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归纳整理了服务“三抓”的多起典型案例,内容涉及刑事、民商事、行政和执行等审执各个方面。
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
自2007年7月始,刘某志(中某公司实际所有人)和刘某波(中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开发建设金野工程。因工程建设资金短缺,刘某志、刘某波将金野工程绝大多数房产出售、顶账或抵押。之后又与某担保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1800万元。同时约定以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将部分房屋抵押给某担保公司,并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嗣后,陆续有房屋买受人持售楼协议到房产交易处异议。房产交易处遂报案,公安局决定对刘某志、刘某波诈骗案立案侦查。
经审判,本案刘某志、刘某波因中某公司资金周转不畅,遂与某担保公司建立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关系。刘某志、刘某波用以买卖的房屋客观存在,办理预售登记,依约定部分履行了合同义务,且该笔款项亦用于工程建设。虽然刘某志、刘某波隐瞒了房屋出售、抵押或顶账等事实,但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刘某志和刘某波具有非法占有涉案钱款的故意。故刘某志、刘某波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判决刘某志、刘某波无罪。
厘清部门之争保障企业生产经营
2014年3、4月份,新康公司先后从海盐调味品公司购进“不一样”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共计125吨作生产饲料用。4月3日、4月10日,公主岭市盐务局对新康公司检查时查获该批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当即予以扣押。经公主岭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被扣押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中氯化钠的含量为99.7%。5月21日,盐务局以新康公司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四条“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的规定为由,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新康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剩余饲料添加剂氯化钠105.82吨,并处罚款26万元。新康公司诉讼请求撤销盐务局行政处罚决定,判决赔偿该公司因违法查扣造成的损失。
经审判,海盐调味品公司是经农业部批准、依法取得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许可和销售许可的合法企业,新康公司从该公司采购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并在饲料生产中使用,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及《饲料标签》等相关规定。公主岭盐务局认为新康公司购进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属于食用盐和畜牧用盐,并适用《食盐专营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罚,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盐务局应赔偿新康公司因违法没收的105.82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实际损失。判决撤销盐务局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盐务局赔偿新康公司损失71534元。
合并强制执行网络司法拍卖
光大银行起诉某甲集团偿还欠款一案,经法院调解,确认某甲集团于2016年3月24日前偿还借款1.9亿元及利息。后光大银行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法院将吉煤公司申请执行某甲集团等借款担保案件合并执行。五起案件涉案执行标的6亿余元。在执行中,法院依法保全冻结了某甲集团持有的某证券公司的1亿股股票。执行法院为第一顺位查封。此外还有其他法院轮候查封。
经审判,在无法通过新三板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变现情况下,经多方论证确定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为最大化实现股票市场价值。经过与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多次沟通,综合该股票在新三板近期交易均价以及意向买受人的报价等情况,决定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打破传统评估拍卖观念,确定以每股11元的起拍价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拍卖。经过157次竞价,该股权最终以13.01亿元的价格成交,溢价2.01亿元。
采取活封方式实现多方共赢
中信国安公司依据其与某乙地产公司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某乙地产公司开发的某项目所有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以及该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查封后,某乙地产公司无法销售房产,资金链断裂,企业无法正常经营,发生一系列连锁反应:施工单位起诉索要工程款;团购业户要求解除查封,尽快交房;已售出的购房户要求退房;材料供应商起诉索要材料款;小额*款贷**公司索要借款等等。
经审判,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既要保证中信国安公司债权实现,又要尽可能保护某乙地产公司及相关联企业的生存发展,以及购房户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采取对某乙地产公司的房地产进行活查、活封方式执行。由法院对某乙地产公司的公章进行监管,某乙地产公司销售房屋一套,法院给签订的《购房合同》盖章一套,到产权部门解除查封一套,并把销售回款转入法院控制账户中,法院按比例进行分配划转。现某乙地产公司已销售出600多套房屋,实现回款已超亿元。
李广军 王洁瑜 东亚经贸新闻记者 常麟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