么原因导致纳税人不当获得留抵退税,都应当依法对其追征多获得的退税款。 对于违规取得留抵退税行为,处罚时亦会有所区分。税务机关对于故意虚构进项税额或隐瞒销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的,会从严处罚;但是否构成骗税,还需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木启君在查找留底退税的案件时,亦看到不少税务干部勾结不法分子,协助骗税而被立案调查的案例;市场上也有不少中介以“能够帮助其获取大额留底退税,帮助其避过稽查”等噱头招揽业务。但木启君在此 提醒各位企业主擦亮眼睛,勿随意轻信,不要因蝇头小利而损害企业信誉与形象,合规合法经营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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