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定罪标准一览表 (广东省刑事罪名定罪处罚标准)

一、失火罪(刑法115条2款)

(一)过失引起火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较轻”,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造成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3.造成10户以上不满30户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不满50公顷,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 4公顷以上不满100公顷的;

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过失引起火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处三年至七年: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3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50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100公顷以上的;

5.其他失火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刑法120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1.发起、建立恐怖活动组织的;

2.恐怖活动组织成立后,对组织及其日常运行负责决策、指挥、管理的;

3.恐怖活动组织成立后,组织、策划、指挥该组织成员进行恐怖活动的;

4.其他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积极参加”,以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刑期三年至十年:

1.纠集他人共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2.多次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3.曾因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4.在恐怖活动组织中实施恐怖活动且作用突出的;

5.在恐怖活动组织中积极协助组织、领导者实施组织、领导行为的;

6.其他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情形。

(三)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但不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其他参加”,以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刑期三年以下。

三、交通肇事罪 (刑法133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造成 死亡1人 ,或者 重伤3人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 死亡3人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能赔偿数额在45万元以上不满80万元的;

4.交通肇事致 1人重伤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吸食毒 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超载50%以上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特别恶劣情节”,刑期三年至七年:

1.有上款四种情形之一,又逃逸的;

2.造成 死亡2人 以上,或者 重伤5人 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3.造成 死亡6人 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能赔偿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

5.特别恶劣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因 逃逸致1人死亡 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134条)

(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造成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的;

2.造成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3.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2人以上不满5人的;

4.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

5.发生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6.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

2.造成重伤10人以上的;

3.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5人以上的;

4.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5.发生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

五、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134条第2款)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造成 死亡1人 以上,或者 重伤3人 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元 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恶劣”,刑期五年以上:

1.造成 死亡3人 以上或者 重伤10人 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万元 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1)以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2)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3)其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情形。

六、危险作业罪 (刑法134条之1)

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刑期一年以下:

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下列情形属于“拒不执行”:

(1)无正当理由故意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命令的;

(2)虚构重大事故隐患已经排除的事实,规避、干扰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命令的;

(3)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规避、干扰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命令的。

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本罪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七、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137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造成 死亡1人 以上,或者 重伤3人 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元 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刑期五年至十年:

1.造成 死亡3人 以上或者 重伤10人 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万元 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八、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刑法139条之1)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 死亡1人 以上,或者增加 重伤3人 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元 以上的;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 死亡3人 以上,或者增加 重伤10人 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 500万元 以上的;

2.采用*力暴**、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九、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刑法141条)

(一)生产、销售假药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但根据民间传统配方 私自加工 药品或者销售上述药品,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 或者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生产、进口、销售药品的行为 ,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三年至十年:

1.属“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1)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4)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属“其他严重情节”的:(1)引发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2)生产、销售、提供假药金额 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的;(3)生产、销售、提供假药金额 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并有《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4)根据生产、销售、提供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 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 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或者致人死亡的,刑期十年以上、无期或死刑:

1.致人重度残疾以上的;

2.造成 3人 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 5人 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 10人 以上轻伤的;

5.引发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6.生产、销售、提供假药金额 50万元 以上的;

7.生产、销售、提供假药金额 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并有《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8.根据生产、销售、提供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 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 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十、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刑法142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刑期三年至十年:

1.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二)致人死亡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后果特别严重”,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1.致人重度残疾的;

2.造成 3人 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 5人 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 10人 以上轻伤的;

5.引发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十一、妨害药品管理罪 (刑法142条之1)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综合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禁止使用原因等情节,认为具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现实危险的;

2.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的;

3.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的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成分不明的;

4.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没有国家药品标准,且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但检出化学药成分的;

5.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在境外也未合法上市的;

6.在药物非临床研究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故意使用虚假试验用药品,或者瞒报与药物临床试验用药品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的;

7.故意损毁原始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或者编造受试动物信息、受试者信息、主要试验过程记录、研究数据、检测数据等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影响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

8.编造生产、检验记录,影响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

9.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对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难以确定的,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刑期三年至七年:

1.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实施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刑期三年至七年:

1.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生产、销售的金额 50万元 以上的;

2.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生产、销售的金额 50万元 以上的;

3.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造成严重后果的;

4.编造生产、检验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5.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十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刑法143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立案追诉。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立案追诉。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三年至七年:

1.属“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4)造成 10人 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属“其他严重情节”的:(1)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的;(2)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 六个月以上的 ;(3)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4)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且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5)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曾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 二年内 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后果特别严重”,刑期七年以上或无期:

1.致人死亡的;

2.造成重度残疾以上的;

3.造成 3人 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 10人 以上轻伤、 5人 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5.造成 30人 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6.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十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144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2.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

3.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4.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五年至十年 :

1.属“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4)造成 10人 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属“其他严重情节”的:(1)生产、销售金额 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的;(2)生产、销售金额 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 六个月 以上的;(3)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4)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且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5)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曾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6)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生产、销售金额 50万元 以上,或致人死亡,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1.造成重度残疾以上的;

2.造成 3人 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 10人 以上轻伤、 5人 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 30人 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十四、*私走***器武**、*药弹**罪 (刑法151条1款)

(一)*私走***器武**、*药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较轻”,立案追诉,刑期三年至七年:

1.*私走**以压缩气体等非*药火**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 2支 以上不满 5支 的;

2.*私走**气枪*弹铅** 500发 以上不满 2500发 ,或者其他*弹子** 10发 以上不满 50发 的;

3.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私走**活动,或者*私走**的*器武**、*药弹**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4.*私走**各种口径在 60毫米 以下常规炮弹、*榴弹手**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 5枚 的。

(二)*私走***器武**、*药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七年以上:

1.*私走**以*药火**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 1支 ,或者以压缩气体等非*药火**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 5支 以上不满 10支 的;

2.*私走**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药弹**,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 5倍 的;

3.*私走**各种口径在 60毫米 以下常规炮弹、*榴弹手**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 5枚 以上不满 10枚 ,或者各种口径超过 60毫米 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 5枚 的;

4.达到第一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私走**活动,或者*私走**的*器武**、*药弹**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三)*私走***器武**、*药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无期:

1.*私走**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枪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2.*私走**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药弹**,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 5倍 以上的;

3.*私走**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药弹**,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私走**有巨大*伤杀**力的非常规炮弹 1枚 以上的;

4.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私走**活动,或者*私走**的*器武**、*药弹**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私走**枪支散件,构成犯罪的,以*私走***器武**罪定罪处罚。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 30件 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私走**各种*药弹**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私走***药弹**罪定罪处罚。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5倍 执行。

十五、*私走***币假**罪 (刑法151条1款)

(一)*私走**伪造的货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至七年:

1.数额在 2000元 以上不满 2万元 ,或者数量在 200张(枚) 以上不满 2000张(枚) 的;

2.数额在 1000元 以上或数量 200张(枚) 以上,二年内因*私走***币假**受过行政处罚,又*私走***币假**的;

3.其他*私走***币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私走**伪造的货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七年以上:

1.*私走**数额在 2万元 以上不满 20万元 ,或者数量在 2000张(枚) 以上不满 2万 张(枚)的;

2.*私走**数额或者数量达到(一)款1款规定的标准,且有*私走**的伪造货币流入市场等情节的。

(三)*私走**伪造的货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无期:

1.*私走**数额在 20万元 以上,或者数量在 2万张(枚) 以上的;

2.*私走**数额或者数量达到(二)款1项规定的标准,且属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私走**活动,或者*私走**的伪造货币流入市场等情形的。

十六、*私走**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刑法151条2款)

(一)*私走**价值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情节较轻”,刑期五年以下。

(二)*私走**价值2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刑期五年至十年;

(三)*私走**价值200万元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下列情形,从重处罚:

1.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

2.为逃避监管,使用特种交通工具实施的;

3.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不具有以上三种情形,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价值200万元以上的,可处五年之至十年;

2.价值2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可认定“情节较轻”,刑期五年以下;

3.价值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可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十七、*私走***物文**罪 (刑法151条2款)

(一)*私走**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物文**的,属“情节较轻”,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无法确定*物文**等级,或者按照*物文**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私走***物文**价值在 5万元 以上不满 20万元 的,属“情节较轻”。

(二)*私走**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物文**的,刑期五年至十年;

无法确定*物文**等级,或者按照*物文**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私走**的*物文**价值在 20万元 以上不满 100万元 的,刑期五年至十年

(三)*私走**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物文**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无法确定*物文**等级,或者按照*物文**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私走**的*物文**价值在 100万元 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

十八、*私走**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刑法151条3款)

(一)*私走**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私走**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 25株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10株 以上不满 50株 ,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 20万元 以上不满 100万元 的;

2.*私走**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 10件 ,或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 10件 以上不满 50件 的;

3.*私走**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 1吨 以上不满 5吨 ,或者数额在 2万元 以上不满 10万元 的;

4.*私走**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5吨 以上不满 25吨 ,或者数额在 5万元 以上不满 25万元 的;

5.*私走**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 10吨 以上不满 50吨 ,或者数额在 10万元 以上不满 50万元 的;

6.*私走**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20吨 以上不满 100吨 ,或者数额在 20万元 以上不满 100万元 的;

7.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私走**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 情等情形的。

8.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私走**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或者其他人员以在体育竞赛中非法使用为目的*私走**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涉案物质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一年内曾因*私走**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私走**的;(2)用于或者准备用于未成年人运动员、残疾人运动员的;(3)用于或者准备用于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4)其他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新增)

(二)*私走**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刑期五年以上:

1.*私走**数量或者数额超过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的;

2.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私走**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 情等情形的。

十九、*私走**淫秽物品罪 (刑法152条1款)

(一)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私走**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属“情节较轻”,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私走**淫秽录像带、影碟 50盘(张) 以上不满 100盘(张) 的;

2.*私走**淫秽录音带、音碟 100盘(张) 以上不满 200盘(张) 的;

3.*私走**淫秽扑克、书刊、画册 100副(册) 以上 不满200副(册) 的;

4.*私走**淫秽照片、画片 500张 以上不满 1000张 的;

5.*私走**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二)*私走**淫秽物品在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 5倍 的,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私走**淫秽物品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 5倍 以上,或者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 5倍 ,但属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私走**活动等情形的,属“情节严重”,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二十、*私走**废物罪 (刑法152条2款)

(一)*私走**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私走**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 1吨 以上不满 5吨 的;

2.*私走**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 5吨 以上不满 25吨 的;

3.*私走**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 20吨 以上不满 100吨 的;

4.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私走**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二)*私走**废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以上:

1.*私走**数量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的;

2.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且属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私走**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3.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

*私走**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构成犯罪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二十一、*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 (刑法153条)

(一)*私走**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 10万元 以上不满 50万元 的,属“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因*私走**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私走**的,刑期三年以下。

(二)偷逃应缴税额在 50万元 以上不满 250万元 的,属“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偷逃应缴税额在 250万元 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私走**普通货物、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 30万元 以上不满 50万元 的,属“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 150万元 以上不满 250万元 的,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2)使用特种车辆从事*私走**活动的;(3)为实施*私走**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4)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私走**的;(5)聚众阻挠缉私的。

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私走**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或者其他人员以在体育竞赛中非法使用为目的*私走**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涉案物质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但偷逃应缴税额1万元以上或者一年内曾因*私走**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私走**的,应以*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新增)

单位犯*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 20万元 以上不满 100万元 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刑期三年以下;偷逃应缴税额在 100万元 以上不满 500万元 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 500万元 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二十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163条)

(一)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 3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的,属“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 100万元 以上的,属“数额巨大”,刑期三年至十年。

二十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刑法164条1款)

(一)个人行贿数额在 3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 的,单位行贿数额在 20万元 以上的,属“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二)行贿数额在 200万元 以上的,属“数额巨大”,刑期三年至十年。

二十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176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 100万元 以上的;

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 150人 以上的;

3.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50万 元以上的。

4.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 50万元 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25万元 以上,同时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2)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刑期三年至十年:

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 500万元 以上的;

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 500人 以上的;

3.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250万元 以上的。

4.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 250万元 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150万元 以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期十年以上:

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 5000万元 以上的;

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 5000人 以上的;

3.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2500万元 以上的。

4.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 2500万元 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1500万元 以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十五、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刑法177条之1第1款)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 10张 以上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 5张 以上的;

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数量巨大”,刑期三年至十年: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 10张 以上的;

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 100张 以上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50张 以上的;

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10张 以上的;

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10张 以上的。

二十六、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刑法177条之1第2款)

(一)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 1张 以上不满 5张 的,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刑期三年以下。

(二)涉及信用卡 5张 以上的,属“数量巨大”,刑期三年至十年。

二十七、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刑法177条1款)

(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1.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10张以上的;2.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二)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五年至十年:

1.伪造信用卡 5张 以上不满 25张 的;2.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 20万元 以上不满 100万元 的;3.伪造空白信用卡 50张 以上不满 250张 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三)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1.伪造信用卡 25张 以上的;2.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 100万元 以上的;3.伪造空白信用卡 250张 以上的;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十八、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刑法180条4款)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二年内三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

3.明示、暗示3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以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2)因证券、期货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3)二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有以上四种情形之一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至十年。

二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依法应予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相关交易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计算。

二十九、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182条)

(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2.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3.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行为人进行相关证券交易的成交额在 1000万元 以上的;

4.对证券、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证券交易成交额在 1000万元 以上的;

5.通过策划、实施资产收购或者重组、投资新业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等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证券交易成交额在 1000万元 以上的;

6.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证券交易成交额在 1000万元 以上的;

7.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合并持仓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最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的二倍,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 500万元 以上的;

8.通过囤积现货,影响特定期货品种市场行情,并进行相关期货交易,实际控制的账户合并持仓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最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的二倍,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 500万元 以上的;

9.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 500万元 以上的;

10.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行为人进行相关期货交易,实际控制的账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 500万元 以上的;

11.对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相关期货交易,实际控制的账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 500万元 以上的;

12.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当日累计撤回申报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证券撤回申报额在 1000万元 以上、撤回申报的期货合约占用保证金数额在 500万元 以上的;

13.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 100万元 以上的。

1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 50万元 以上,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2)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3)行为人明知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被有关部门调查,仍继续实施的;(4)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5)二年内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6)在市场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等特定时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严重破坏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比照本条的规定执行,但本条(一)款1项和2项除外。

(二)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并有以上七种情形之一的。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至十年:

1.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实施刑法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实施刑法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3.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4.实施刑法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合并持仓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最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的五倍,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

5.实施刑法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及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

6.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次以上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相关交易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计算。

三十、洗钱罪 (刑法191条)

(一)为掩饰、隐瞒毒 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私走**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提供资金帐户的;

2.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4.跨境转移资产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二)洗钱数额在 10万元 以上的,或者洗钱数额在 5万元 以上,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五年至十年:

1.多次实施洗钱行为的;

2.曾因洗钱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4.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次以上实施洗钱犯罪行为,依法应予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洗钱数额累计计算。

三十一、集资诈骗罪 (刑法192条)

(一)集资诈骗数额在 10万元 以上为“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三年至七年。

(二)集资诈骗数额在 100万元 以上为“数额巨大”,以及集资诈骗数额在 50万元 以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刑期七年以上或无期。

三十二、集资诈骗罪 (刑法192条)

(一)集资诈骗数额在 10万元 以上为“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三年至七年。

(二)集资诈骗数额在 100万元 以上为“数额巨大”,以及集资诈骗数额在 50万元 以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刑期七年以上或无期。

三十三、*款贷**诈骗罪 (刑法193条)

(一)*款贷**诈骗数额在 5万元 以上为“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款贷**诈骗数额在 40万元 以上为“数额巨大”,刑期五年至十年;

(三)*款贷**诈骗数额在 150万元 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三十四、票据、金融凭证诈骗罪 (刑法194条)

(一)诈骗数额在 5万元 以上为“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个人诈骗数额在 40万元 以上,单位*款贷**诈骗数额在 200万元 以上为“数额巨大”,刑期五年至十年;

(三)个人诈骗数额在 150万元 以上,单位*款贷**诈骗数额在 750万元 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三十五、信用证诈骗罪 (刑法195条)

(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二)个人诈骗数额在 50万元 以上,单位*款贷**诈骗数额在 250万元 以上为“数额巨大”,刑期五年至十年;

(三)个人诈骗数额在 300万元 以上,单位*款贷**诈骗数额在 1500万元 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三十六、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196条)

(一)信用卡诈骗数额在 5000元 以上,恶意透支 5万元 以上为“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信用卡诈骗数额在 5万元 以上,恶意透支 50万元 以上为“数额巨大”,刑期五年至十年;

(三)信用卡诈骗数额在 50万元 以上,恶意透支 500万元 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恶意透支,数额在 5万元 以上不满 50万元 的,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但是,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二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三十七、有价证券诈骗罪 (刑法197条)

(一)诈骗数额在 5万元 以上为“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诈骗数额在 40万元 以上为“数额巨大”,刑期五年至十年;

(三)诈骗数额在 150万元 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三十八、保险诈骗罪 (刑法198条)  

(一)诈骗数额在 5万元 以上为“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个人诈骗数额在 40万元 以上,单位*款贷**诈骗数额在 200万元 以上为“数额巨大”,刑期五年至十年;

(三)个人诈骗数额在 150万元 以上,单位*款贷**诈骗数额在 750万元 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十年以上。

三十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205条)

(一)虚开税款数额在 10万元 以上,或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在 5万元 以上,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二)虚开税款数额在 50万元 以上属“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虚开税款数额在 250万元 以上属“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注:一类地区:骗取国家税款 25万元 以上、 150万元 以上,分别属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四十、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219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3.造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其他重大损失的。

(二)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三年至十年。

四十一、虚假广告罪 (刑法222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二年以下

1.违法所得数额在 10万元 以上的;

2.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传染病防治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 3万元 以上的;

3.利用广告对食品、药品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 3万元 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 二次 以上行政处罚,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5.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十二、合同诈骗罪 (刑法224条)

(一)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 2万元 以上为“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二)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 30万元 (二类地区为 20万 )以上为“数额巨大”,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 150万元 (二类地区为 120万 )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标准,按照个人犯罪数额标准的 5倍 掌握。

四十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刑法224条之1)

(一)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 30人 以上且层级在 三级 以上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五年以上:

1.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 120人 以上的;

2.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 250万元 以上的;

3.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 60人 以上的;

4.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十四、非法经营罪 (刑法225条)

非法经营"*草烟**"

违反国家*草烟**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草烟**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草烟**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草烟**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草烟**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草烟**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草烟**专卖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非法经营数额在 5万元 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2万元 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 20万支 以上的;

3.三年内因非法经营*草烟**专卖品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草烟**专卖品且数额在 3万元 以上的。

非法经营"非法出版物"

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 5万元 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 15万元 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 2万元 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 5万元 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 5000份 或者期刊 5000本 或者图书 2000册 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500张(盒) 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 1.5万份 或者期刊 1.5万本 或者图书 5000册 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1500张(盒) 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二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经营"出版物业务"

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 15万元 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 50万元 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 5万元 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 15万元 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 1.5万份 或者期刊 1.5万本 或者图书 5000册 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1500张(盒) 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 5万份 或者期刊 5万本 或者图书 1.5万 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5000张(盒) 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二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非法经营"高利贷"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二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款贷**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款贷**次数按照1次计算。

(一)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亲近**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二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2)以超过百分之七十二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十次以上的。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按照第1、2、3项规定的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同时有第5项规定情形的,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确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以上:

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4.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亲近**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以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1)二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2)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上述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以上两种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非法经营"资金支付、买卖外汇"

(一)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非法经营数额在 500万元 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 10万元 以上的。

3.非法经营数额在 250万元 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5万元 以上,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曾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2)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 500万美元 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50万元 以上的;

5.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 100万美元 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10万元 以上的。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以上:

1.非法经营数额在 2500万元 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 50万元 以上的。

3.非法经营数额在 1250万元 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25万元 以上,且有以上(1)至(4)四种情形之一的。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1)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2)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3)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4)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非法经营" 证券、期货、保险业务"

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 100万元 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10万元 以上的 ,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非法经营"POS机套现业务"

(一)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数额在 100万元 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 20万元 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 10万元 以上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五年以下。

(二)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在 500万元 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 100万元 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 50万元 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以上。

非法经营"非食品原料"、"生猪屠宰"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以上。

非法经营"信息服务"

(一)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刑期五年以下: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 5万元 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2万元 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 15万元 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5万元 以上的。

(二)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 5倍 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以上。

非法经营"药品及原料"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 10万元 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5万元 以上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五年以下;

(二)非法经营数额在 50万元 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25万元 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以上。

非法经营"干扰通讯器材"

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扰器干**等无线电设备。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五年以下:

1.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 3套 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 5万元 以上的;

3.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 5倍 以上,或者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以上。

在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窝点查扣的零件,以组装完成的套数以及能够组装的套数认定;无法组装为成套设备的,每三套广播信号调制器(激励器)认定为一套“黑广播”设备,每三块主板认定为一套“伪基站”设备。

非法经营"赌博机"

以提供给他人开设*场赌**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有退币、退分、退*珠钢**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五年以下: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 5万元 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1万元 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 50万元 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10万元 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行为受过 二次 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以上: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 25万元 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5万元 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 250元 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50万元 以上的。

非法经营"其他"

对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量刑标准的其他非法经营犯罪行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 5万元 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1万元 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 50万元 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10万元 以上的;

3.接近上述数额标准,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2)垄断货源、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 (3)进行非法经营活动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以上: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 200万元 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40万元 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 500万元 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100万元 以上的;

3.接近上述数额标准,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2)垄断货源、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在全省乃至全国造成严重影响的 ;(3)进行非法经营活动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四十五、强迫交易罪 (刑法22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00元 以上的;

3.强迫交易 3次 以上或者强迫 3人 以上交易的;

4.强迫交易数额 1万元 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 2000元 以上的;

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 5000元 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 1000元 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力暴**、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

四十六、提供虚*证假**明文件罪 (刑法229条 1款

提供“生产制药”虚*证假**明文件

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五年以下:

1.在药物非临床研究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故意使用虚假试验用药品的;

2.瞒报与药物临床试验用药品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的;

3.故意损毁原始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的;

4.编造受试动物信息、受试者信息、主要试验过程记录、研究数据、检测数据等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结果的;

5.曾因在申请药品、医疗器械注册过程中提供虚*证假**明材料受过刑事处罚或者 二年内 受过行政处罚,又提供虚*证假**明材料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有上述情形,并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刑期五年至十年。

提供“生产安全”虚*证假**明文件

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证假**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刑期五年以下: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安全事故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的;

3.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以上的;

4.两年内因故意提供虚*证假**明文件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故意提供虚*证假**明文件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刑期五年至十年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安全事故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的;

3.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提供其他虚*证假**明文件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证假**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50万元 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 10万元 以上的;

3.虚*证假**明文件虚构数额在 100万元 以上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提供虚*证假**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证假**明文件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十七、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刑法229条 3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100万元 以上的;

2.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出具"生产安全"证明文件重大失实

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刑期三年以下: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安全事故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四十八、非法拘禁罪(刑法23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绑捆**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虐待等行为情节恶劣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的;

4.其他非法拘禁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黑恶势力有组织地非法拘禁他人3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超过4小时,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黑恶势力有组织地非法拘禁他人3次以上,超过4小时的次数虽然未达到3次以上,但历次非法拘禁的时间累积超过12小时,也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其中,“他人”既包括同一被拘禁对象,也包括不同被拘禁对象。

四十九、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辱侮**等行为的;

2.非法搜查,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亲近**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情节严重的;

3.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数额达4000元以上的;

4.其他非法搜查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软*力暴**”手段非法进入或者滞留他人住宅的,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时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其他构成要件的,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253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三年以下: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 50条 以上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500条 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 5000条 以上的;

6.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7.违法所得 5000元 以上的;

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上述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

1.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 5万元 以上的;

2.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 10倍 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五十一、破坏选举罪(刑法25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以*力暴**、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力暴**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致使选举结果不真实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致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十二、抢劫罪 (刑法263条)

(一)犯抢劫罪,抢劫一次的,或者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力暴**或者以*力暴**相威胁,有下列情节之一,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刑期三年至十年。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80%)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力暴**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十年以上、无期或死刑: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抢劫3次或者抢劫数额巨大( 10万元, 二类地区为 6万元 )的;

5.抢劫致人重伤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用军**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的。

五十三 、盗窃罪 (刑法264条)

(一)盗窃价值 3000元 (二类地区 2000元 )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1-8)为50%),两年内3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二)盗窃价值 10万元 (二类地区 6万元 )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属其他严重情节),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盗窃价值 50万元 (二类地区 40万元 )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特殊情形: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9)入户盗窃的或携带凶器盗窃的。

盗窃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的,以珍贵*物文**为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立案追诉;

着手实施盗窃油气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1)以数额巨大的油气为盗窃目标的;(2)已将油气装入包装物或者运输工具,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三倍以上的;(3)携带盗油卡子、手摇钻、电钻、电焊枪等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工具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馆藏一般*物文**、三级*物文**、二级以上*物文**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件同一级*物文**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物文**;

盗窃*禁品违**,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五十四、诈骗罪 (刑法266条)

(一)诈骗价值 6000元(二类地区4000元, 电信网络诈骗 3000元 )为“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二)诈骗价值 10万元(二类地区6万元, 电信网络诈骗 3万元 )为“数额巨大”(数额接近“巨大”标准一般为80% 属其他严重情节),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诈骗价值 50万元(二类地区、电信诈骗同) 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接近“特别巨大”标准一般为80% 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一般诈骗特殊情形: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

电信诈骗特殊情形: (1)造成被害人或其*亲近**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的,立案追诉。

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诈骗信息 5000条 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 500人次 以上的;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 5000次 以上的。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 10倍 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五十五、抢夺罪 (刑法267条)

(一)抢夺价值 3000元 (二类地区 2000元 )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为50%)或者 二年内3次 抢夺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二)抢夺骗价值 8万元 (二类地区 5万元 )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10)为50%,属其他严重情节),或者致人重伤、自杀的,刑期三年至上十年。

(三)抢夺价值人民币 40万元 (二类地区 30万元 )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10)为50%,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或者致人死亡的,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特殊情形: (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3)一年内抢夺 3次 以上的; (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6)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9)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10)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五十六、聚众哄抢罪(刑法268条)

(一)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在6000元以上不满6万元,属于“数额较大”;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曾因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聚众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3.一年内聚众哄抢3次以上的;

4.组织、控制未成年人聚众哄抢的;

5.聚众哄抢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的;

6.聚众哄抢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等救济款物的;

7.聚众哄抢疫 情防控和保障物资的;

8.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聚众哄抢的;

9.其他有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刑期三年至十年:

1.聚众哄抢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等救济款物,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2.聚众哄抢疫 情防控和保障物资,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3.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聚众哄抢,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有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五十七、侵占罪(刑法270条)

(一)侵占他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二年以下。

(二)侵占他人财物,数额在20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刑期二年至五年:

1.侵占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2.侵占灾民、移民、受救助对象的财物的;

3.其他有严重情节的情形。

五十八 、职务侵占罪 (刑法271条1款)

(一)职务侵占数额在 3万元 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二)职务侵占数额在 100万元 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刑期三年至十年。

五十九、挪用资金罪 (刑法272条1款)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 5万元 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 3万元 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下列情形属“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刑期三年至七年: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 400万元 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 200万元 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六十、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273条)

(一)挪用特定款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对直接责任人员,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虽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刑期三年至七年:

1.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等严重后果。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六十一、敲诈勒索罪 (刑法274条)

(一)敲诈勒索价值 4000元 (二类地区 2500元 )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为50%)或 二年内敲诈勒索达3次 ,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二)敲诈勒索骗价值 10万元 (二类地区 6万元 )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7)为80%,属其他严重情节),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 50万元(二类地区40万元) 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7)为80%,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期十年以上。

特殊情形: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十二、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275条)

(一)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数额较大”;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有其他严重情节”,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3次以上毁坏公私财物的;

2.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3.其他有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或数额虽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但在2万5千元以上,且有“其他严重情节”情形之一的,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期三年至七年。

六十三、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276条)

(一)破坏生产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3次以上破坏生产经营的;

3.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4.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破坏生产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3次以上破坏生产经营或者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十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刑法276条之1)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 2万元( 二类地区 1万元 )以上的;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 10万元 (二类地区 6万元 )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符合上述数额标准,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造成严重后果”,刑期三年至七年:

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力暴**或者进行*力暴**威胁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十五、组织考试作弊罪 (刑法284条之1)

(一)在下列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二)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2.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3.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4.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5.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6.组织 30人 次以上作弊的;

7.提供作弊器材 50件 以上的;

8.违法所得 30万元 以上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2.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3.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4.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5.向 30人 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6.违法所得 30万元 以上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十六、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刑法287条之1)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2.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 3个 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 2000 以上的;

3.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 1000 以上的;

4.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 100条 以上的;(2)向 2000个 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 3000以上 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 3万 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5.违法所得 1万元 以上的;

6. 二年内 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十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287条之2)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为 3个 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 20万元 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 5万元 以上的;

4.违法所得 1万元 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六十八、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刑法291条之1)

(一)有系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2.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3.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4.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5.致使公安、*警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造成严重后果”,刑期五年以上:

1.造成 3人 以上轻伤或者 1人 以上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万元 以上的;

3.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4.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十九、寻衅滋事罪 (刑法293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1)致 1人 以上轻伤或者 2人 以上轻微伤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的:(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 1000元 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 2000元 以上的;(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二)纠集他人 3次 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刑期五年至十年。

七十、组织、利用会道门、邪 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刑法300条1款)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三年至七年:

1.建立邪 教组织,或者邪 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另行建立邪 教组织的;

2.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3.非法举行*会集**、*行游**、*威示**,扰乱社会秩序的;

4.使用*力暴**、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 教组织的;

5.组织、煽动、蒙骗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6.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 教的;

7.曾因从事邪 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 教活动的;

8.发展邪 教组织成员 50人 以上的;

9.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 100万元 以上的;

10.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 教,数量在 500张(枚) 以上的;

11.制作、传播邪 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 1000份(张) 以上的;(2)书籍、刊物 250册 以上的;(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 250盒(张) 以上的;(4)标识、标志物 250件 以上的;(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 100个 以上的;(6)横幅、条幅 50条(个) 以上的。

12.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 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制作、传播宣扬邪 教的电子图片、文章 200张(篇) 以上,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 50册(个) 以上,或者电子文档 500万字符 以上、电子音视频 250分钟 以上的;(2)编发信息、拨打电话 1000条(次) 以上的;(3)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 1000 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 1000 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 教的;(4)邪 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达到 5000 次以上的。

1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行为人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 教组织、不再从事邪 教活动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刑法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较轻”,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实施上述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较轻的;

2.实施上述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五分之一以上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符合上述情形,但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 教组织、不再从事邪 教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行为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邪 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七年以上或无期:

1.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

2.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规定相应标准 5倍 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行为人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 教组织、不再从事邪 教活动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刑法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七十一、组织、利用会道门、邪 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刑法300条1款)

(一)组织、利用邪 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二)组织、利用邪 教组织蒙骗他人,致 1人 以上死亡或者 3人 以上重伤的,刑期三年至七年。

(三)组织、利用邪 教组织蒙骗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七年以上或无期:

1.造成 3人 以上死亡的;

2.造成 9人 以上重伤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七十二、开设*场赌**罪(刑法303条2款)

(一)开设*场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其他开设*场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开设*场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五年至十年: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设置赌博机"开设*场赌**罪

(一)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场赌**罪定罪处罚,刑期三年以下:

1.设置赌博机 10台 以上的;

2.设置赌博机 2台 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3.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 2台 以上的;

4.违法所得累计达到 5000元 以上的;

5.赌资数额累计达到 5万元 以上的;

6.参赌人数累计达到 20人 以上的;

7.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 5台 以上的;

8.因赌博、开设*场赌**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 5台 以上的;

9.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三年至十年:

1.数量或者数额以上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 6倍 以上的;

2.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 30台 以上的;

3.因赌博、开设*场赌**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 30台 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

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七十三、虚假诉讼罪 (刑法307条之1)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2.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3.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4.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5.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6.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有以上第一项情形,造成他人经济损失 100万元 以上的;

2.有以上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3.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 100万元 以上的;

4.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 100万元 以上的;

5.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 10万元 以上的;

6.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十四、窝藏罪 (刑法310条1款)

(一)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匿,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为犯罪的人提供房屋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隐藏的处所的;

2.为犯罪的人提供车辆、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提供手机等通讯工具的;

3.为犯罪的人提供金钱的;

4.其他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情形。

保证人在犯罪的人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其逃匿,或者明知犯罪的人的藏匿地点、联系方式,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以窝藏罪定罪处罚。对未履行法定报告义务的行为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三年至十年:

1.被窝藏、包庇的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被窝藏、包庇的人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主义或者极端主义犯罪,或者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3.被窝藏、包庇的人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4.被窝藏、包庇的人在被窝藏、包庇期间再次实施故意犯罪,且新罪可能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5.多次窝藏、包庇犯罪的人,或者窝藏、包庇多名犯罪的人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可能被判处”刑罚,是指根据被窝藏、包庇的人所犯罪行,在不考虑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时应当依法判处的刑罚。

七十五、包庇罪 (刑法310条1款)

(一)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避刑事追究,或者帮助其获得从宽处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故意顶替犯罪的人欺骗司法机关的;

2.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证假**明,以证明犯罪的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的人所实施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3.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证假**明,以证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

4.其他作*证假**明包庇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三年至十年:

1.被窝藏、包庇的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被窝藏、包庇的人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主义或者极端主义犯罪,或者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3.被窝藏、包庇的人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4.被窝藏、包庇的人在被窝藏、包庇期间再次实施故意犯罪,且新罪可能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5.多次窝藏、包庇犯罪的人,或者窝藏、包庇多名犯罪的人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可能被判处”刑罚,是指根据被窝藏、包庇的人所犯罪行,在不考虑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时应当依法判处的刑罚。

七十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刑法312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的。

2.掩饰、隐瞒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3.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4.实施其他掩饰、隐瞒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5.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达到 5000元 的。

6.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 50只 的。

7.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 5万元 以上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至七年:

1.掩饰、隐瞒价值总额达到 10万元以上 的;

2.掩饰、隐瞒 10次 ,或者 3次 且价值总额达到 5万元以上 的;

3掩饰、隐瞒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 5万元 的;

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6.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达到 5万元 的;

7.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或者价值总额达到 50万元 的。

8.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七十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刑法313条)

有下列情形属刑法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刑期三年以下: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1)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力暴**、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5)以*力暴**、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6)对执行人员进行*辱侮**、*攻围**、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七十八、组织他人偷越国(边)罪 (刑法318条)

(一)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刑期二年至七年。

(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 10人 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 20万元 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刑期七年以上或无期。

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

(1)组织他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掩盖非法出入境目的,骗取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核准出入境的;(2)组织依法限定在我国边境地区停留、活动的人员,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进入我国非边境地区的。

七十九、骗取出境证件罪 (刑法319条)

(一)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编造出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者相关的境外关系证明的,应当认定为“弄虚作假”。弄虚作假,骗取出境证件,刑期三年以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三年至十年:

1.骗取出境证件 5份 以上的;

2.非法收取费用 30万元 以上的;

3.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境的人员而为其骗取出境证件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十、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刑法320条)

(一)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出售出入境证件,刑期五年以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五年以上: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证件 5份 以上的;

2.非法收取费用 30万元 以上的;

3.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入境的人员而为其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向其出售出入境证件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十一、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刑法321条)

(一)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刑期五年以下。

(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 10人 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 20万元 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多次实施运送行为”,累计运送人数一般应当接近10人,刑期五年至十年。

八十二、偷越国(边)境罪 (刑法322条)

(一)偷越国(边)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一年以下:

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2.偷越国(边)境 3次 以上或者 3人 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3.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4.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5.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犯罪后为逃避刑事追究偷越国(边)境的;(2)破坏边境物理隔离设施后,偷越国(边)境的;(3)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开设*场赌**等犯罪为目的,偷越国(边)境的;(4)曾因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二)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刑期一年至三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偷越国(边)境”行为:(1)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2)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3)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4)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5)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八十三、故意损毁*物文**罪 (刑法324条1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三年至十年:

1.造成五 5件 以上三级*物文**损毁的;

2.造成二级以上*物文**损毁的;

3.致使全国重点*物文**保护单位、省级*物文**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4.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全国重点*物文**保护单位、省级*物文**保护单位的本体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十四、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刑法324条2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致使名胜古迹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2.多次损毁或者毁损多处名胜古迹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十五、过失损毁*物文**罪 (刑法324条3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后果”,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造成五 5件 以上三级*物文**损毁的;

2.造成二级以上*物文**损毁的;

3.致使全国重点*物文**保护单位、省级*物文**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八十六、倒卖*物文**罪 (刑法326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倒卖三级*物文**的;

2.交易数额在 5万元 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至十年:

1.倒卖二级以上*物文**的;

2.倒卖三级*物文** 5件 以上的;

3.交易数额在 25万元 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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