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大连首例食药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4名刑事部分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至7万元人民币不等,其中3名被告人被判决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共计508330元,并在全国性的报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现判决已生效。

刘某某等4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假药一案系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食药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为收集证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做了大量工作,为该案的成功办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经过周密、细致的调查,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于今年7月10日对刘某某等4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向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9月13日9时40分,该案在金州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在网上直播。庭审中,被告人刘某某等4人分别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假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韩某某两次向被告人孙某销售俗称“小粉”的日本进口便秘治疗剂150盒,收取货款共计人民币8250元。后孙某通过微信及淘宝店铺对外出售,收取货款共计人民币701.7元。经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复,“小粉”按假药论处。
2017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顾某某向被告人孙某销售其包装的“OB蛋白减肥胶囊”各50瓶,收取货款人民币3000元。后刘某某单独向被告人孙某销售该胶囊50瓶,收取货款人民币2750元。孙某将上述产品通过微信及淘宝店铺对外销售,收取货款共计人民币15311.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孙某租赁的房屋内扣押了上述胶囊50瓶等。经检测,“OB蛋白减肥胶囊”检出西布曲明和N-单去甲基西布曲明成分。
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从他人处购进“OB蛋白减肥胶囊”、“橘色天使橙”等瓶装及散装减肥胶囊,直接或经包装后通过淘宝店铺对外销售,收取货款共计人民币23029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刘某某处扣押“OB蛋白减肥胶囊”39900粒等。经检测,上述减肥胶囊中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2017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顾某某在他人处购进“OB蛋白减肥胶囊”,经包装后通过淘宝店铺、“阿里巴巴”对外销售,收取货款共计人民币4292.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顾某某、孙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某、孙某销售假药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利,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犯销售假药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孙某、顾某某的行为同时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检察机关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三被告人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赔偿金及在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且判决现已生效。
该案是今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大连地区首例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食品药品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也是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职责有义务保障民生民利,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该案的判决,意义重大,能够达到“办理一案,震慑一方,警示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让保护食品安全成为全社会自觉遵守的道德准则,让守护食品安全底线成为基本的社会共识。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检察机关有决心、有信心通过不懈努力,使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水平实现大幅度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