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疆新**石河子市民李静(化名)在石河子某购物中心一展厅内试穿衣物时,面部碰在堆放的衣架上受伤。李静多次向该购物中心讨要说法无果,将其告上法庭。近日,石河子市法院一审判决:该购物中心赔偿李静医疗费、交通费共计2247.11元,驳回李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6年8月15日18时30分许左右,李静在石河子某购物中心三楼购物后前往四楼选购商品,发现四楼的某服装展厅正在特价处理衣物,并无导购人员在场,且该展厅的前厅与后厅之间有一排挂有衣服的衣架隔开,前厅开有灯光,挂有衣物,后厅无照明设施,杂乱摆放着已拆除的铁质落地衣架。李静选好衣物后未找到合适的试衣位置,便走入该展厅的后厅部位,并进入无照明设施的试衣间。李静在此过程已注意到后厅较为杂乱,并摆放有铁质落地衣架。李静穿好衣服往外走时,右脚踩到塑料袋失去平衡,为保持平衡,李静本能地低头,碰到了衣架的底部棱角处,致使眼睑出血。
当天,该购物中心工作人员将李静送往医院诊疗,行眼睑裂伤缝合术。次日,李静复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建议李静休息3天,拆线后采取措施预防瘢痕增生。李静支出门诊费941.65元,包含该购物中心垫付的700元。后李静多次前往医院进行激光治疗,支出门诊费2000元。李静为防止感染、祛疤痕购买相关药品支出1008元。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该购物中心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次事故发生在该购物中心四楼某服装展厅,该展厅前厅当时正在促销抛售衣物,后厅已关闭照明设施堆放杂物,但该购物中心未安排导购人员进行说明,亦未放置告知顾客此处衣物是否允许试穿、试穿地点及顾客不许进入后厅的标示,或者将该展厅的两个区域进行划分,防止顾客进入该展厅的后厅处,致使李静走入该展厅后厅无照明设施处试穿衣物后碰伤。可见该购物中心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于李静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二是责任划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李静明知该展厅后厅处无照明设施,且摆放有各种杂物可能发生危险却置之不顾,致使其踩到杂物失去平衡脸部碰到利器受伤,其对损害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故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对本次损害李静应当承担30%的责任,该购物中心应当承担70%的责任。(王建武 员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