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球受伤了责任怎么分 (民法典打篮球受伤责任划分)

春暖花开,趁着周末约上几个好友进行一场球赛,酣畅淋漓地跑一跑、跳一跳,总能唤醒全身细胞的活力,让人神清气爽。但这些运动中的对抗性和竞技性特点,如碰撞、摔倒等均可能导致受伤。一般来说,有组织的团体活动,活动组织方会为参与者购买意外险,当发生意外时,往往可以由保险公司赔偿。但日常生活中,更多的是个人之间相约开展的体育活动,当遇到意外时,应该由谁承担风险呢?

打球至人受伤是要负哪些责任,打球受伤责任划分

案例

打球至人受伤是要负哪些责任,打球受伤责任划分

张某、田某均为网球业余爱好者,会自发组织、参加一些网球比赛。一天,张某、田某与其他6人相约进行网球比赛,4人一组。运动中,张某在回接田某的击球时,因为判断不准确,被球击中了头部,出现头疼、头晕等症状。事发后,张某至医院就诊治疗,经检查诊断为轻微脑震荡,并因头疼、头晕误工1周。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田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田某拒绝支付医疗费、误工费,其认为在打网球过程中被球击中属于正常现象,张某既然自愿参加网球比赛,那么其应当预料到且能够承受这样的风险。那么田某应该支付张某的医疗费、误工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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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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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解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虽然田某击出的球打中了张某的头部,致使张某受伤,但是田某并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施行后,确定了“自甘冒险”规则,明确了对损害发生无故意、无重大过失的文体活动参加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冒险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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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张某作为一名网球运动者,虽系业余,但仍然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存在明确认知,且本次系自愿参加。即张某、田某相约打球的行为实际为“自甘冒险”。在田某并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田某不承担侵权责任,张某应对其“冒险”行为自担风险。当然,如果田某对于损害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田某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或者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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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小贴士

体育运动、爬山、徒步等活动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诸多乐趣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参与者在自愿参加这些活动时,不能仅仅关注这些活动给生活带来的乐趣,也要树立风险意识,并做好安全防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意在通过规定“自甘冒险”规则促进文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自甘冒险”规则在日常生活中也很常见,如强行穿过车流如织的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穿过正在进行篮球对抗赛的球场造成人身损害的,需自行承担责任。每个人都是自己的第一安全责任人,无论是日常生活,还是文体户外活动,都应该增强风险意识、做好自我防护,为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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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北京市检二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