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局春节公告 (国家市监总局发布通告)

一、市监总局公告

1.《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营业执照照面事项的通知 》(市监注发〔2022〕71号):

对于各组织结构营业执照的格式进行调整。

2.《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延长饼干包装材料使用期限的复函》(市监食生函〔2022〕1344 号):

对于《饼干质量通则》(GB/T20980—2021)于2022年6月1日实施后的衔接问题做出规定:同意饼干生产企业将旧版包装材料延期使用至2023年2月28日。

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 第22号〕:

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安全问题出现在「糖精钠」「苋菜红」「铝」「二氧化硫残留量」,质量指标不达标出现在「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还原糖分」。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61号令):

废止规章:

1)《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计划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新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对药品召回程序作出细化规定。

2)《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知识产权局已通过规范性文件形式另行发布了《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3)《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单位)代码标准》《专利数据元素标准第1部分:关于用XML处理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无效请求审查决定和司法判决文件的暂行办法》《专利数据元素标准第2部分:关于用XML处理中国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献数据的暂行办法》:不再符合当前工作需要。

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容已被《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取代。

二、市监总局留言板

1.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生产家纺类产品,例如生产澡巾、帆布袋不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

3.淘宝店铺为了引流,把商品标题写为一堆读都读不通的字,组合在一起,其中还用了一些别人的商标进行拆分,在商标前后增加字或用相近字代替。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虚假宣传行为,但若存在使用与别人相同或近似商标行为,则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混淆行为。

4.我司为其他企业生产A产品。请问如果该企业想使用我司企业标准作为A产品的执行标准,标示在最小销售包装上,是否可以?

答:可以,生产者对于产品执行标准的标注应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对于委托生产产品的标注内容,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合同约定进行标注。

5.固体饮料类食品检测他达拉非含量,批准件2009030适用于补肾壮阳类中成药及抗疲劳、免疫调节类保健食品(包含液体制剂)。食品补充检验方法BJS201805适用于饮料类等食品。

6.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义务条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7.在平台中已经“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如***-2021),如果修改了部分内容,再次发布时需要更正年代号吗(如***-2022)?如果需要,已按旧年代号印刷的产品标签/包装是否还可以使用?有没有过渡期?

答:企业按照新标准生产的产品不得使用按旧年代号印刷的标签或包装。

8.当事人生产的纯芝麻油,标签上标示的标准为GB/T8233-2018,经抽检(根据GB5009.229-2016第二法),酸价值为4.2mg/g,检验报告载明:酸价项目不符合GB/T8233-2018《芝麻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针对上述事实,执法人员产生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GB/T8233-2018系推荐性标准,当事人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其标示的标准,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定性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生产的纯芝麻油系食用植物油,经抽检,酸价值为4.2mg/g,既不符合GB/T8233-2018《芝麻油》要求,同时也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的要求(≤3mg/g),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定性处罚。

答:第二种意见。

9. 进口食品问题

一、关于消费者个人在网络代购平台上下单,并从国内保税区发货的产品二次销售问题。

按照《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对于消费者已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因此,消费者个人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购买的进口食品,不论从何处发货,均不得再次销售。关于是否有中文标签问题,《通知》规定:相关商品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相关商品符合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但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消费者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二、关于经营者在海外采购,运回国内进行二次销售相关问题。

按照《海关法》要求,进口货物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因此,在国境外采购的食品是否可以进入我国国境,如可以进入我国国境并作为商品销售,需办理何种手续以及入境监管要求等问题,按照法律规定,请向海关总署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