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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伟生财有道,无知招来横祸
阿伟(化名)是一个没上过学的打工仔,但很有商业头脑,得知贩卖书籍的利润很高后,便在大学门口摆摊卖书。有一段时间,阿伟的生意特别好,但自己不识字,并不知道顾客们购买时趋之若鹜又在购买后笑而不语的书是什么书。火爆的生意同时也引来了同行嫉妒,他们一气之下公布了顾客们们心照不宣的事实:阿伟卖得最好的书是淫秽小说!

曾被认为是淫秽小说的《金品梅》词话本书影
问:阿伟犯了什么罪?
同行们争先恐后后地跳出来说:“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得清清楚楚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三到十年,特别严重的十年以上或者无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原文,截图来源:北*法大**宝
一点争论:禁止偷换概念
同行们说的很有道理,但存在不足。他们忽略了一点,阿伟没上过学,没读过书,不认识字,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文盲。
有人会说文盲怎么了,文盲也要遵守法律啊,难道文盲就不用遵守法律吗?文盲就可以杀人放火吗?这个说法很有力量,因为法律并不能够要求所有人都要懂法,但是无论是谁触犯了法律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但这个说法属于偷换概念,并不是说阿伟是个文盲因为不懂法律而不用守法,而是在贩卖“小黄书”的这一个具体问题上,阿伟因为不识字而缺乏了一些认识要素,进而缺乏了犯罪故意。

不识字竟然有这个用处
直接说结论:阿伟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属于故意犯罪。故意故意,顾名思义只有犯罪主体是出于故意的心理实施行为才能构成犯罪,至于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不仅要满足故意贩卖这个条件,还要满足“以牟利为目的”这个条件。
卖书赚钱肯定是为了牟利,那么为什么说阿伟不属于故意贩卖淫秽物品呢?因为刑法上的故意要有两个因素组成,认知因素和意志因素。认知即明知;意志是故犯;也就是说只有当阿伟明知这么做犯罪,他还要主动去做,这样才是故意。

明白其中原理就可以带入阿伟的案件看一下,阿伟构成故意犯罪吗?
不构成。阿伟是文盲,不识字,于是便根本不可能知道书中的内容,不知道书中的内容便不知道自己买的是淫秽小说,就是压根没有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淫秽物品,就不可能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的故意。上文说了,贩卖淫秽物品是故意犯,阿伟没有故意,必然不构成此罪。

其实,这在刑法上叫做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没有在行为对象,行为危险性方面意识到贩卖的书籍客观上破坏了社会秩序和良好风俗的法益。
不得不替阿伟惊呼:不识字竟还有这用处。然而其实,善良的阿伟如果识字的话,根本就不会去贩卖这样的书籍。
一些类似情形,一些例外
主客观认一致,主要体现在行为人自身特征,行为危险性,危害结果等方面。
一些因为主客观不一致而没法认为是故意犯罪的例子还有。
1.一男子和一个30岁长相和身材,13岁真实年龄的女孩发生性关系,便很难认定其强奸未成年人的故意。(凡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不论该女子是否自愿,都属于强奸罪)
2.不知道前来借宿的远亲是犯罪分子,便不构成窝藏包庇罪;

阿伟属于是败也无知,成也无知;然而,无知并不是免死金牌,有时只会让人无故受害;各位也不要认为被抓了说一句我不识字便万事大吉。如果阿伟买的不是他看不懂的没有插图的色情小说,而是色情漫画,色情光盘,色情图片集,那么他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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