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误杀》:如果在中国,李维杰一家还会上演“蒙太奇”么?

法眼看《误杀》:如果在中国,李维杰一家还会上演“蒙太奇”么?

资料图 图/网络

2019年年末,《利刃出鞘》《两只老虎》等犯罪悬疑片不断为贺岁档电影添彩。

其中,在12月13日上映的《误杀》,给观众带来了意想不到的惊喜。影片讲述的是在赛国打拼多年的李维杰与妻子阿玉育有两女。因警察局长儿子素察迷奸并要挟大女儿平平,在与阿玉母女对峙时被平平误杀。为保全家人,李维杰决定利用“蒙太奇”手法为全家制造不在场证明的故事。

该片虽翻拍自印度电影《误杀瞒天记》,但情节和表现手法与原片并不完全雷同,《误杀》虽故事背景发生在架空国度赛国,但与其他贺岁档犯罪悬疑片相比,蕴含了更为复杂的法律关系。

下面小编就带大家看看《误杀》涉及的法律知识点,咱们边观影边普法。

(PS:本文涉及剧透,请谨慎阅读)

01 对*力暴**犯罪的防卫致死不负刑责

《误杀》中,素察迷奸平平后并用不雅照威胁,要在晚上对其再次实施强奸,但素察晚上来到约定地点后发现平平的母亲阿玉也在,于是恼羞成怒,将强奸的目标转向阿玉。在阿玉与素察扭打期间,平平用农具将素察*倒打**后,慌张地解释自己是为了砸手机,不是故意的。阿玉和平平都以为素察已死,便将素察的“尸体”埋在后院祖坟堆里,而这一幕被小女儿安安看见。

平平的行为到底属于误杀还是正当防卫引起了网友的热议。那么,如果事情发生在我国,平平的行为究竟算不算正当防卫呢?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力暴**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平平是为了制止正在对她母亲实施的强奸行为,而用木质农具砸向素察,可见属于正当防卫。

那么,平平在*倒打**素察后,解释说自己是为了打手机,不是为了打人,是否影响她的行为认定呢?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特解释,若事情发生在我国,平平称自己不是为了打人而是为了打手机是不符合逻辑的,但并不影响对她正当防卫行为的认定。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持相同观点,他认为,如果事情发生在我国,那么当素察来到约定地点的时候,平平就有权利实施防卫行为。

在《误杀》中,赛国社会各方对李维杰一家是否无罪依然是争论不休,甚至引起民众*行游**。而在我国的法律环境中,对于平平的行为在我国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是否负刑事责任,刑法已经说得十分清楚。

02 刑讯逼供收集的证据应依法排除

影片中李维杰通过观看上千部刑事犯罪电影的经验,利用了“蒙太奇”手法制造不在场证明,潜移默化地让周围接触的人无意间为自己作伪证。而就在警察对李维杰无计可施之时,素察的母亲警察局长拉韫竟殴打李维杰、阿玉和平平,见三人被打得吐血还无所获,于是将安安拖至其他房间威胁她招供。后来,安安因为不想父母被警察“打死”而说出真相。

无论是《误杀瞒天记》还是《误杀》,都没有绕开执法者刑讯逼供的情节,不过,“在我国,出现像电影中那样的刑讯逼供情节是很难的。”张特说道。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力暴**、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因此,我国不仅禁止刑讯逼供,即便是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也应当依法排除。

张特介绍,多年来,我国司法建设不断加强,不仅刑讯逼供很难发生,而且像影片中*女幼**安安被抓到别的房间单独讯问的情况也难以出现。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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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王京仔 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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