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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交付后发现轮胎是4年前生产的,4S店隐瞒未告知,是否构成欺诈或重大误解?

消费者可否主张退一赔三,或撤销合同并要求退款?

一、【基本案情】【案号:(2020)粤01民终19630号】

邝某于2018年8月与广州某4S店签订购车合同,约定邝某向4S店购买广汽讴歌RDX汽车一辆,双方于2018年9月10日完成了车款支付及车辆交付。2018年7月,邝某以4S店在销售车辆时隐瞒了车辆及轮胎的出厂时间(车辆出厂时间为2016年3月,轮胎制造时间为2014年4月),诱使作出购买车辆的错误意思表示,构成重大误解,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合同并退还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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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判决】

(一)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车辆的出厂日期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买方的购买意愿,4S店应当在销售前向买方作出明确告知,但已过合同可撤销的1年除斥期间,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即便因对涉案车辆的出厂日期产生重大误解而请求撤销合同,但已超出法定的一年除斥期间;轮胎的生产日期不足以对消费者是否购买整辆车造成重大的实质性影响,故不构成重大事项。因此,维持原审判决,驳回邝某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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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分析】

(一)关于本案原告的诉求与事实理由方面

1、本案原告邝某的诉求不清,逻辑混乱。在一审的起诉状中,其提出的诉求和主张的事实理由,刚开始的诉求是以欺诈为由,要求退一赔三,但在事实与理由方面,又以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要求退回车款,前后相互矛盾。

2、对于合同的效力问题方面,原告是主张合同无效,或是主张合同可撤销,还是主张要解除合同,也没有明确的指向。后来在法庭质询及被告的反驳、抗辩的压力下,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将理由“欺诈”变更为“重大误解”,将“退一赔三”变更为“退还车辆”,但原告对合同的效力问题及处理方式,还是没有明晰。正常而言,如以“重大误解”为由,首先是主张“撤销合同”,进一步基于合同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要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二)关于重大误解的认定方面

1、案涉车辆的出厂日期:对于案涉车辆的出厂日期是否存在重大误解,一审法院给予了确认,认为“案涉车辆的出厂日期超出了邝某对购买汽车的一般预期,邝某在此情况下签订案涉合同属于因重大误解订立,案涉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但二审法院对于案涉车辆的出厂日期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没有给出明确的认定意见,但认为即便因对涉案车辆的出厂日期产生重大误解而请求撤销合同,但鉴于原告最迟于2018年9月已经知道涉案车辆的出厂日期,其于2019年11月才提出撤销合同的请求,明显超出法定的一年除斥期间。

2、案涉汽车轮胎的生产日期:轮胎的生产日期不足以对消费者是否购买整辆车造成重大的实质性影响,故对轮胎生产日期的误解并不构成重大事项。“汽车有别于一般的商品,其出厂日期有可能影响车辆的使用寿命及使用效果。但就轮胎而言,其属于易损耗的零部件,具有一定的使用期限,而且轮胎的价值与整辆车的价值相比,所占比重不大,该轮胎的生产日期不足以对消费者是否购买整辆车造成重大的实质性影响。故对轮胎生产日期的误解并不构成重大事项,足以造成涉案合同可被撤销【注: 轮胎属于易损耗零件,并非家用汽车产品主要零部件,轮胎的保质期一般为6个月/10000KM(以先到者为准)。不同品牌车辆、不同车型相对应的易损耗零件的名称、种类等信息,一般会在汽车的三包手册中明确 】。”

(三)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方面

1、对于本案所述的基于“重大误解”而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法院是按照一年的期间进行认定,显然是直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对于因“重大误解”而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是一年,但是按照《民法总论》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该规定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致。根据案件审理时的现行有效法律及法律的适用原则,本案对因“重大误解”行使撤销权适用的法律应该是《民法总则》规定的“三个月”,而非《合同法》规定的“一年”。故个人认为,本案在此问题上,法院适用法律是有误的,但不影响案件的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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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建议】

1、作为4S店,首先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而一份设计合理、内容完善的新车销售合同范本,对4S店的法律风险防范至关重要。就本案而言,该4S店作为格式版本使用的《新车销售合约》,内容合理、全面,且具有可操作性,并将在新车销售环节可能涉及的、出现的情况或问题尽可能地合同内容中进行设计和考虑,对之后发生的问题或风险起到很好的防御作用。例如,该《新车销售合约》所附的《销售服务条款》载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3.1 交车前,买方有权检查汽车,并在接收车辆时签署及交回新车接收文件;

(2)3.2 买方一经在《车辆交接表》或其他交车文件上签字,即被视为此车已通过买方验收合格,买方已完全接纳此车且无任何异议;

(3)5 买方确认,即使存在以下情形(如有),卖方交付的车辆视同为符合本合约约定的全新车辆,买方不得因此以交付的车辆为非新车,或以卖方存在隐瞒、欺诈或其他理由向卖方索赔:

5.5可能发生在该车辆销售前的,但对该车辆的质量、性能等方面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其他任何行为(如有);买方确认,其在按照本合约约定接收车辆前,已结合上述情形对车辆进行全面的、细致的检查与验收,并确认该车辆符合本合约约定的新车标准,同意按照本合约的约定接纳此车而无任何异议。

2、在车辆交付时,要明晰所交接的文件、物品等,包括发票、钥匙、合格证或进口证明书、商检单、说明书、保修手册、三包手册、随车物品(包括千斤顶、工具包等)以及其他双方约定的赠送物品或服务等,列一份清单明细双方签字,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但从4S店风险管理的角度,如客户没有异议的话,可由客户签字,4S店单方存档即可)。

3、对于某些文件或手册,基于汽车厂家或4S店本身管理或报备的需要,或基于三包或售后的相关事项或内容需要单独书面告知客户,或需要客户另行书面确认的,还需要客户单独签字确认并回收相关回执。只有把相关工作做全、做足,并及时保管好相关的书面证据,才能更好地对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应对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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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条链接】

(一)《民法总则》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合同法》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四)《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