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忙”可不能帮!居间介绍贩卖*品毒**,一女子获刑八个月

近日,贞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品毒**犯罪案件,被告人牟某某因居间介绍买卖*品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品毒**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没收违法所得。

这种“忙”可不能帮!居间介绍贩卖*品毒**,一女子获刑八个月

【案件回顾】

被告人牟某某受张某的委托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毒冰**”),张某先通过微信转账900元给牟某某,牟某某作为中间人又让贩毒人员李某(已另案处理)以800元价格卖1克*品毒**给张某。当晚,张某驾车到李某处成功交易1克*毒冰**,被告人牟某某从中获利100元。

【法庭审理】

贞丰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牟某某明知他人贩卖*品毒**而居间介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品毒**罪,应依法处罚。归案后被告人牟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贞丰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牟某某犯罪的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在贩卖*品毒**犯罪中,居间介绍买卖*品毒**对促成*品毒**交易发挥着重要的帮助作用。在2008年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品毒**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明知他人实施*品毒**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行为的定性问题作了规定。2015年印发的《全国法院*品毒**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进一步对居间介绍买卖*品毒**与居中倒卖*品毒**行为的区分,以及居间介绍行为的共同犯罪认定与处罚等问题作了规定。且在我国,贩卖*品毒**行为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 *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这种“忙”可不能帮!居间介绍贩卖*品毒**,一女子获刑八个月

吸毒是严重摧毁身心健康的行为,*品毒**交易即便不沾手,也同样构成犯罪。法官在此郑重提醒广大市民,我国对*品毒**犯罪一直保持高压态势,*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无论数量多少,都会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切勿以身试法,害人害己,悔不当初!

作者:安 琪、张凤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