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汉文文书内容 (敦煌契约文书研究现状)

中国的契约较早发展。契之约很早就在我们的社会交往生活中出现了,人们用契约的形式订立盟誓、规定权责赏罚,以兹为信。敦煌契约文书,是敦煌定居民众在日常交往生活中产生的协议性券契,字里行间中展示了有关中国中世纪世俗社会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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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世俗化的、协议性的文书契约出现在莫高窟的僧人寺庙中,其所能提供的关于这一时期社会状况的图景存在局限性,是不全面的,尽管宗教曾经在敦煌地区拥有较高的威望和支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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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些文书中9世纪以前的契券极少,而9、10世纪应是源于纸张的稀缺,使得寺庙僧人必须重新利用纸张未书写的另一面或空白之处,于是我们看到契约文本常常是与写经卷本一反一正的存在。亦有单张契约的存在,原因可能是还未得到被再利用,多为残卷。

有限的契约文书传达的信息,多是民间世俗生活中的人物群像,民族社会物质交往关系的建立与解除,隐藏在民间世俗文献中。陆庆夫《敦煌汉文文书中的民族资料分布概述》中提到:敦煌契约文书的“内容主要是讲经济权益,极少言及民族。但如果细心留意,也还是能够捕捉到有关民族演化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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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隐藏在契约文书中的文字表述、时间、地点、姓氏等细枝末节探寻敦煌各民族族裔在世俗社会生活中的交往、交流与交融信息会更贴近历史的叙事现场。第一节敦煌契约文书的文本构成要素敦煌契约文书常见的类型包含有:买卖契约、借贷契约、雇佣契约、婚姻协议等,尤以前四种类型契约文本资料较丰富。

敦煌契约文书因书写文字不同分为:汉文字契约、藏文字契约,其中以汉文字契约居多。作为丝绸之路上重要商贸据点,商品化社会熏陶下的敦煌民众有着深厚的契约意识,契约签订基于诚信的基础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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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想象,订立双方甚至多方均在场的,具有一定仪式化签订流程的契约文书是敦煌民众和谐共生的社会道德约束。契约书写是与日常交往相关的实用的文字,规定当事人双方在契约关系中应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是一种承诺,讲究诚信,因而在文字表达上力图简洁、明确。契约种类不同,基本要素包括如下:

一、立契时间

立契时间是契约文书书写不可缺少的部分,一般书写于文本的开头,也可书写于文中或末尾。年号纪年。一般的情况下,订立契约的时间是需要明确注明的,尤其在复杂的交易中,如:买卖或博换田舍、人口买卖、租典、收养等。敦煌契约中完整而精确的时间表达是将年号纪年与干支纪年一起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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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而精准的标明时间,是为了增加契约的时效性,如:斯1285号卖舍契:清泰叁年丙申岁十一月廿三日;1414号博换舍契:天复陆年丙寅岁拾壹月;斯1946号卖家妮子契:淳化二年辛卯岁十一月十二日;1409号典胡儿为雇工契:贞明陆年,岁在庚辰,于壹月貮拾肆;

斯0466号出典土地肆年契:广顺叁年岁次癸丑十月廿二日立契;伯4525背收养女契:太平兴国八年癸未岁三[月]十□日立契;等等。借贷在民间交往中较频繁地发生,在借贷契约中,借贷的日期和归还的日期都需要注明清楚,有借有还是民间交往是否诚信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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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2157背的便衫契:广德二年五月廿九日借,限至七月廿日还;伯3192背的便麦粟契:大中十二年四月一日借,限至秋八月卅日还以纳足;等等。年号纪年的表述遵循中原法统,表明敦煌各民族认同自身是中原王朝的子民,敦煌是中原大一统思想下的一部分。

2、干支纪年。对时效性较短的契约,通常为了方便会把年号纪年省略,只用干支纪年的方式,比如牲口、粮食及其它日用物品的买卖,不同于会随朝代更迭而发生政策改变的土地、房舍和人口买卖,因此无需使用年号纪年方式加以认证,利用干支纪年说明买卖发生的时间就可以证明牲口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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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斯5820+斯5826号卖牛契:未年润十月廿五日;伯4638背的买车乘契:丁酉年正月十九日;北周14号卖铛契:丙辰年十二月十八日;等等。便贷契中大量使用干支纪年方式,这缘于借贷偿还日期的年份不会超过第二年,多数都应在当年“填纳”完成。

因此借贷契中多是明确的标明借贷月日以及偿还时限的:斯1475背的便麦契:卯年四月十八日借,限至秋八月卅日还足;伯4686号便粟契:子年二月廿三日借,限至秋八月末送纳;斯5632号贷绢契:辛酉年九月一日立契,限至来年九月一日填还本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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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短时间段的契约,因受政策的影响较小,所以在纪年的使用上可以省略实时的年号,这种方式也突出地表现在雇佣契约中。雇佣是民众在生产中建立起来的交往关系,在敦煌农业生产的播种和收割季节都有可能因为劳动力不足而产生雇佣,一般雇佣的时长较短。

因此契约多用干支纪年:伯2415P1+伯2869P5号雇工契:乙酉年二月十二日雇工捌个月;伯2249背的雇工契:壬午年正月一日立契,慈惠乡百姓康保住雇男造作壹周年;等等。还有雇畜力的契约:津博4402背的雇䭸驼契:壬午年正月廿六日立契;上图174号雇驴契:丁丑年十月廿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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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支纪年是敦煌契约文书文本中使用最频繁的纪年方式,表明在敦煌民间交往关系中,日常生活消耗品的买卖、借贷是时常发生的事件。敦煌多元民族百姓间杂居相处,在社会交往中往往突破族内界限与外族建立多维度的交往关系,使之在无形中建立起了一种平等共融的民族多元一体格局。

3、生肖纪年。生肖纪年是藏文字契约文书文本中的主要纪年方式。生肖纪年周期短,容易造成历史叙事的混淆,到了9世纪,吐蕃对纪年法要求更加严密,公元823年立于逻些(今拉萨)的唐蕃会盟碑上有“阴铁牛年,冬十月十日”、“阳水虎年夏九月六日”的纪年领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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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此时的正式文告上已经采用干支纪年法,将十二生肖与金木水火土五行再配以阴阳而成。时间的标注无论对汉文字契约还是对藏文字契约来说都是不可缺少的组成。

由于统治权力的更迭,在表达方式上虽略有差异,但却体现了不同时期敦煌定居民族在不同权力统领下,通过契约关系的缔结,为维护民间不同民族、族群间的和谐共生交往所作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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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契约当事人

写明契约的当事人,是对契约所涉及的规定的负责人进行确认,提高了契约的正确性。而且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身份都需要额外写明,因为要对此负不相同的责任与义务,也为契约提供了保障。敦煌民间契约中当事人身份多为百姓。

如:斯1475背“上部落百姓安环清”、斯1285号“百姓杨忽律哺”、北乃76号“洪池乡百姓安员进父子”等等。也有押衙、兵马使、都头等职司:伯3458号辛丑年押衙罗贤信贷绢契;伯3472号戊申年兵马使徐留通兄弟欠绢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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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普通百姓间建立契约关系外,敦煌寺庙承担着向百姓提供无息便贷的义务,同时供养寺庙的寺户,是主要从寺庙便贷物资的人群,因此,契约中以便贷契为多出现“寺户”的身份:北咸59背的龙兴寺户,团头李庭秀、段君子、曹昌晟、张金刚;灵修寺户,团头刘进国、头下户王君子户。

与寺庙建立的契约关系的文书文本记录了宗教寺院在敦煌多民族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契约文化在敦煌不同族群社会中的流行,展演了敦煌各阶层的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交往,构建了普通民众社会交往关系结构图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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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契缘由与事实

在汉文字买卖合同中,常因为债务不得不卖地卖物或借贷以偿还债务:斯1475背《未年上部落百姓安环清卖地契》、北乃《甲辰年洪池百姓安员进卖舍契》、斯5820+斯5826《未年尼明相卖牛契》都说明了缘于债务没有填补之资,因而卖地卖房卖牛还债。

有时也因为需要而购买:伯3331《后周显德三年兵马使张骨子买舍契》、伯4638背《丁酉年莫高乡百姓阴贤子买车具契》;或者通过博换补差价的方式获得:伯3394《唐大中六年僧张月光博地契》、斯背《寅年报恩寺寺主博换驴牛契》等;有时即然换了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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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舍的差价及房舍的附带对象便一并变卖了,因而博换交易中时常也伴随有买卖的存在。而在吐蕃文买卖契约中,我们没有看到买卖缘由的书写,签订的契约中只说明了买或卖的行为发生,至于什么原因,似乎没有交待清楚的必要。

四、签名

签名画押是旧时文书契约上亲笔署名或书画记号的取信凭记,在契约文书中一般将之书押在文本末尾,契文一经签押,遂即生效。因此,文书立定后,签名与画押是最终确认契约文书有效性的重要手续。敦煌民间写文立契,依赖于汉藏民族民间各自的俗例,同时还受宗族势力和乡绅教化的自行约束和维持。

对契约的实际监督管理主要在民而不在官。在作出订立契约的决定后,单靠当事者个别私相议定,似乎缺少了证明事件真实性的依据,总要再由几位姻亲邻人“令对亲枝众座再三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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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一致承诺后,当事人“两共平章”,不仅立契人要签押,保人、口承人、见人、知见人,还有邻见人等亦各自“押守为凭”,以加强契约的信用和效力。从契约中出现保人和口承人的时间关系上来看,是前后相继的。

“‘口承’一词在契约正文中出现,开始可能只有保证义,以后词义逐渐缩小、转移,‘口承’成为保证人的代称。这一称呼的进一步固化,则导致敦煌契约中‘口承’最终对‘保人’的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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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签订于852年的伯3394号《唐大中六年僧张月光博地契》中“保人”“口承”两个身份的同时出现,亦证明了保人到口承人的过渡。见人与知见人,是签订契约时的见证人。某种意义上,见人的存在有监督契约执行的作用。

敦煌契约文书文本涵盖了契约所具有的基本要素,有完整的结构,从程序到内容都有较为清晰的表述。从众多的契约来看,敦煌地区参与契约的人数较多,有的契约中保人、见人达11人,如:伯3394《唐大中六年僧张月光博地契》,斯1285《后唐清泰三年百姓杨忽律哺卖舍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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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画押的实例在敦煌契约文书中屡见不鲜。可以看出,敦煌契约的立契在民间大约形成了一种风俗,多而反复的签订,也使敦煌民间契约立契水平达到了一定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