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过新车的朋友都知道,在4S店或网上订购新车时,都会交一个订金,也有叫预付款、预约金,大概意思是如果最终交易成功,该部分款项会冲抵车辆总价款的一部分,如果到期取不到车,这部分费用原路退回。
同时在购买期房的时候,大家也会发现,销售人员都会要求购房者签订一个认购协议,并支付一笔“定金”,定金冲抵购房款的一部分。但若最终购房者未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交付的定金不会退回。
为什么在购房和购车中,销售者对购买者提前支出的钱有何不同呢?其实这就是“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导致的结果。在了解二者的区别后,这个问题或许就有一个清晰的答案。
“定金”是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的一种债的担保形式。它的担保作用体现在: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此时就丧失了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通常将此称为“定金罚责”。
“订金”往往是指意欲订立合同或履行合同的预付款。比如在酒店为续订房间而支付的预留金、租赁物品时提前支付的保证金,它不具有像定金那样担保合同履行的效力,不产生“定金罚责”的效力。
因为定金具有惩罚性质,是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所以定金适用的条件相对来说较为苛刻,需要注意:
一、定金最高限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
二、定金是实践合同条款,以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
三、定金约定必须明确,如果约定不明确则视为没有约定(如未以书面形式明确表明“定金”,很难以主张“定金罚则”,对方完全可以主张是预付款、首期款等);
四、定金与违约金不可以同时适用。如果定金不足以偿付守约方的损失,守约方是可以主张超出定金部分损害赔偿的,但定金与损害赔偿合计不得超过守约方的损失。
而相对于“订金”就随意得多,毕竟订金严格意义上来说只是表诚意的,它属于民间的一个约定俗成的做法,不是专门的法律概念,也没有担保性质。换一个说法就是预付款或者诚意金,用于交易结算时抵扣总价款。如果缴纳的是订金,那么你随时可以反悔,自由度更大。
因此,“定金”和“订金”一字之差,含义却大相径庭,正确使用二者的作用,有时除了减少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还可以巧妙地布设一些营销技巧。
回到前文,因为当下汽车销售使用的是互联网销售思维,特别是一些抢手的新能源汽车,基本上都要候车数月。在使用“订金”模式下,汽车厂商机动性更大,可以随时根据市场反馈调整排产而不至于向购买者承担违约责任。
而房产销售,因为开弓就没有回头箭,从开发建设初期的目的就是为了完成销售,在卖一间少一间的任务指引下,自然不希望购买者能随意反悔,所以多以“定金罚则”来约束购买者的“退货”行为。
#法律人举案普法#
人间需要清醒,人间也需要温度。我是吴权,一个带点浪漫主义的武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