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烟草判决案例 (非法经营烟能判拘役吗)

新型卷烟已经成了不少烟民的“新宠”,一个巴掌大的“IQOS”矩形电子加热烟具,配上比普通香烟更短的“万宝路”烟弹,无需点燃便可以“吞云吐雾”。

然而,*草烟**管理部门认定IQOS*子烟电**的烟弹属于烟叶制品,其经营应当遵守《*草烟**专卖法》相关规定,未经许可销售或触刑法。日前,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销售*子烟电**犯罪嫌疑人阙某某、刘某某提起公诉。

非法经营烟判无罪的案例,非法经营烟判缓刑案例

案件

回顾

1

阙某某与自己的妹夫刘某某合伙开店销售蒸汽*子烟电**,这种*子烟电**因不产生焦油,一氧化碳等有害成分比较受年轻人的喜欢,所以店内的生意比较火爆,很快就开了两个分店。

2

但是到了2018年,市面上开始流行IQOS*子烟电**,这种IQOS*子烟电**是一种电子加热非燃烧型香烟,分烟具和烟弹两部分组成。烟具是电子加热器具,烟弹是以*草烟**为主要原料的卷烟。通过烟具即加热棒烘烤加热烟弹,而非直接燃烧卷烟。

看到身边很多朋友都开始抽IQOS*子烟电**,阙某某与刘某某商量一下后,便又开了一个分店,用来销售这种IQOS*子烟电**。

2

阙某某与刘某某在*子烟电**中看到了“商机”,二人在未取得*草烟**专卖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开设在*子烟电**专柜实体店和手机聊天软件,向客户销售“IQOS”*子烟电**烟弹,从而走上了违法的道路。经鉴定,二人销售的“IQOS”*子烟电**烟弹为真品卷烟,销售额7万余元,扣押的二人持有的烟弹价值1万9千余元。

非法经营烟判无罪的案例,非法经营烟判缓刑案例

(以上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阙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草烟**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包河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日向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于4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阙某某、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图文 | 包河检察

(微信ID:baohejianch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