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雄走私案 (吴国雄案件)

跨境电商*私走**案为何以一般贸易计算偷*税逃**额 吴国雄律师辨析三种情形

吴国雄案,吴国雄案件

海淘已成年轻人生活的一部分

作者吴国雄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海关业务委员会主任

近年,跨境电商*私走**案件频频发生,不少企业及个人涉案,有一些案件还进入刑事诉讼司法程序。这些案件,在计算偷*税逃**额时,海关计核部门常以一般贸易计算应缴税额,减去已缴税额,即为偷*税逃**额。笔者仔细地对比了本律师团队承办的几起跨境电商*私走**案件,发现同是一般贸易计算应缴税额,但实有本质的区别。现分析如下:

案例1 喜来公司在境外批量采购了高级知名巧克力,然后安排员工或其他人员在该司设在“与海关联网的电商平台”上的网店下单,制造虚假“三单”以跨境电商(9610)申报进口之后,再将这些巧克力收集起来,销售给下家客户。海关计核部门以一般贸易计算该批巧克力的应缴税额,再减去跨境电商方式已缴税额,得出偷*税逃**额。

案例2 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期间,德彰公司在某宝电商平台销售名牌包包等日用品。客户在某宝下单之后,德彰公司将这些订单信息转到一家与海关联网的跨境电商平台生成虚假“三单”向海关以跨境电商(9610)贸易方式低报价格申报进口。海关侦查部门认为其中单次实际交易金额低于2000元的,以跨境电商税率计算应缴税额,单次实际交易金额超过2000元的,则以一般贸易计算应缴税额。

案例3 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期间,欧英通公司(转运公司)将国内代购或者个人在境外电商网站购买的衣服、奶粉等日用品,通过国内与海关联网的跨境电商平台重新生成虚假订单,以跨境电商(9610)申报进口,然后再快递给国内收件人。海关认为欧英通公司将本应以个人行邮物品申报进境的商品,伪报成跨境电商商品,其中单个包裹低于1000元和包裹虽超过1000元但系不可分割的商品按照行邮税率计算应缴税额;对于其他单个包裹超过1000元的,则以一般贸易计算应缴税额。

律师评析:

1、案例1,喜来公司的行为通常称为“刷单”,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批量进口的货物伪报成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事实上,这里面不存在真实的跨境电商订单,只有批量货物贸易。所有的三单根本就是不存在的,全部是假的。不存在真实的个人消费者、身份证号、收件地址等。还其本来之面目,即为一般贸易,所以在计算应缴税额时应当以一般贸易计核。

2、案例2,虽然德彰公司制作了虚假三单,但海关不否认德彰公司申报的贸易方式跨境电商(9610),对其中符合跨境电商政策的仍然按电商税率计核。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3、案例3 海关否认了欧英通公司申报的贸易方式,即为伪报贸易方式*私走**,认为本应以行邮税率计税。其中以一般贸易计税的,海关的依据是《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 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请注意案例3与案例2,在本质上并无不同,都是个人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下单,但是处理却不同,案例3认定为伪报贸易方式是有很大争议的(读者可以参考《跨境电商经典判决:认定推单不属伪报贸易方式*私走**!呼吁同案同判》一文)

(本案涉案企业或个人皆为化名)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海关争议解决与*私走**犯罪辩护。现居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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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转自:海关法律事务评论 编辑:胡青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