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全面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
近日,我国前财政部长楼继伟撰文《新时代中国财政体系改革和未来展望》指出“房产税是最适合作为地方税的税种,在经济转为正常增长后应尽快开展试点”,时隔一年后,房产税再次走入人们的眼帘并引起热议。2022年,受疫情影响,扩大房地产税试点工作曾被暂缓推进。如今,疫情已经过去,未来房产税试点城市推行工作在结合房地产经济恢复情形及我国宏观经济运行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已是大势所趋。

我国房地产税制的改革最早起步于2003年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在此次会议发布的《*共中**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研究》中第一次提到了房地产税制改革的议题。2015年,房产税第一次被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202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这标志着我国房产税试点工作进入了实际推动阶段。
相比于我国近年来才开始真正推动房产税试点工作,国际上美国、加拿大、新加坡、澳大利亚、法国、日本与韩国等诸多国家的房产税开设起步较早,部分国家的房产税征收与管理体制也较为完善。那么,这些国家在房产税制定与推广方面有哪些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呢?主要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

将房产税设置为地方税种
国外大多数国家都将房产税设置为地方税种,房产税也是各国诸多地方政府重要的财政与资金来源。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可用土地日趋减少,政府的财政收入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波动,传统依靠土地财政的模式已越来越难以适应新的发展要求。而房产税由于其自身所具有的税基与来源稳定的优点,对于地方政府稳定财政具有极大的帮助。
将房产税设置为地方税种,将有利于各地方政府在土地财政日益枯竭的背景下维护地方财政与经济发展的稳定,这也能给地方政府推动房产税相关政策提供了动力。

按照“重存量轻流转”准则制定房产税
国外美国、法国、澳大利亚与日韩等国在制定房产税的过程中普遍遵循“重存量轻流量”的准则,对于房屋买卖等流转过程中设置的税率较低,而对于长期持有阶段的房屋设置的税率较高。以近年来美国推行的房产税为例,持有房屋的税率为35%,而房屋流转过程中的税率仅为2%。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房屋的持有成本,同时也减少了房屋的交易与流转成本,提升了房地产市场的活力。
当前,我国国内现行的房产税制度在土地开发与项目建设阶段主要涉及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9个税种,房屋交易与流转阶段主要涉及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6个税种,而在房屋持有阶段则仅有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两个税种项目,这使得房屋持有阶段的税收入额在整体房产税收中比例较小。房屋持有阶段的轻税负一方面助长了部分人的“囤房”与“炒房”的动机,另一方面“囤房”与“炒房”现象的存在也抬高了部分房价,使得部分中低收入者购房需求降低,造成了社会整体福利的损失。

遵循“效率与公平并举”的准则
早期美国在推动房地产税的时候建立了房地产信息管理制度,提出了较为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与税源的监控机制,这使得房产税在推行的过程中最大程度避免了虚报瞒报、*税偷***税漏**等有损公平的不良现象。德国在推动房地产税的过程中则建立了独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制,建立专门的第三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流转过程中的房价、地价与房租等项目实行公开的指导价。在房地产税实行的效率方面,英美等国家普遍坚持“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的准则,“宽税基”指的是大范围征税,“少税种”则是设置较少的税种,“低税率”则是指制定较低的税收比例。大范围征税与较低的税收比例能够使得房产税能够真正推广开来,设置较少的税种则能够避免重复征税,这无疑能够有效保障房地产市场的效率与活力。

结语
从这些国外推广房地产税的实践经验来看,房地产税的推行不仅要考虑税收的公平性,同时也要保障房地产市场的效率与活力。那么,我国在进一步推动扩大房产税试点工作的同时,可以适当借鉴与参考国外经济发达国家的推广经验,推动将房产税设置为地方税种,在制定相关制度体系的时候适当遵循“重存量轻流转”与“效率与公平并举”的准则,使得房产税的推行在助力地方政府财政稳定的同时,最大程度上做到效率与公平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