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能大家都有请朋友帮助办事的时候,如遇出差或其它原因有事办不了,让朋友帮忙那也是人之常情。前几天我就看到一个消息,当事人可能有事要出国,后托朋友帮助买房,回国后却发现房子的产证是朋友的名字,这可把当事人给吓得不轻,那该怎么办?怎样才能从朋友那里拿回自己的房子?最终没办法把朋友告上了法庭。

小编也查了我国相关的法律,其中《物权法》中就有条款: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应予支持。
事件大概经过是这样的:
一个公司的总管黄某看中了市中心某小区的一套140平房子,总价差不多400万元。黄某因业务需要,需要出国一段时间,在出国之前,请好友王某等几个要好的朋友一起吃饭,席间,黄某就委托王某去办理相关的购房手续,在一起吃饭的其他几个朋友也都说,黄某有眼光,夸黄某选的这套房子位置好,离市中心近,旁边有购物中心,属于学区房,交通方便,性价比特别高。在出国前一天,黄某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将400万元的购房款转给了王某,并在附言上注明:代办购买市中心住房款。
半年后,黄某回国后,找王某拿房产证时,让黄某惊讶的是房产证上是王某的名字,搞得黄某差点晕过去,赶紧让王某说明情况。
王某解释说:“去办理手续时,开发商说不能写你的名字,你走之前并没有给我委托书,后我又怕好房子让别人买走,当时就先用我的名字买下,想等你回来再去变更一下就行了。”
实际上,根据相关规定,是不能在产权证上直接变更信息的。
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黄某将好朋友王某告上了法庭。

后经法院审理,由于黄某出国前在银行转帐的附言内已注明代购住房款的出资证明,同时出国前一天一起吃饭的几个朋友也当庭进行了作证,法院给予了调解处理,黄某确是房产的真实权利人。
后根据法院出具的调解书,黄某去相关不动产部门办理了转移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