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
2021年7月16日王某某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7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案件事实: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乐亭县**服装厂(2017年6月21日注销工商登记)投资人、实际经营人。2015年12月1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了公司利益从徐州**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涉及税额88138.47元,价税合计606600元,上述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5年12月27日全部认证抵扣,造成税款损失88138.47元。
案件情节: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退缴了税款,并自愿认罪认罚。
最终检察院观点: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退缴了税款,本次犯罪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税务律师李仁春分析:
从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看,2015年实施虚开发票行为,2017年将涉案公司注销,2021年被发现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2022年7月检察院受理案件。虚开发票税额88138.47万元。
依据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年4月26日)规定:“第五十六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虚开增值税发票税额提高至10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追诉标准,由税额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就本案来说,检察院适用法律错误,刑法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也就是旧法和新法哪一个法律对被适用者有利,就适用哪一个法律规定。2022年5月1日实施的刑事立案标准规定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额10万元为立案标准。应采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新规定,因此适用10万元的规定,所以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虽然不起诉和不构成犯罪结果相同,但是这样对于未来再次构罪的时候还是有所不同,可能构成累犯等情况。
公安机关应该撤销本案件,不应该在2022年7月份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也应该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本案件,因此本案中明显做法有问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比较复杂的案件,建议犯罪嫌疑人必须慎重对待,否则就会被冤枉。
案件来源:乐检刑不诉〔2022〕80号
https://www.12309.gov.cn/12309/gj/heb/tss/ltx/zjxflws/202302/t20230209_12004046.shtml
作者介绍:
李仁春,执业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CPA)、税务师(CTA)、中级会计师、同时拥有证券(SAC)、期货(CFA)、基金(AMAC)等资格证书,任多家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专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逃**罪等涉税刑事犯罪辩护;税务争议、税务听证、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税务稽查应对代理;税务合规、税务咨询等税务服务。擅长运用“税务+法律+商业架构”的思维,为客户提供复杂、疑难税务问题的绝佳解决方案。
微信:139 139 66085
附件:
来源:最高检
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204/t20220429_555906.shtml#2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疆新**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适应新时期打击经济犯罪案件工作需要,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修订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管辖的部分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要依法惩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同时要认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和公信力。
通知印发后,相关司法解释对立案追诉标准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的,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22年4月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二条 〔*税逃**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五十三条 〔抗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条)〕以*力暴**、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四)以其他*力暴**、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第五十四条 〔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五条 〔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第五十八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九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一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二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三条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 〔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五条 〔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税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持有伪造的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票面金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