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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网络来购物。既方便快捷又经济实惠,足不出户就能买到需要的东西。虽然网购给予了我们方便,但是同时也给我们的消费带来了很高的风险。
【案例介绍】
杨林因经营饭店生意失败,遂生诈骗他人钱财之心。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期间,杨林通过在朋友圈称自己是乔布斯的血亲,并以低价代购手机及平板等电子产品为名,骗取其微信好友老乡王晶、张莉等7人共计人民币23180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被告人杨林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的刑罚。
【法里分析】
因杨林利用网络虚构事实骗取其好友金额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属于骗取较大数额的财物,应按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但因本案在规定出台之前判处,在综合考虑量刑情节的基础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里建议】
随着网络交易的发展,电信网络诈骗案屡见不鲜。建议大家 理性对待对待网络上的低价推销,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好友”。网购应选择有信用有资质的正规商家,选择靠谱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方式进行付款,不要轻易汇款转账。
【法里*法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