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个问题到现在为止,中国的各级税务机关和外国来的明星、经纪公司都各执一词。
中国的一些地方税务机关有的认为当然要交税啊,有的认为可以不用交税啊
但从艺人,特别是国外明星的角度来说,当然最好不要在中国交税了,谁愿意交税啊?
可问题在于是,这其实涉及到中国和外国就这一笔来源中国所得的,其实这笔收入来源中国对不对?
要不要在中国交税,其实就是一个税收管辖权的问题。
就是到底谁有权利征税?中国到底有没有权征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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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浙江温州就税收做了一个裁定。
而这个裁定对未来外国艺人来华演电视或者演电影等这些行为是否要征税开了一个先河!
大家知道,我们中国是一个大陆法系,不是欧美法系。
大陆法系的特点是看条文、抠字眼,欧美法系的特点则是背案例。
其实,在中国考律师主要是背条文,而后者考律师主要是背案例。
那么,这个案例是怎么讲的呢?故事是这样的!
浙江温州市国税局,最近在对自己辖区内的非居民企业业务进行梳理的时候发现
有一家非居民企业在税务安排上或者说是享受税收协定上面出现了一定的错误。怎么回事呢?
在温州有一家专门做电视剧的公司,在15年的时候要做一个电视剧。
于是和韩国的一家演艺经纪公司签署了两份协议。
一份已经完成了,250万,钱也付了。
另外一份呢,合同价格是1400万,刚进行拍摄,钱也只付了一部分。
那这样的两个合同,第一个已经付了250万的,韩国的经纪公司根据中国和韩国的税收协定
说他们是韩国公司不是中国公司,所以在税法上被称之为非居民企业。
我们派艺人来中国拍戏这件事件是可以享受中国和韩国之间关于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
我们中国人在国内交税的时候根据的是中国的税收法律。但涉及到国与国之间就要去看看税收协定了。
这个韩国公司就说,我们根据中韩的税收协定关于常设机构的第五条规定就说
如果派遣劳务来中国从事连续超过6个月以上,就构成常设机构,就需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反之,如果没有超过6个月就没有构成常设机构,就不需要在中国交税!
韩国公司把相关的资料做了一个税收的备案表提交给了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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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拿到了备案表后,温州公司和韩国公司进行多伦的沟通和了解并进行核实。
韩国公司认为,我们拍艺人来中国拍戏属于劳务,不满6个月,所以不用在中国交税。
但国税局认为,这个艺人来中国拍戏不是属于劳务,属于艺术家,就需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一下:按照艺术家和运动员条款来说,只要在中国从事了活动就必须纳税!
但是,韩国公司又说,艺人来中国拍戏不是自己要来的,是公司派来的。所以不适用艺术家和运动员条款。
在这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分歧点上,税务局就去查相关的条文。
根据75号文,韩国欧巴来中国拍戏不管是自己来的还是公司派来的,也不管你停留多少天都要向中国交税。
韩国同意向中国交税了。但因为韩国公司要对艺人收入进行保密,无非核算韩国欧巴的所得。
所以,我们按照50%的利润率来算所得是多少,再按25%的税率来征收所得税。
说白了,就是250万*50%*25%。其实,这个是按照12.5的税率来征收的。
最终,这个已经完成的250万合同,韩国公司向中国缴纳了31万的税收。
好了,不知道大家是否看懂了这个?
如果看懂了,就请大家算算后面这个1400万的合同,韩国公司应该缴纳多少呢?
稍后,知道君会把答案公布在评论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