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范涛先生(富美实公司品牌保护经理)在8月22日“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平台合规与消费者保护”会议上的发言。由刘元波同学(华东政法大学)依据会议录音整理而成。
现在互联网售卖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还是存在的。第一点就是传统伪劣产品类型的和新型伪劣产品类型并存,传统的伪劣产品包括商标假冒、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和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这些类型还是存在。新型的一些假冒伪劣产品类型,其实在一些特定的领域我们也有观察到,比如说像我们农药行业,有一些非法产品它是有自己的一些包装品牌,所有的常规手续都有,但是它的这个农药的成分里面是添加了标签成分以外的其他的有效成分。那么这样现象为什么会存在呢?因为现在市场上传统的一些农药,以杀虫剂为例,它的杀虫效果其实是一般,为了达到更好的杀虫效果呢,非法分子就就往里面加了一些特殊的农药隐形成分,往往这些成分有些属于专利的保护的范围。从这个使用效果来讲,在实践中还是不错的,但是它存在着对人体和环境潜在的风险。在消费者的这个层次来讲,消费者他没法去识别这里面到底含不含隐形成分。现在一些主流的大电商平台,比如说阿里巴巴、淘宝,对于假货,还是有比较成熟的一些管控机制。为了规避电商平台的管控,有的违法分子就在消费者购买的时候,他们会把客户引流到其他的渠道,比如说发一个第三方的一些交易的链接。那这样的话也是起到了他们降低被查获风险的效果。

跨境电商
还有他们会伪装成海外代购的一些形式进行销售,宣称自己的这个产品是海外代购的产品。另外,这两年来直播平台的销售也是一个呈上升的趋势。现在这种网红直播这种方式也比较符合现在的潮流。我们也发现一些传统的假货也开始在直播平台销售。网红直播就有一个时间性,在这段时间他做直播推销,一旦结束以后,这个直播的平台是不会有这个视频记录的。这其实是加大了打假维权方面的难度。我们也发现就是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泄露,然后被用于假货的销售。其实这种个人信息被泄露之后,售假分子他们就会用特定软件向相关的一些潜在的客户去发送推销的信息,让别人通过点击这个信息引流到他们购买的渠道里面去。在售假的平台上面,它会存在真假混卖的情况,因为存在真假混卖,也是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假货被查处的风险。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呢,执法单位要对它进行一个调查和取证的时候,也增加了难度。
在办理这类案件的时候,执法单位只能是逐条的去进行排查,甚至有的时候要去联系当时购买这个产品的消费者去验证,所以也是大大的提升执法单位的办案的难度。
还有就是制假售假的一个链条化和职业化,现在售假更多的向一些专业的团体去发展,他们有很强的反侦查意识,采取订单式生产,他们在自己的现场不会留有大量的库存产品,会根据客户的购买数量安排生产和备货,加大了执法单位查处的难度。常见的手法还有将生产步骤分离,比如说标签、包装、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售假者也会跟物流人员相互勾结,隐匿其收发货地址,起到反侦查的效果。
接下来我谈一下面临的问题和挑战。针对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仍有待进一步完善。虽然我们也有各种法律法规如电子商务法和刑法,但有的时候现有的法律规定对某些违法行为不具有针对性,甚至说有一些滞后。这样也就造成了执法单位在办案的过程中,很难去适用法律处理。打假维权的难度高,成本也比较高,一些案件的取证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时间。最终不管是消费者和企业会面临这样的难题,因为毕竟有的假货一旦泛滥的时候,并不是说每一家企业和消费者都有足够的资金和人力去解决这样的一个问题。

互联网售假
从监管的角度,基层的一些监管单位,面对的日益专业化的一些制假售假的这些犯罪分子的遇到挑战。他们在一些专业领域缺乏相关的经验和监管的能力,以我们农药行业来说,有一些产品的识别,它必须要借助专业的设备,很难用传统的一些方法如从外观方面去判断;再有就是两法衔接的问题,关于伪劣产品这一块,我们现在运用的比较多的就是刑法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里面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一个定义和在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执法所运用的这个农药管理条例中关于假农药的一些规定,会存在不一致,有一些需要衔接的问题。
再者,消费者的这个维权和自我保护的意识有待提高。在互联网的条件下,可能消费者比以往购买这种产品时,它面临着侵害的时候,他也欠缺这互联网上消费者维权相应的能力和意识。

消费者保护
最后我就谈一下我的思考和建议。我认为针对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问题,是需要政府、互联网平台、权利人、商户和消费者来共同携手去解决。从政府的角度他要考虑怎么样去加大监管。另外的话就是说利用现有的一些资源,更好的去执法监管。对于互联网平台,其实应该更加提升自己作为平台的管理责任。
互联网平台和政府之间的一些数据是有必要打通的,以便更有效率地对假货进行识别。从商户角度,我觉得一方面要更加自律,如果是出现一些违规的行为,互联网平台应该更有效的对他们做一个处罚。从权利人的角度,其实也可以贡献自己的一些专业知识,一些线索,通过更加主动的维权的,才能够推动我们的社会共治,推动这些线索、情报、案件的合作。我认为需要完善互联网假货治理相关规定,明确和细化各方的责任,加强两法衔接,适应新形势下的打假和维权实践现状。互联网平台应该承担更多的主动去识别假货和网络净化的责任。因为对于消费者的角度来讲,他们是始终不具备这个能力。互联网平台可以利用数据优势,还有一些技术,可以主动的去构筑一些数据的模型,去识别这些假货,主动去下架非法产品和净化平台环境。通过新技术的运用,可以帮助到政府和网络平台,都能够去更好地去监测这些假冒伪劣的行为。在整个过程中,证据的固定,我觉得这一块是可以运用到区块链的这个技术。那么通过区块链帮助到权利人和消费者去固定一些证据供未来维权所用。
制假售假的行为,在中国的违法成本还是比较低。现在国家也在大力的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如果能够把一些制假售假的非法的记录,能够纳入到信用体系里面,来提升违法分子的违法的成本,其实也是从某种程度上可以遏制到这些重复违法的行为。我希望能够加强互联网反假冒伪劣相关的宣传和教育,希望政府和互联网平台以及权利人各方面能够共同的携手做教育的活动,共同的引导消费者用合法的方式去保护自己,去提高自己的维权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